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2-28: 欧洲发明专利可于今年3月1日起在柬埔寨获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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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华孙专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2018年2月28日,德国慕尼黑

文字:陈力霏(HUASUN) 审校:黄若微(HUASUN)

 

 

(图片来源©EPO)

 

欧洲专利局(下文简称为欧专局)曾于2017年1月23日发布新闻公告(对该新闻公告的中文介绍,可参见:http://www.huasun.org/ipnews/472),公告显示,欧专局局长Benoît Battistelli 与柬埔寨工业和手工业部大臣Cham Prasidh在金边共同签署了一份协议,协议内容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欧洲发明专利将可以在柬埔寨获得保护。该协议内容一旦生效,意味着柬埔寨将成为承认欧洲专利效力的首个亚洲国家。

 

不过,因欧专局与柬埔寨之间的协议未如预期安排生效,预定生效日期(2017年7月1日)被延迟。

 

2017年11月24日,柬埔寨国王颁布法令(Royal Kram NºNS/RKM/1117/017),确认上文所述协议已经通过柬埔寨法律批准。随后,关于欧洲发明专利在柬埔寨发生效力的规定和程序(Prakas Nº282 MIH/2017)于2017年12月8日公布,这为欧洲专利在柬埔寨获得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自2018年3月1日起,欧洲发明专利/专利申请可额外选择在柬埔寨获得保护。

 

就此,欧专局于2018年2月9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欧洲发明专利在柬埔寨获得法律保护的新闻公告,其中提及法律基础、具体费用及缴纳期限、被柬埔寨国内法律排除出发明专利保护的客体等内容,供申请人参考。在此我们择其要者介绍如下:

 

1. 欧洲发明专利可依申请人请求在柬埔寨获得保护。在2018年3月1日当天及之后提交的欧洲发明专利申请或国际申请将被视为提起该请求。

 

2. 请求欧洲发明专利在柬埔寨获得保护的费用为180欧元,缴费期限为自欧洲检索报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过在PCT申请进入欧洲阶段的情况下,该缴费期限与进入欧洲阶段所需各项条件的达成期限的截止时间相同。如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按时缴纳费用,申请人仍可在两个月宽限期内通过额外缴纳滞纳金(数额为官费的50%)来完成补缴。请注意,该费用一旦缴纳后将不予退还。

 

3. 欧专局特别提醒申请人注意,根据柬埔寨现行专利法第4(iv)条和第136条的规定,制药产品被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不过,申请人可根据TRIPS协议第70.8条“mailbox条款”提交药品专利申请并被柬埔寨主管机构受理,对前述申请的审查在过渡期结束(目前预计是2033年)前并不会进行,过渡期结束后,则前述申请将有可能被授予专利,其保护期限从申请日起算。

 

截至目前,欧洲专利组织共有38个成员国以及2个效力延伸国(波黑和黑山)。此外,欧洲发明专利还可以分别在摩洛哥、摩尔多瓦和突尼斯发生效力。根据上文所述的法律安排,柬埔寨于2018年3月1日正式成为首个在其领土承认欧洲发明专利效力的亚洲国家。

 

 

 

相关链接:

 

欧专局2018年2月9日新闻公告原文链接:

http://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official-journal/information-epo/archive/20180209.html

 

欧专局关于欧洲发明专利在柬埔寨发生效力的费用的局长决定链接:

http://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official-journal/president-notices/archive/20180209.html

本页面最后更新日期: 2018-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