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18: 欧专局发布关于提交序列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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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华孙专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2013年11月18日,德国慕尼黑

 

 

 

上周,欧专局在其网站上发布了题为“欧专局2013年10月18日关于提交序列表的通知”的公告。该公告由我们翻译如下:

 

 

 

本通知完善了“关于提交序列表的局长决定”(以下简称“局长决定”),并对欧洲专利公约(EPC)和专利合作条约(PCT)对应的提交序列表的程序进行了说明。本通知同时考虑了上述相关程序在近期的一些变化以及欧专局申诉委员会的相关决定。

 

I.欧洲发明专利申请授权程序

 

1. 序列表的提交

 

1.1如果在欧洲发明专利申请中有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被披露,则专利说明书中必须包含符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ST.25标准(Standard for the Presentation of Nucleotide and Amino Acid Sequence Listings in Patent Applications,即“专利申请中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数据表示的推荐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序列表(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30(1)条并结合前述“局长决定”第1条)。

 

1.2 您可以在WIPO网站的“Patent“板块下的“WIPO Standards“栏目中查询和下载最新版本的“标准”。该标准对提交序列表的形式要求以及序列表在申请文件中如何表示都有详细的说明。

 

1.3 欧专局在此推荐使用BiSSAP软件(可从欧专局网站免费下载),该软件可以生成符合“标准”的序列表。使用该软件的最新版本能够帮助申请人满足上述“标准”的形式要求。当然,申请人也可以使用其它类似的软件(如PatentIn)。

 

1.4 根据“局长决定”第1(1)条,序列表必须以电子形式提交,即,以TXT格式提交。对文件格式的要求的进一步信息,可参见上述“标准”。今后,序列表将不再使用纸质提交,也不再使用PDF格式提交(请见“局长决定”第1(1)条和第1(2)条)。如果申请人自己还提交了纸质或PDF格式的序列表,那么他必须同时提交一份声明,以表明电子形式(TXT格式)的序列表和纸质或PDF格式的序列表是完全相同的。在此种情况下,纸质或PDF格式的序列表在后续程序中将不被考虑。

 

1.5 一份符合“标准”的TXT格式的序列表在提交时必须包含所有符合“标准”所定义的长度最低要求(请见“标准”No.2(ii)部分)的序列信息,无论该序列信息是否属于权利要求的范围之内。但是,作为例外,属于现有技术和通过可公开访问的序列信息数据库能查询到的序列信息,在原始提交的申请中可通过数据库登录号和版本号/数据库发布号进行识别的情况下,不需要被包含在上述提交的序列表中。即使该序列信息已在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中被提及或该序列信息是发明的基本特征或对现有技术检索是有必要的情况下,上述要求仍然使用(请见2013年1月30日第8/11号决定)。如果欧洲发明专利申请中披露的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是现有技术序列的片段或变体,那么一份符合“标准”的序列表在提交时必须包含此类序列信息。

 

1.6 和申请文件一起被提交的序列表是专利说明书的一部分。在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38(2)条和关于费用的细则第2.1a条计算额外费用时,只要序列表符合“标准”的要求并被作为说明书的一个独立部分被提交,那么序列表的页数不会被纳入计算费用的范围之内。如果序列表中的序列信息在说明书或申请文件的其它部分被复制呈现(不符合“标准”的推荐),那么相关页数将被在计算额外费用时被纳入并进行计算(请见2009年欧专局官方公报第118页上公布的欧专局2009年1月26日关于2009费用框架的通知第3.2点;也请见欧专局审查指南第A-III部分第13.2点)。

 

1.7 在分案申请情况下的相关要求

(略)

 

2. 序列表的后续提交/错误修改— 提交迟延的费用— 权利的丧失

(略)

 

II.欧专局作为国际局的相关程序(在PCT框架下)

(略)

 

III.欧专局作为指定局或选定局的相关程序(进入地区阶段)

 

1. 如果PCT实施细则第5.2条项下的国际申请中包含了符合“标准”的TXT格式的序列表,且根据PCT实施细则第13ter.1(a)条已经提交至欧专局或通过其它途径已可为欧专局所知悉,则在进入欧洲阶段时申请人不需要再次向作为指定局或选定局的欧专局提交符合“标准”的TXT格式的序列表。

 

2. 但是,在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159(1)条规定的期限截止之时欧专局仍未获得一份符合“标准”的TXT格式的序列表,那么申请人则必须在收到要求之日起2个月内向欧专局提交一份符合“标准”的TXT格式的序列表,并缴纳提交迟延的费用。从而,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30(2)(3)条以及前述“局长决定”第1条将被适用(请见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163(3)条以及“局长决定”第5条)。

 

3. 如果在收到上述要求后有任何问题未得到及时补正(此类问题也包括未能及时缴纳提交迟延的费用),则申请将被驳回(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30(3)条)。申请人可以请求欧洲专利公约第121条项下的继续处理程序(further processing)。

 

IV.序列表的公开

 

1. 在欧洲发明专利申请日或国际专利申请日提交的序列表将作为说明书的一部分,和申请文件(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68(1)条;欧后专利公约第153(4)条)和专利文件(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73条)一并公开(“局长决定”第6条)。

 

2. 在欧洲发明专利申请日之后提交的序列表将不会和申请文件或专利文件一并公开,因为它不属于说明书的一部分(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30(2)条)。

 

3. 基于公开(仅涉及在申请日提交的符合“标准”的序列表)和文件查阅的考量,申请人提交的符合“标准”的TXT格式的序列表将由欧专局进行文件格式转化。欧专局不能保证转化后的版本没有错误或完全反映原始版本的内容。申请人可以提交一份书面请求至support@epo.org要求欧专局出具一份原始版本的副本。

 

V.生效并取代此前的欧专局相关决定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生效,并取代此前的欧专局2011年8月28日关于提交序列表的通知(请见2011年欧专局公报第376页)。

 

 

 

该通知原文,请参见:http://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official-journal/information-epo/archive/20131113.html

2011年4月28日关于提交序列表的局长决定原文,请参见:http://archive.epo.org/epo/pubs/oj011/06_11/06_3721.pdf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ST.25标准(即“专利申请中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数据表示的推荐标准”),请参见:http://web2.wipo.int/wipostad/en/standards/st25-en/1-0/view

 

本页面最后更新日期: 2015-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