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孙申请指南(欧盟商标)
作者:孙一鸣(德国专利律师、欧洲专利律师、欧洲商标和外观设计律师),
段路平(德国知识产权法博士,中国律师资格)
2020年4月1日更新,德国慕尼黑
目录
1. 概述
商标是能够将某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同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一种显著性标识。
根据《欧盟商标条例》(“European Union trade mark regulation“ (EU) No. 2017/1001 ,英文缩写为:EUTMR),所有依据该条例规定的条件和方式注册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都可被称为欧盟商标(European Union trade mark,英文缩写为:EUTM)。(A. 1(1) EUTMR)
欧盟商标具有单一性,在整个欧盟(由27个成员国组成)境内具有同样效力。它只能针对整个欧盟全境被注册,转让或放弃或被宣告无效,或被禁止使用。该单一性原则仅在《欧盟商标条例》规定的例外情况下才不能适用。(A. 1(2) EUTMR)
目前,欧盟包括27个成员国,分别为奥地利(AT)、比利时(BE)、 保加利亚(BG)、 塞浦路斯(CY)、捷克(CZ)、德国(DE)、丹麦(DK)、爱沙尼亚(EE)、西班牙(ES)、芬兰(FI)、法国(FR)、希腊(GR)、克罗地亚(HR)、匈牙利(HU)、爱尔兰(IE)、 意大利(IT)、 立陶宛(LT)、卢森堡(LU)、拉脱维亚(LV)、 马耳他(MT)、荷兰(NL)、 波兰(PL)、葡萄牙(PT)、罗马尼亚(RO)、 瑞典(SE)、斯洛文尼亚(SI)、斯洛伐克(SK)。
欧盟商标可以由任意能在欧盟商标登记簿中呈现的任意符号(如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商品或其包装的外形或声音)组成,只要这些符号可以将某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同其它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且其呈现方式能够让主管当局和公众清楚明确地确定赋予权利人保护的主题。(A. 4 EUTMR)
需要注意的是,下列标识不得作为欧盟商标注册(即所谓的绝对注册障碍)(A. 7(1) EUTMR):
- 该标识不具有显著性;
- 该标识仅包含拟寻求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数量、产地、生产时间等的描述性信息;
- 该标识仅包含拟寻求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
- 该标识仅由拟寻求保护的商品形状或特征组成,且:
- 该形状或特征源于商品性质本身;
- 该形状或特征为达到某种技术成果所必需;
- 该形状或特征赋予了商品重要价值
- 该标识违反公共秩序或公序良俗;
- 该标识可能导致公众对所适用的商品或服务的性质、特征或产地等产生混淆;
- 该标志依据《巴黎公约》第6条被驳回;
- 该标识依据欧盟立法,成员国法律或国际公约应被排除在注册之外
依据《欧盟商标条例》的规定,即使上述绝对注册障碍仅存在于部分欧盟地区,相应标识也不得注册为欧盟商标。(A. 7(2) EUTMR)
但是,如果上述第a)、b)、c)项所述标识通过其使用已经在相应公众中获得了显著性,那么该标志依然可以被注册为欧盟商标。(A. 7(3) EUTMR)
欧盟商标的初始保护期限为十年,每经过十年都可以进行续展。
2. 注册程序
欧盟商标仅能通过注册获得(A. 6 EUTMR)。欧盟商标的注册申请需向位于西班牙阿里坎特的欧盟知识产权局(“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英文缩写为“EUIPO”)进行递交 (A. 30(1) EUTMR),并由其授予权利证书。在2016年3月23日以前,欧盟知识产权局的名称为“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英文缩写为“OHIM”)。
欧盟商标的注册程序大致可以分为递交阶段、审查阶段、公告/异议和注册阶段。对于从递交申请到注册总共所需的时间,欧盟知识产权局的努力目标为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5个月左右(在符合加快条件的情况下)。
