华孙申请指南(德国外观设计)
作者:孙一鸣(德国专利律师、欧洲专利律师、欧洲商标和外观设计律师)
2018年1月更新,德国慕尼黑
目录
1. 概述
在德国,外观设计(“Design”,2014年1月1日前被称为“Geschmacksmuster”)被定义为一件完整产品或其部分的二维或三维的呈现形式,特别会以产品本身或其装饰的线条、轮廓、颜色、构造、表面结构或材料的特征反映出来。(§ 1 Nr. 1 DesignG)
外观设计的保护基于注册式外观设计在申请中反映出的可视的呈现形式的特征(§ 37(1) DesignG)。
对一件注册式外观设计的保护,延伸至任一不会给知悉用户引起另一整体印象的外观设计。在评判保护范围时,该外观设计在开发过程中设计人员构造时拥有的自由程度也会被考虑。(§ 38(2) DesignG)。
应注意,以下被排除外观设计保护:(§ 3 DesignG)
- 仅仅由其技术功能决定的产品呈现特征;
- 下述产品的呈现特征:即该产品不得不按精确形状和精确尺寸被复制,以使产品能够与其它产品进行机械组装或连接、或能够被装至其中、其上或其周边,这样两件产品均能履行其功用;(但应注意,当呈现特征是用于能够实现使一个零件系统中多个相互可替换的部分进行组装或连接时,则不被排除外观设计保护)
- 违反公序良俗的外观设计;
- 构成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关于国徽、官方检验印章和政府间组织徽记的禁例)所列的标识或具有公共利益的其它标识、象征记号、徽章等滥用的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具备新颖性和独特性时,可以以注册式外观设计获得保护。(§ 2(1) DesignG)
在申请日之前没有同样的外观设计被公开,则外观设计具备新颖性。如果特征仅在非实质性细节上有所区别,则外观设计被认为相同。(§ 2(2) DesignG)
当一件外观设计给知悉用户引起的整体印象区别于申请日之前公开的另一件外观设计给该用户引起的整体印象,则外观设计具备独特性。在评判独特性时,该外观设计在开发过程中设计人员构造时拥有的自由程度也会被考虑。(§ 2(3) DesignG)
另外,当一件产品是一个复杂产品的零件时,该产品所使用的或嵌入其中的外观设计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被认为具备新颖性和独特性:即该零件被嵌入一个复杂产品时,在复杂产品正常使用过程中仍然是可视的,且该零件的这些可视的特征本身也满足新颖性和独特性的要求。(§ 4 DesignG)
一件外观设计满足以下条件时即为被公开:当其被公布、展出、投入流通或以其它方式被公众可以知晓,除非该领域欧盟境内执业的专业人员在正常商业活动中在外观设计的申请日前并不知晓。当外观设计被第三方仅仅在明示或默示的保密条件下知晓时,不认为被公开。(§ 5 DesignG)
当一件外观设计在申请日前12个月内(宽限期)由设计人或其权利继受人公开,或由第三方因为他们提供的信息或行为使公众可以知晓,或因为针对他们的滥用行为而公开的,在评判新颖性和独特性时不被考虑。(§ 6 DesignG)
此外,如果外观设计已经在中国进行过首次申请,并且在中国递交申请后六个月内向德国专利商标局递交德国外观设计申请,则可以享受中国申请的优先权。在评判新颖性、独特性、外观设计的公开、以及宽限期等规定时,早先的中国首次申请的申请日被视为德国外观设计的申请日(§ 13(2) DesignG)。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原则上德国外观设计只获得德国境内的法律保护,但公开之后的德国外观设计将会自动在整个欧盟境内享有三年的保护期限。因为在欧盟境内,任何一件外观设计只要在其相关的专业领域被公开,都将通过非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的机制自动在整个欧盟境内享有三年的保护期限。当然,如果客户需要在整个欧盟境内获得比三年更久的保护期限,仍然应该申请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
德国外观设计被注册至官方登记簿时,开始获得保护。该注册式外观设计的最长保护期限为25年,从申请日起算。(§ 27 DesignG)
从申请日第6年起,每五年需要缴纳维持费以维持外观设计的有效性。(§ 28(1) DesignG)
2. 注册程序
德国外观设计的注册程序大致可以分为递交阶段、审查和注册阶段。
德国外观设计的审批时间一般为三个月左右。德国外观设计在注册后大约再过一个月时间会被公开。
在德国没有住所、经营地、分公司的申请人,其在德国专利商标局或联邦专利法院前涉及德国外观设计的程序必须由德国专利律师或德国律师代理。(§ 58(1) DesignG)。
2.1. 递交阶段
不要求优先权时,申请人需要提供的主要信息和材料为:
-
申请人的英文名称/姓名和英文地址
-
产品名称
-
至少一张、最多十张反映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
要求优先权时,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需要提交中国在先申请的时间、国家、案号,以及中国在先申请文件的复印件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优先权证明)(§14 DesignG)。
