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04: 欧专局发布《欧洲法院在专利纠纷中的管辖权》
华孙事务所,2019年3月4日
文字:何侃(HUASUN) 审校:孙一鸣(HUASUN)
(图片来源:©EPO)
近日,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在其网站上发布了《欧洲法院在专利纠纷中的管辖权》手册。该手册由欧洲专利学院(European Patent Academy)筹备,对欧洲法院在欧洲跨国专利侵权和无效纠纷中的管辖权进行了解读和介绍。
目前在欧洲尚没有一个单一的欧洲法院来审理跨国专利侵权和无效纠纷。通常情况下,欧洲专利被授权后会在不同成员国生效,从而等同于该成员国的一件国内专利。一旦该欧洲专利的成员国部分遭遇侵权或者无效纠纷,那么各个成员国部分的纠纷通常会分别进行。哪个法院能够审理这些纠纷就会成为一个先决的问题。另外,单一专利制度将在26个成员国实现单一专利,同时一旦《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生效,统一专利法院也将作为欧洲法院审理单一专利和传统欧洲专利有关的侵权和无效纠纷。这就使得哪个法院审理哪个纠纷这一先决问题变得更为复杂。
目前,在欧洲层面,就跨国专利侵权和无效纠纷的管辖权的规定主要由国际条约、欧盟立法和成员国立法构成。其中国际条约主要是《卢迦诺公约》。该公约就民事和商事纠纷的管辖权以及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做出了规定,这些规定也适用于专利侵权和无效纠纷。《布鲁塞尔1号条例》是欧盟层面规定成员国国内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时管辖权确定的主要立法。该条例在2014年进行了修正,将统一专利法院作为缔约国共同的法院。
上述国际条约和欧盟立法规定错综复杂。为了向读者就跨国专利侵权和无效纠纷的管辖权规定提供概览,欧专局公布了这本由欧洲专利学院统筹的手册。通过理论、图表和举例相结合手段,该手册呈现了欧洲专利诉讼体系的版图,解释了《布鲁塞尔1号条例》中所规定的制度以及《卢迦诺公约》中适用于专利侵权和无效纠纷的规定。在解释这些规定的过程中,手册考虑了欧盟法院相关的案例法。
该手册首先明确了管辖权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原则。例如,管辖权的定义,手册认为当法院有权审理案件时,就具有对该案件的管辖权。针对管辖权规定的设置,手册指出管辖权规则必须具有预见性,这是为了保证法律的确定性,使请求人能够较为简单地识别出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被告人也有理由预见他们将在哪个法院被起诉。针对管辖权的确定,手册认为一般被告应该在他们住所或者所在地被起诉。换句话说,原告就被告应该是一般原则。在明确基本概念和原则后,该手册还通过区分被告的不同住所和所在地就管辖规则进行解释。例如,当被告的住所地在欧盟境内时,如果其住所地所在国既是欧盟成员国又是《统一专利法院协议》成员国,则统一专利法院在欧盟成员国国内法院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会具有管辖权。如果被告住所地所在国只是欧盟成员国,则被告应该在该成员国国内法院被起诉。手册随后就《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第83条规定的过渡期内的管辖问题也做了解释,并且通过举例来形象说明。
通过阅读该手册,读者可以对欧洲境内跨国专利侵权和无效纠纷的诉讼机制有所了解,同时在面对纠纷时,对于在何地进行诉讼也有所预见。
该手册的PDF版本现可从欧专局网站下载(约2MB,共计40页)。读者也可向欧专局免费申领纸质版本。
该手册的目录为:
Basic concepts and principles (基本概念和原则)
Jurisdiction(管辖)
The Brussels system (布鲁塞尔体系)
Groups of states (国家分组)
UPC structure and internal competence of UPC divisions (统一专利法院结构及其分院的内部职能)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UPC and national courts in general (统一专利法院和成员国法院的一般管辖)
Defendant domiciled in an EU member state (在一个欧盟成员国有住所的被告)
Defendant domiciled in Lugano member state (在卢迦诺成员国有住所的被告)
Defendant domiciled in a third state(在第三国有住所的被告)
Jurisdiction issues during the transitional period (Art. 83 UPCA) (过渡阶段的管辖问题(《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第83条))
Overview (概览)
Parallel proceedings (lis pendens): the framework (平行诉讼:框架)
Scenario 1: First action before the UPC(假定情况1:在统一专利法院前提起首次诉讼)
Scenario 2: First action before a national court (假定情况2:在成员国国内法院前提起首次诉讼)
Scenario 3: Infringement and revocation actions going separate ways (假定情况3:侵权和无效诉讼相分离)
Further reading (扩展阅读材料)
Annex(附件)
Chart 3: General jurisdiction (图表3:一般管辖)
Chart 4: Special jurisdiction (图表4:特殊管辖)
Chart 5: Jurisdiction for revocation actions (图表5:无效诉讼的管辖)
Chart 6: The UPC’s long-arm jurisdiction (图表6:统一专利法院的长臂管辖)
相关链接:
欧专局公布该手册的网页链接
https://www.epo.org/learning-events/materials/jurisdiction.html
该手册PDF版下载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