对于在欧洲经济区(欧盟全部27个国家,及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内没有住所、主要营业场所或真实且有效的工商业机构的申请人,除递交申请外,其在欧盟知识产权局的所有程序必须由欧盟境内具有资质的代理人代理。(A. 119(2) EUTMR)
2.1. 递交阶段
欧盟商标申请可以采用网上电子递交,递交后可以立即从欧盟知识产权局得到含有申请号等信息的受理通知书。(A. 30(2) EUTMR)
如果不主张优先权,申请人需要提供的主要信息和材料为(A. 31(1) EUTMR):
- 申请人是自然人时,英文姓名、地址和国籍;申请人是法人时,英文名称、地址和公司法律形式
- 体现商标的字符或图形文件
- 寻求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的说明
如果主张优先权,申请人必须在递交欧盟商标申请的同时即递交主张优先权的声明,并且需提供在先申请的国家、日期和优先权号,并在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A. 35(1) EUTMR,A. 4 (1) EUTMIR)
若在先申请使用的语言并非欧盟知识产权局的五种官方语言之一(英、德、法、意、西),应官方要求,申请人需在官方设定的期限内一并提交相应的翻译件(翻译件需为欧盟商标申请的第一或第二程序语言)。(A. 4 (2) EUTMIR)
需注意的是,《欧盟商标实施条例》(“European Union trade mark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No 2018/626,缩写为:EUTMIR)生效后,在主张优先权时需要递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不再要求必须是经过认证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而仅要求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包含和原始申请文件同样的信息并注明了在先申请的申请日。(Premise 8 EUTMIR)
在上述主要信息和材料齐全,且申请费用在受理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支付的情况下,受理申请日通常即为商标申请日。 (A. 32 EUTMR)
2.2. 审查阶段
在递交欧盟商标申请后,欧盟知识产权局需对申请人递交的商标申请进行审查:
- 形式审查
官方将审查申请人递交的商标申请是否符合相应的形式要求,如所需的基本信息是否已经齐备,相应的费用是否已经支付。(A. 41(1) EUTMR)
在形式审查过程中,官方如果发现存在需补正的缺陷或需补缴的费用,则会要求申请人在收到补正官方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补正/补缴。(A. 41(2) EUTMR)
如果申请人在官方规定期限内能够补正相应的缺陷或补缴相应的费用,官方会将相应缺陷被补正或相应费用被补缴之日视为商标申请日。(A. 41(3) S.2 EUTMR)
如果申请人在官方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补正相应的缺陷或未能补缴相应的费用,该欧盟商标申请将依据具体缺陷情况被视为未递交(A. 41(3) S.1 EUTMR)、被驳回(A. 41(4) EUTMR)或被视为撤回。(A. 41(5) EUTMR)
- 实质审查——绝对注册障碍审查
官方将审查申请人递交的商标申请是否存在绝对的注册障碍,比如拟申请商标对于部分或全部拟寻求保护的商品或服务而言是否不具有显著性特点、是否是描述性的或是否是通用性名称等。(A. 42 EUTMR)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如果存在绝对注册障碍,该欧盟商标申请将部分或全部被驳回。但是,在申请人被允许有机会撤回或修改申请、或提交其陈述意见前,申请不得被驳回。(A. 42 EUTMR)
欧盟知识产权局对商标的实质审查并不涉及相对注册障碍,即官方不会审查拟申请的商标是否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
此外,在申请人明确提出请求的前提下,欧盟知识产权局会对可能与申请商标发生冲突的在先欧盟商标或商标申请进行检索。(A. 43(1) EUTMR)
在申请人明确要求并额外付费的情况下,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局也会对可能与申请商标发生冲突的在先各成员国商标进行检索。(A. 43(2)(3) EUTMR)
2.3. 公布/异议和注册阶段
- 公布
如果审查没有发现问题或所发现的问题已经被更正,申请商标就会被公布。(A. 44(1) EUTMR)
