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04: 欧盟商标改革 — 《欧盟商标实施条例》和《欧盟商标委派条例》文本已更新
德国华孙专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2018年4月4日,德国慕尼黑
文字:李黄裳(HUASUN) 审校:黄若微(HUASUN)
(图片来源:©European Commission)
欧盟商标改革第一阶段修改(内容主要涉及《欧盟商标条例》(EU Trade Mark Regulation))已经自2016年3月23日起开始生效,第二阶段修改(主要以实施条例以及委派条例的形式)也已于2017年10月1日起生效。
2018年3月9日欧盟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公布,欧盟委员会已于2018年3月5日通过《欧盟商标委派条例》C (2018) 1231(以下简称为“最新委派条例”)、以及《欧盟商标实施条例》C (2018) 1225(以下简称为“最新实施条例”)。不过,其正式公布和生效还要取决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是否根据最新欧盟商标条例(Regulation (EU) 2017/1001)第208条的规定针对最新委派条例提出意见。
最新委派条例与最新实施条例在实质内容上与其对应替代的法案(《委派条例》2017/1430与《实施条例》2017/1431)相同,但是将交叉引用最新修改的《欧盟商标条例》((EU)2017/2001)并且包含一些语言与形式上的调整。除法案结尾部分的过渡条款外,条款编号也与之前保持一致。
目前两个条例都已在欧盟委员会网站上公开。
最新委派条例中针对欧盟商标异议程序、欧盟商标申请的修改程序、申请已注册欧盟商标无效、商标转让等做出了详细规定,受篇幅所限,本案仅选择其中较为重要的内容列举一二如下:
1. 欧盟商标申请的修改(最新委派条例第11条)
根据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新《欧盟商标条例》第49条第2款的规定,欧盟商标申请递交后可以在不涉及商标实质变化或不增加商品服务等实质内容的前提下,对申请人名称、地址、其它显而易见的文字错误进行修改,最新委派条例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在递交修改申请时应当含有下列信息:
a)申请号
b)申请人的名称以及地址
c)需要修改的内容,以及修改后的内容
d)若修改内容涉及商标图样(representation of the mark),则需要根据《实施条例》第3条的规定提供图样
若递交的修改申请不满足要求,EUIPO可以限期申请人进行修改,规定期限内申请人未进行补正时EUIPO应当驳回修改请求。
2. 异议程序
程序语言(最新委派条例第3条):异议程序的双方可在异议程序争议部分开始前告知欧盟知识产权局,双方同意就异议程序选择不同于之前程序的一种语言。在这种情况下,如若异议人之前的异议请求并非以上述语言提起,申请人可以要求异议人提供一份异议请求的翻译件,申请人需在异议程序争议部分开始日之前提起上述请求。欧盟知识产权局可以为异议人设定一个提交该异议请求翻译件的期限,如若异议人在上述期限内没有提交相应翻译件,则之前的程序语言保持不变。
异议程序对抗阶段的开始与提前结束(最新委派条例第6条):异议申请受理后,EUIPO应当通知异议双方异议程序对抗阶段在该通知送达之日起两个月后被视为开始。在两个月期限截止前,双方可申请延期,最长期限可延至24个月。若在前述期限前申请被撤回、被异议人放弃冲突商品/服务以及双方达成和解等其它情形,异议程序应当终止。
使用证明(最新委派条例第10条):若被异议人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47(2)、(3)条规定要求异议人提供在先商标使用证明的,EUIPO应当通知异议人在设定期限内提供使用证明。若异议人未在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或未提供不使用的理由,或者提供的证明或理由明显不相关或明显不充分,则EUIPO应当驳回基于此在先商标的异议请求。
相关链接:
最新英文版《欧盟商标委派条例》 C(2018)1231(请注意,目前还不是最终正式公开文本): http://ec.europa.eu/transparency/regdoc/rep/3/2018/EN/C-2018-1231-F1-EN-MAIN-PART-1.PDF
最新英文版《欧盟商标实施条例》C(2018)1225(请注意,目前还不是最终正式公开文本): http://ec.europa.eu/transparency/regdoc/rep/3/2018/EN/C-2018-1225-F1-EN-MAIN-PART-1.PDF
最新版本《欧盟商标条例》: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qid=1506417891296&uri=CELEX:32017R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