另外,同一申请人的一组申请也可以包含最多100件外观设计(§ 12(1) Design)。并且所包含的多件外观设计并不需要属于洛迦诺国际分类中的同一大类产品。
注册德国外观设计时可以采用电子递交,递交后可以立即从德国专利商标局得到含有注册号等信息的受理通知书。
2.2. 审查和注册阶段
在递交外观设计申请后,德国专利商标局会展开形式审查,如审查申请费用是否缴纳、申请信息和材料齐备程度是否可以认定申请日等(§ 16(1) DesignG)。但是德国专利商标局并不针对新颖性和独特性展开实质审查。
申请的主题不符合外观设计的定义,或外观设计因为违反公序良俗或构成对受保护的标识或具有公共利益的其它标识、象征记号、徽章等滥用而被排除外观设计保护时,德国专利商标局将驳回申请。(§ 18 DesignG)
错过答复德国专利商标局审查意见的期限时,外观设计申请将被驳回。德国专利商标局会发出驳回申请的裁定,自该裁定送达一个月内,可以通过请求继续处理(“Weiterbehandlung”)来弥补,但会产生额外的费用。(§ 17 DesignG)
在德国专利商标局驳回申请的情况下,申请人还可以考虑在驳回申请的裁定送达的一个月内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起申诉(“Beschwerde”,§§ 23(4) DesignG, 73(2) PatG)。
在审查通过后,德国专利商标局会授予注册证书并进行公布。
3. 注册的官方费用
电子递交时,如果一次申请仅包含一件外观设计,则官方注册费为60欧。 如果提交包含多件外观设计的一组申请,则每件的官方注册费为6欧,但总共至少是60欧。
外观设计的权利期限最长为25年。在申请递交的每五年后可以通过缴纳维持费来维持权利的有效性。申请递交的5年、10年、15年和20年后官方维持费分别为90、120、150和180欧。
4. 无效程序
一件注册的外观设计,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是无效的,且任何人均有权提起确认无效的请求:(§§ 33(1), 34 S.1 DesignG)
- 产品的呈现形式不符合外观设计的定义,
- 外观设计不具备新颖性,或不具备独特性
- 外观设计被排除外观设计保护(但针对构成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关于国徽、官方检验印章和政府间组织徽记的禁例)所列的标识或具有公共利益的其它标识、象征记号、徽章等滥用的外观设计,仅被滥用涉及的人有权提起确认无效的请求,而主管机关依职权提起确认无效的请求不受影响,§ 34 S.3 DesignG)
一件注册的外观设计,在符合以下条件时会被宣告无效,且仅相关利益被涉及的权利人才有权提起宣告无效的请求:(§§ 33(2), 34 S.2 DesignG)
- 构成对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不正当使用
- 落入一件有更早时间优先性的注册的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即使该注册的外观设计在待被宣告无效的注册的外观设计的申请日后被公开
- 使用一个具有显著性、有更早时间优先性的标识,且该标识的权利人有权禁止该使用。
外观设计的无效通过德国专利商标局的裁定或因为侵权程序的反诉的判决被确认或宣告(§ 33(3) DesignG)。当确认或宣告无效的裁定无可辩驳或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外观设计的保护效力被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33(4) DesignG)。
无效请求需要向德国专利商标局书面提出,并附上作为理由的事实和证据材料的说明。(§ 34a(1) DesignG)
针对无效请求,德国专利商标局将组织外观设计部门来进行裁定。一个外观设计部门由三位法律成员组成。如果案件包含特殊的技术问题,则还应该再增加一位技术成员。(§ 23(2) DesignG)
德国专利商标局就无效请求通知注册的外观设计的权利人,并要求其在送达后一个月内做出声明。如果权利人在该期限内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则无效将会被确认或宣告。(§ 34a(2) DesignG)
如果权利人及时提出反对意见,则德国专利商标局将通知无效请求人该反对意见,并做出准备决定所需的相关处分。在程序的一方提出请求或德国专利商标局认为适宜的情况下,会举行听证。(§ 34a(3) DesignG)
德国专利商标局前无效程序的决定会通过裁定做出。裁定主文可以在听证结束时被宣告。裁定应附上理由,并由德国专利商标局依职权向参与方送达裁定副本。(§ 34a(4) DesignG)
德国专利商标局在裁定中会就各参与方对程序费用的负担做出决定。如果该决定没有被做出,则各参与方承担其自身发生的费用。(§ 34a(5) DesignG)
对外观设计部门无效程序的裁定不服时,可以向联邦专利法院提起申诉。(§ 23(4) Desig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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