在公布后,如果申请商标被发现其因绝对注册障碍而需被驳回,那么驳回的裁定也需要被公布。(A. 44(2) EUTMR)
- 异议程序
在申请商标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其他在先商标权人(包含其他商业标识权人)认为公告的申请商标与自己的在先商业标识之间在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上存在混淆危险,则可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出针对该申请商标在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上的异议。(A. 46(1) EUTMR)
异议请求需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上异议理由同时支付相应的异议费用。(A. 46(3) EUTMR)
异议请求递交后,异议申请人可在官方限定的特定期限内递交相应的事实、证据或文件来支持自己的异议。(A. 46(4) EUTMR)
如果异议成功,则欧盟商标申请将在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上被驳回。(A. 47(5) EUTMR)
如果异议失败,则异议请求人的异议请求会被驳回。(A. 47(5) EUTMR)
任何一方如果对欧盟知识产权局的决定不服,可以在决定送达的两个月之内向欧盟知识产权局书面提起申诉。只有在申诉的官费被缴纳后,申诉才被视为提起。申诉应使用和异议程序同样的语言被提起。在决定送达日期的四个月内必须书面提交申诉理由(A. 68(1) EUTMR)
- 注册公告
在没有异议或异议请求被驳回的情况下,所申请的欧盟商标将会被注册并公告。(A. 51(1) EUTMR)
3. 注册的官方费用
从2016年3月23日开始,网上递交欧盟商标(仅限第1类商品或服务)的官方申请费为850欧,第2类的额外官费为50欧,从第3类起每类的额外官费为150欧。
欧盟商标的初始保护期限为十年。每经过十年都可以进行续展,目前官方的续展费用每次为850欧(仅限第1类),第2类的续展额外官费为50欧,从第3类起每类的续展额外官费为150欧。
4. 申请的撤回、限缩及更正
申请人可在任何时候撤回其商标申请或者对寻求保护的商品或服务范围进行限缩。如果商标申请已经被公布,相应的撤回或限缩请求也需公布。(A. 49(1) EUTMR)
此外,商标申请人可对申请商标相关信息(如申请人姓名、地址、书写错误等)进行更正,但是上述更正不得实质上改变该申请商标或拓宽寻求保护的商品和服务类别。(A. 49(2) EUTMR)
5. 权利丧失和无效程序
5.1. 权利丧失程序
一件欧盟商标可通过欧盟知识产权局前的权利丧失程序或通过欧盟商标法院前的基于侵权程序的反诉被宣告权利丧失。(A. 58(1) EUTMR)
在被宣告权利丧失的范围内,一件欧盟商标的保护效力自权利丧失请求或反诉被提起之日即被视为不存在。应一方当事人请求,官方也可在其宣告权利丧失决定中将权利丧失事由发生之日定为欧盟商标保护效力丧失之日。(A. 62(1) EUTMR)
欧盟商标的宣告权利丧失决定对于在该商标被宣告权利丧失前已经生效且已被执行的侵权程序判决不产生影响。(A. 62(3)(a) EUTMR)
欧盟商标的宣告权利丧失决定对于在该商标被宣告权利丧失前已经履行的合同通常也不产生影响。但是,为公平起见,在案件具体情况允许的前提下,已经依据合同支付费用的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要求偿还。(A. 62(3)(b) EUTMR)
一件欧盟商标,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被宣告权利丧失,且任何人均可以提起:(A. 58(1)EUTMR,A. 63(1)(a) EUTMR)
- 欧盟商标权人在连续五年内未对已注册的商标进行真实使用(genuine use),且无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 因欧盟商标所有人的原因,该商标已变为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
- 因欧盟商标所有人的原因,该商标已可能在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产地等方面误导公众。
此外,如果上述可以被宣告权利丧失的理由仅存在于部分商品或服务上,则该商标仅得在该部分商品或服务上被宣告权利丧失。(A. 58(2) EUTMR)
欧盟商标的权利丧失请求需要向欧盟知识产权局书面提起,并附上理由。在官费被缴纳之前,权利丧失请求不能被视为已经提起。(A. 63(2) EUTMR)
