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18:欧洲专利局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计算机实施发明发布比较研究报告
华孙事务所,2019年12月18日
文字:桂婷婷(HUASUN)审校:陈力霏、黄若微(HUASUN)
(图片来源:©EPO)
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下文简称为EPO)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The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下文简称为CNIPA)在近数十年间保持了极为紧密的合作。为更好地应对计算机实施发明(Computer-Implemented Inventions,下文简称为CII)相关领域技术的迅猛发展及其对其他技术领域的渗透,同时也考虑到各国/各地区知识产权主管机构就CII技术相关发明专利申请的法律规定或官方实践存在不一致这一现状,EPO和CNIPA共同开展了一项关于CII领域专利审查实践的联合研究工作,旨在为申请人和知识产权从业人士清晰地呈现欧洲和中国在CII相关专利的法律规定和审查实践方面的异同点,特别为如何撰写出能够同时满足两个专利局的可专利性要求的权利要求提供了指导。
这份题为“Comparative study on computer implemented inventions/software related inventions”的研究报告于2019年11月在欧洲专利局官方网站上发布。该报告可下载PDF文件,共计33页,大小约为2.3M。其共包括三个部分,具体如下所示:
I.概述(Introduction)
II.法律、法规和审查指南的比较研究(Comparative study of laws, regulations and guidelines)
A. 对“技术特征”/技术效果的要求(The requirement of “technical character”/technical effect)
- 非排除/具备可专利性的专利保护客体(Non-excluded/eligible subject-matter)
- 权利要求的形式(Claim formats)
- 与软件相关的发明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还是被排除/不具备可专利性的客体的评判方法(Approach for assessing whether a software-related invention is an “invention” or excluded/ineligible subject-matter)
B. 新颖性(Novelty)
C.包含技术和非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Inventive step for claims comprising technical and non-technical features)
D.审查实践比较(Comparison of examination practices)
III.案例比较研究(Comparative study of example cases)
我们在此就报告的重要内容总结如下:
1. 非排除/符合条件的发明主题(具备可专利性的保护客体)
关于“发明”这一专有名词的概念,与《欧洲专利公约》未做明确定义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明确界定了“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但相同的是,为方便申请人更为清晰地了解何为可专利性的授权客体,中欧专利法上都提供了一份明确的排除客体清单,计算机程序本身无论是在欧洲还是在中国都被排除在发明专利授权客体的范围之外(根据CNIPA专利审查指南,计算机程序本身在中国被视为《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所指“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的典型示例)。
(图片来源:©HUASUN)
2. 计算机实施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部分撰写的形式要求
中欧专利法上都对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的清楚性有明确的规定,如《欧洲专利公约》第83条及84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所规定,权利要求书应以说明书部分为依据,并简明清晰地就保护范围进行界定。研究报告中也分别举例说明了EPO和CNIPA可以接受的CII相关的权利要求的表述形式。
3. 与软件相关的发明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的评判方法
一般来说,与软件相关的发明在EPO或CNIPA能否获得授权,都需要对其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以及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进行认定。但不同的是,在判定其是否为“发明”时,EPO采用了两步法,即下图所示:第一步要判断的是拟寻求保护的技术主题中是否含有技术特征,如是,则为发明,并进行后一步新颖性及创造性的评判;如在第一步中的答案为否,则不被视为发明。
(图片来源:©EPO)
而CNIPA则通过三步法就是否为“发明”进行评估。如下图所示:第一步要判断的同样是拟寻求保护的技术主题中是否含有技术特征,如否,则将其认定为智力活动的规则或方法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排除出可专利范围;如是,则将进行第二步,即对权利要求是否采取技术方案以解决某一技术问题从而达到一定技术效果进行判断。如第二步的答案为否,则将其认定为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技术方案”而进行排除;如答案为是,才能进入下一步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判。
(图片来源:©EPO)
相关链接:
欧洲专利局关于中欧第十三次局长会议的新闻公告链接:
https://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9/20191112.html
《关于计算机实施发明/软件相关发明的比较研究报告》(Comparative study on computer implemented inventions/software related inventions)全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