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2-20: 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历史性签署
德国华孙专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2013年2月20日,德国慕尼黑
昨天,欧盟24个成员国的部长于布鲁塞尔就设立统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简称 UPC)签署了协议,为单一专利(Unitary Patent)在欧洲的实施铺平了道路。大约两个月前,欧洲议会已于2012年12月11日通过了两个关于欧洲单一专利的条例草案(一个有关单一专利的保护,欧盟第1257/2012号条例;另一个有关单一专利的语言机制,欧盟第1260/2012号条例),它们与这次签署的统一专利法院协议一起组成了实现单一专利的法律文件基础。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将于包括法国、德国和英国在内的13个欧盟成员国批准后正式生效。预计2014年中期,第一个单一专利可以得到实施。
欧洲单一专利也是按照欧洲专利公约(EPC)获得授权的欧洲专利。在授权后,自授权公告起一个月内,权利人可以请求获得欧洲单一专利,以在参与的欧盟成员国内具备统一效力,而不需要像现在传统的欧洲专利一样分别去各个成员国生效。而且,欧洲单一专利实施后将由欧专局集中负责其管理事务。
这次签署的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将设立一个专门法院(统一专利法院)来处理传统欧洲专利及将来的欧洲单一专利相关的诉讼事务。统一专利法院将包括一个一审法院、一个上诉法院以及一个注册处。一审法院将包括一个中央法庭(设于巴黎,中央法庭将于伦敦和慕尼黑设立两个分庭)和若干位于各成员国的地方法庭和地区法庭。上诉法院将设于卢森堡。这一举措将极大地改善当前由各国国内法院和机构就欧洲专利的侵权及效力问题各自作出裁决的状况。
根据协议第32条第1款,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包括:
· 因专利和补充保护证书的实际或威胁迫近的侵权而提起的诉讼及相关辩护答辩,包括涉及许可的反诉
· 要求确认不侵犯专利及补充保护证书的诉讼
· 要求签发临时措施、保全措施和临时禁令的诉讼
· 要求宣告专利无效及宣告补充保护证书无效的诉讼
· 要求宣告专利无效及宣告补充保护证书无效的反诉
· 要求基于公开的欧洲专利申请所赋予的临时保护的损害赔偿或补偿的诉讼
· 与在专利授权前对发明的使用或与在先使用权相关的诉讼
· 要求根据欧盟第1257/2012号条例(有关单一专利保护)第8条支付许可费的诉讼
· 涉及欧洲专利局基于欧盟第1257/2012号条例(有关单一专利保护)第9条中所做出的决定的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欧洲专利公约组织的成员国除了所有欧盟成员国外,还有瑞士、土耳其等非欧盟成员国。而欧洲单一专利及统一专利法院仅对欧盟成员国开放。
昨天,欧洲专利局也在其网站发布了题为“欧专局欢迎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历史性签署”的新闻。该新闻全文由我们翻译如下:
欧盟24个成员国的部长于2月19日在布鲁塞尔就设立统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简称 UPC)签署协议,该协议的签署为单一专利体系在欧洲的实施铺平了道路,对此,欧洲专利局(EPO)表示欢迎。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由欧盟24个成员国在欧盟竞争力理事会会议上签署,并将于包括法国、德国和英国在内的13个成员国批准后正式生效。
欧专局局长Benoît Battistelli表示:“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签署,表明我们向期待已久的一个真正超越国界的欧洲专利体系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继单一专利一揽子相关条例于2012年12月在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之后,设立一个专门处理专利事务的欧洲法院将对完善欧洲专利体系产生巨大的推进作用。”
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将设立一个专门法院来处理与欧专局根据欧洲专利公约授予的专利(例如传统的欧洲专利以及将来的欧洲单一专利)相关的诉讼事务,包括一审和上诉审两个审级。这一举措被认为将极大地改善当前由各国国内法院和机构就欧洲专利的侵权及效力问题各自作出裁决的状况。
欧洲单一专利将在单一专利相关法规和统一专利法院协议正式生效后开放申请。两个关于欧洲单一专利的条例(第一个条例主要关于单一专利的保护,第二个条例则对相关翻译事宜做出安排)已于2013年1月20日正式生效。但是,上述条例只有在2014年1月1日或在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生效之后才能够被适用,以两者中在后的日期为准。
关于欧洲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的更多信息,请参见:
http://www.epo.org/law-practice/unitary.html
欧专局该新闻原文,请参见:
http://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3/20130219.html
以下为欧专局网站上的统一专利法院简介的中文翻译:
目前,欧洲专利公约各成员国的国内法院和机构有权就欧洲专利相关的侵权和效力问题作出决定。在实践中,当欧洲专利的权利人希望在若干个成员国实施其所持有的欧洲专利,或当第三方试图在若干个成员国就某一欧洲专利提起无效请求时,这一现状会造成相当多的困难,例如:高额的费用支出,同案不同判的风险,以及缺乏法律上的可确定性。由于各国法院在对欧洲专利法规的解释、案件适用的程序法、案件处理速度(实践中存在案件处理速度较快的法院和相对较慢的法院)以及赔偿数额方面存在差异,而当事人试图从上述差异中获益,则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实践中选择法院(择地而诉)的情形。
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将通过设立一个就传统的欧洲专利和具有单一效力的欧洲专利(欧洲单一专利)享有专属管辖权的专利法院(“统一专利法院”,即Unified Patent Court,简称UPC)来解决上述问题。
统一专利法院将包括一个一审法院、一个上诉法院以及一个注册处。一审法院将包括一个中央法庭(设于巴黎,中央法庭将于伦敦和慕尼黑设立两个分庭)和若干位于各成员国的地方法庭和地区法庭。上诉法院将设于卢森堡。
该协议计划于2013年2月18日开放签署(已于2013年2月19日在布鲁塞尔正式签署)。只有在至少13个成员国(其中必须包括法国、德国和英国)批准之后方可正式生效。
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最新版本已由欧盟各国部长于2012年12月10日在竞争力理事会上通过,并于2012年12月11日在欧洲议会通过。
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和统一专利法院规章的最新版本(document 16351/12, of 11.01.2013),请参见:
http://register.consilium.europa.eu/pdf/en/12/st16/st16351.en12.pdf
欧专局关于统一专利法院的简介原文,请参见:
http://www.epo.org/law-practice/unitary/patent-court.html
欧洲单一专利及统一专利法院常见问题解答,请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