在欧盟知识产权局认为权利丧失请求是可以受理的情况下,官方将审查是否存在权利丧失理由影响该欧盟商标被维持有效。官方应邀请当事人在由官方确定的期限内,就对方或官方的通知发表意见。一旦宣告欧盟商标权利丧失的决定发生最终效力,该决定应被登记入官方登记簿中。(A. 64(1)(5)(6) EUTMR)
对权利丧失程序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在决定送达日起的两个月内向欧盟知识产权局的申诉委员会书面提起申诉。只有在申诉的官费被缴纳后,申诉才被视为提起。申诉应使用和权利丧失程序同样的语言被提起。在决定送达日起的四个月内必须书面提交申诉理由。(A. 68(1) EUTMR)
5.2. 无效程序
一件欧盟商标可通过欧盟知识产权局前的无效程序或通过欧盟商标法院前的基于侵权程序的反诉被宣告无效。(A. 59(1) EUTMR)
在被宣告无效的范围内,一件欧盟商标的保护效力被视为自始即不存在。(A. 62(2) EUTMR)
欧盟商标的无效决定对于在该商标被宣告无效前已经生效且已被执行的侵权程序判决不产生影响。(A. 62(3)(a) EUTMR)
欧盟商标的无效决定对于在该商标被宣告无效前已经履行的合同通常也不产生影响。但是,为公平起见,在案件具体情况允许的前提下,已经依据合同支付费用的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要求偿还。(A. 62(3)(b) EUTMR)
一件欧盟商标,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被宣告无效,且任何人均可以提起:(A. 59(1)EUTMR,A. 63(1)(a) EUTMR)
- 该商标具有法定的绝对注册障碍
- 该商标申请人在递交商标申请时具有恶意
但是,如果该商标在申请时所具有的因显著性问题而产生的绝对注册障碍(不具有显著性、具有描述性以及商标是寻求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在商标注册后因使用而获得了显著性,则该商标不得被宣告无效。(A. 59(2) EUTMR)
此外,如果上述可以被宣告无效的理由仅存在于部分商品或服务上,则商标仅得在该部分商品或服务上被宣告无效。(A. 59(3) EUTMR)
此外,一件欧盟商标,在以下情况下也可以被宣告无效,但仅在先权利的权利人才有权提起:(A. 60(1) ,A. 62(1)(b) EUTMR)
- 该欧盟商标与一件他人的在先商标或其他在先商业标识相冲突,且该在先商标权人或在先商业标识权人认为该欧盟商标与其在先商标或其他商业标识之间存在混淆危险
- 该欧盟商标与他人其他的在先权利,特别是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或工业产权相冲突,且该在先权利人根据欧盟法或成员国国内法有权禁止上述欧盟商标的使用
但是,如果上述在先权利人在其提起无效请求或者在侵权诉讼中的反诉之前,曾明确同意该欧盟商标的注册,则该欧盟商标不得被宣告无效。(A. 60(3) EUTMR)
此外,如果上述在先权利人已经提起过针对该欧盟商标的无效请求或者反诉,那么其不得以其另外的在先权利为由,再次提起针对该欧盟商标的无效程序或反诉。(A. 60(4) EUTMR)
欧盟商标的宣告无效请求需要向欧盟知识产权局书面提起,并附上理由。在官费被缴纳之前,宣告无效的请求不能被视为已经提起。(A. 63(2) EUTMR)
在欧盟知识产权局认为宣告无效的请求是可以受理的情况下,官方将审查是否存在无效理由影响该欧盟商标被维持有效。官方应邀请当事人在由官方确定的期限内,就对方或官方的通知发表意见。(A. 64(1)EUTMR)
如果无效程序中,在先权利人所主张的在先商标的注册日距离无效申请日已超过五年,那么被申请无效的欧盟商标权人可以要求该在先权利人提供其过去五年内真实使用其在先商标的证明。如果在先权利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明,其无效申请将被驳回。(A. 64(2)EUTMR)
一旦宣告欧盟商标无效的决定发生最终效力,该决定应被登记入官方登记簿中。(A. 64(6) EUTMR)
对无效程序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在决定送达日起的两个月内向欧盟知识产权局的申诉委员会书面提起申诉。只有在申诉的官费被缴纳后,申诉才被视为提起。申诉应使用和无效程序同样的语言被提起。在决定送达日期的四个月内必须书面提交申诉理由。(A. 68(1) EUTM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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