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11: OHIM发布适用IP Translator判决的新实践做法
德国华孙专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2013年11月11日,德国慕尼黑
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 英文缩写OHIM)网站近期发布了以“就IP Translator判决适用达成一致”为题的新闻公告。为便于理解,在此首先将其相关背景介绍如下:
欧洲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对IP Translator一案(案号C-307/10)作出了判决。该判决就使用尼斯分类表的类别标题中的概括说明指定商标的商品和服务名称进行了规定。
目前使用的尼斯分类表中每类有一个标题,该标题含有描述了本类所包含的商品或服务的概括说明。在此判决之前,如果使用尼斯分类表中某一类别的标题指定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名称时,在欧盟境内有两种解释方法:一种认为指定了该类别所包含的所有商品或服务名称;另一种采取字面解释的方法,认为仅指定了该标题的概括说明通常的自然涵义所包含的商品或服务名称。
针对上述分歧,欧盟法院在IP Translator判决中明确规定:
1. 2008年10月22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协调各成员国关于商标的法律第2008/95/EC号指令应当被解释为:它要求商标注册申请人足够清晰、准确地指定寻求商标保护的商品和服务,以使相关负责机构和经营者仅仅以此为基础就能确定商标所赋予的保护范围。
2. 第2008/95/EC号指令必须被解释为:该指令并不排除使用尼斯分类表中类别标题的概括说明来指定寻求商标保护的商品和服务,前提条件是该指定足够的清晰、准确。
3. 一件成员国商标的申请人在使用尼斯商标分类中某一类别标题的所有概括说明来指定寻求商标保护的商品或服务时,必须明确说明其注册申请是包含该类别字母排序列表中的所有商品或服务,还是只包含其中的一些。如果申请只涉及其中的一些商品或服务时,申请人必须明确说明该类别中哪一些商品或服务是打算被涵盖的。
该判决对欧盟各商标局(包括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和欧盟各成员国商标局)的实践均有影响,并要求对尼斯分类表中的类别标题的概括说明进行趋同解释。考虑到各商标局受其国内法、国内法院以及在某些情况下的在先公告的约束这一事实,欧盟内确实存在着就如何协调实施该判决确立的判例法进行合作以保证法律的可确定性(无论对于各主管机构或是当事人而言)的意愿和需求。
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和欧盟各成员国知识产权局在对尼斯分类表中所有类别标题的概括说明共同进行了审查后,就如何适用IP Translator判决最终达成一致。
就此,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网站近期发布了以“就IP Translator判决适用达成一致”为题的新闻公告,该公告全文由我们翻译如下:
自2013年6月IP Translator判决公布之后,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和欧盟各成员国知识产权局便就如何对尼斯分类标题进行解释在多次会议上进行了讨论。2013年5月(在IP Translator判决做出近一年后),尼斯分类表中所有类别标题的概括说明都得到了仔细审查,并最终达成一致,确定有11个概括说明不符合IP Translator判决中提出的“清晰和准确”的要求。鉴此,这些概括说明如果没有进一步具体指明哪些产品或服务,将不再被接受。尼斯分类类别标题中余下的186个概括说明则被认为是符合要求并可接受的。
这一新的实践做法将于近期以公告形式发布并开始实施。
被认定为不符合“清晰和准确”要求的概括说明(及其所属类别)如下,其中黑体部分即为不符合“清晰和准确”要求进而需要进一步厘清保护范围的(为免疑义,在此一并附上各类别标题概括说明的英文原文):
· 第六类— 不属别类的普通金属制品(Cl. 6 – Goods of common metal not included in other classes)
· 第七类— 机器和机床(Cl. 7 – Machines and machine tools)
· 第十四类— 贵重金属及其合金,不属别类的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Cl. 14 – Precious metals and their alloys and goods in precious metals or coated therewith, not included in other classes)
· 第十六类— 纸和纸板,不属别类的纸和纸板制品(Cl. 16 – Paper, cardboard and goods made from these materials [paper and cardboard], not included in other classes)
· 第十七类— 橡胶、古塔胶、树胶、石棉、云母,以及不属别类的这些原材料(橡胶、古塔胶、树胶、石棉、云母)的制品(Cl. 17 – Rubber, gutta-percha, gum, asbestos, mica and goods made from these materials [rubber, gutta-percha, gum, asbestos and mica] and not included in other classes)
· 第十八类— 皮革和人造皮革,不属别类的皮革和人造皮革制品(Cl. 18 – Leather and imitations of leather, and goods made of these materials [leather and imitations of leather] and not included in other classes)
· 第二十类— 不属别类的木、软木、苇、藤、柳条、角、骨、象牙、鲸骨、贝壳、琥珀、珍珠母、海泡石制品,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品(Cl. 20 – Goods (not included in other classes) of wood, cork, reed, cane, wicker, horn, bone, ivory, whalebone, shell, amber, mother-of-pearl, meerschaum and substitutes for all these materials, or of plastics)
· 第三十七类— 修理(Cl. 37 – Repair)
· 第三十七类— 安装服务(Cl. 37 – Installation services)
· 第四十类— 材料处理(Cl. 40 – Treatment of materials)
· 第四十五类— 由他人提供的为满足个人需要的私人和社会服务(Cl. 45 – Personal and social services rendered by others to meet the needs of individuals)
上述新的实践做法已更新至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的商标实务手册中,具体反映在类别审查这一部分(通过一个快速程序),并将在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的新网站和新电子申请系统于11月底对用户开放后得到实施。
该公告原文,请参见:
http://oami.europa.eu/ows/rw/pages/OHIM/OHIMPublications/newsletter/1310/CTM/ctm1.en.do
IP Translator判决概要,请参见:
今年五月份欧盟各商标局发表的关于适用IP Translator判决的公报,中文介绍请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