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24: 欧盟关于黑白商标保护范围的共同实践做法
德国华孙专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2014年4月24日,德国慕尼黑
上周,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 英文缩写“OHIM”)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题为“关于黑白商标保护范围的共同实践做法的公报”的新闻公告。该新闻公告全文由我们翻译如下:
- 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黑白和/或灰色商标是否和其他要素都一致的彩色商标“相同(identical)”?
- 当考察驳回/无效的相对理由时,黑白和/或灰色在先商标是否和其他要素都一致的彩色商标“相同”(identical)”?
- 如果注册的商标是黑白/灰色而使用的是该商标的彩色版本(反之亦然),是否能够构成对商标的“真实使用”?
- 审查指南——Part B 审查——Section 2形式审查
- 审查指南——Part C 异议——Section 2 相同或混淆可能性——Chapter 3 商标标志的比较
- 审查指南——Patt C 异议——Section 6 使用的证明
上述关于黑白商标保护范围的共同实践做法的公报,我们节选主要内容(第5部分“共同实践做法”)翻译如下:
共同实践做法
共同实践做法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
优先权
- 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黑白和/或灰色商标是否和其他要素都一致的彩色商标“相同(identical)”?
- 共同实践做法:
- 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黑白商标和其他要素都一致的彩色商标不能被认定为相同(identical),除非颜色上的差异是无关紧要的。
- 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灰色商标和其他要素都一致的彩色商标或黑白商标不能被认定为相同(identical),除非颜色上的差异或色调对比度的差异是无关紧要的。
(备注:这里所称的两个商标“无关紧要的差异”指的是:对于一个具备合理注意水平的消费者而言,只有在对各要素进行逐项比对查看的基础上才能发现的差异)
- 相关法条:《巴黎公约》第4(2)条,《欧盟商标条例》第29(1)条
(驳回/无效)相对理由
- 当考察驳回/无效的相对理由时,黑白和/或灰色在先商标是否和其他要素都一致的彩色商标“相同”(identical)”?
- 共同实践做法:
- 在先黑白商标和其他要素都一致的彩色商标不能被认定为相同(identical),除非颜色上的差异是无关紧要的。
- 在先灰色商标和其他要素都一致的彩色商标或黑白商标不能被认定为相同(identical),除非颜色上的差异或色调对比度的差异是无关紧要的。
(备注:这里所称的两个商标“无关紧要的差异”指的是:对于一个具备合理注意水平的消费者而言,只有在对各要素进行逐项比对查看的基础上才能发现的差异)
- 相关法条:《欧盟商标指令》第4(1)条,《欧盟商标条例》第8(1)条
真实使用
- 如果注册的商标是黑白/灰色而使用的是该商标的彩色版本(反之亦然),是否能够构成对商标的“真实使用”?
- 共同实践做法:
只要满足下列各项要求,仅在颜色上做出变化并不会影响商标的显著特征:
a) 文字/图形要素重合,且上述要素是主要显著要素;
b) 色调对比度保持了一致;
c) 颜色或颜色组合自身并不具备显著特征;且
d) 颜色不是商标整体显著性的主要影响因素。
对于是否构成真实使用这一问题,适用于黑白商标的判断原则也适用于灰色商标。
- 相关法条:《欧盟商标指令》第10(1)(a)条,《欧盟商标条例》第15(1)(a)条
该新闻全文,请参见:
关于黑白商标保护范围的共同实践做法的公报全文,请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