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03: 英国脱欧对欧盟商标、欧盟外观设计以及欧洲发明专利的影响
华孙事务所,2020年2月3日
文字:陈力霏(HUASUN) 审校:孙一鸣(HUASUN)黄若微(HUASUN)
(图片来源:©EUIPO)
2016年6月23日,英国举行脱离欧盟的全民公投,并于次日公布公投结果,宣布英国将退出欧盟。经过三年多的谈判和协商,2020年1月29日,英国通知欧盟已完成脱欧协议(英文全称:AGREEMENT on the withdrawal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from the European Union and the European Atomic Energy Community (2019/C 384 I/01),本文中简称为“脱欧协议”)生效所需的英国国内程序,同日欧洲议会批准英国脱欧协议。2020年1月30日,欧洲理事会通过英国脱欧协议。据此,英国在格林威治标准时间1月31日23:00(布鲁塞尔时间1月31日24:00)正式脱离欧盟。
本文结合英国脱欧协议及相关主管机构公告内容对英国脱欧给欧盟商标、欧盟外观设计以及欧洲发明专利带来的影响进行介绍。
一、欧盟商标和欧盟外观设计
首先需要关注的是脱欧协议对过渡期的规定。根据协议第126条,过渡期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过渡期是否延长,则要看是否依据协议第132条在2020年7月1日之前做出延长过渡期的决定)。根据协议第127条,在过渡期内欧盟法仍适用于英国,脱欧协议中另有规定的事项除外。因此,相关权利人/申请人应当特别留意2020年12月31日这一重要的时间节点。
英国脱欧协议中第四章对知识产权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详情如下:
协议第四章(TITLE IV: INTELLECTUAL PROPERTY)
Article 54 Continued protection in the United Kingdom of registered or granted rights(已注册或已授权的权利在英国继续受到保护)
Article 55 Registration procedure(登记程序)
Article 56 Continued protection in the United Kingdom of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s designating the Union(指定欧盟的国际注册在英国继续受到保护)
Article 57 Continued protection in the United Kingdom of un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s(非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在英国继续受到保护)
Article 58 Continued protection of databases Continued protection of databases(数据库继续受到保护)
Article 59 Right of priority with respect to pending applications for European Union trade marks, Community designs and Community plant variety rights(基于未决欧盟商标申请、欧盟外观设计申请和欧盟植物新品种申请的优先权)
Article 60 Pending applications for supplementary protection certificates in the United Kingdom(未决的欧盟补充保护证书申请在英国的效力)
Article 61 Exhaustion of rights(权利用尽)
现将英国脱欧对于欧盟商标和欧盟外观设计的影响总结如下:
欧盟商标(European Union trade mark)
1. 在过渡期结束前已获注册的欧盟商标:
- 依据《欧盟商标条例》在过渡期结束前获得注册的欧盟商标的权利人,无需再次提交申请或进行任何特定的行政程序,也无需经过重新审查,即可免费成为同一标识在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应英国商标的权利人,且在过渡期结束后的三年之内权利人无需在英国拥有通信地址。
- 上述英国商标享有与相应欧盟商标相同的优先权日、申请日以及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享有的《欧盟商标条例》第39条或第40条所规定的在先权。
- 上述英国商标的首次续展日期将与相应欧盟商标的续展日期一致。
-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英国商标不得以相应的欧盟商标于过渡期结束前没有在英国境内进行真实使用(genuine use)为由被撤销。
- 如果欧盟商标的无效或撤销程序(可能是行政程序,也可能是司法程序)在过渡期最后一天仍在进行中,且该欧盟商标最终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则其相应的英国商标也应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其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生效日期与对应的欧盟商标的相应日期保持一致。不过,如果前述欧盟商标的无效或撤销事由不适用于英国,则英国并无义务宣告该商标无效或撤销该商标。
2. 在过渡期结束前未决的欧盟商标申请:
根据协议第59(1)条规定,如果欧盟商标申请是在过渡期结束前被提起且已确定了一个申请日,则该未决申请的申请人有权自过渡期结束之日起九个月内就同一标识提起英国商标申请,该英国商标申请拟保护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应与前述欧盟商标申请相同,或被前述欧盟商标申请的保护项目所涵盖。在此情况下,该英国商标申请将与前述欧盟商标申请享有相同的优先权日、申请日以及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享有的《欧盟商标条例》第39条或第40条所规定的在先权。
3. 关于知名商标的特别规定:
根据协议第54(5)(c)条规定,如果欧盟商标在过渡期结束前被认定为在欧盟范围内具有知名度,则其权利人有权在英国行使与之同等的知名商标的权利(前述欧盟范围内知名商标享有的特别保护,基于《欧盟商标条例》第9(2)(c)条及欧盟关于协调成员国商标法的第2015/2436号指令第5(3)(a)条的规定);不过在过渡期结束之后,该商标是否在英国境内仍具有知名度,将取决于其在英国境内的使用情况。
4. 关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的特别规定:
根据协议第56条规定,如果权利人在过渡期结束之前已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指定欧盟获得保护,则英国也将采取措施使其在英国境内就该国际注册获得保护。
欧盟外观设计(Community design)
1. 在过渡期结束前已获注册的欧盟外观设计:
- 根据《欧盟外观设计条例》在过渡期结束前获得注册的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的权利人,无需再次提交申请或进行任何特定的行政程序,也无需经过重新审查,即可免费成为同一外观的相应英国外观设计的权利人,且在过渡期结束后的三年之内权利人无需在英国拥有通信地址。
- 上述英国外观设计享有与相应的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相同的优先权日、申请日,且其享有的保护期限时长将至少等同于相应的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的剩余保护期限时长。
- 上述英国外观设计的首次保护延展日期将与相应的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的保护延展日期一致。
- 与欧盟商标的情况类似,如果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的无效或撤销程序(可能是行政程序,也可能是司法程序)在过渡期最后一天仍在进行中,且该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最终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则其相应的英国外观设计也应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其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生效日期与对应的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的相应日期保持一致。不过,如果前述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的无效或撤销事由不适用于英国,则英国并无义务宣告该外观设计无效或撤销该外观设计。
2. 在过渡期结束前未决的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申请:
根据协议第59(1)条规定,如果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申请是在过渡期结束前被提起且申请日已被确定,则该未决申请的申请人有权自过渡期结束之日起九个月内就同一外观设计提起英国外观设计申请。该英国外观设计申请将与前述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申请享有相同的优先权日、申请日。
3. 关于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体系)的特别规定:
根据协议第56条规定,如果权利人在过渡期结束之前已通过工业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体系)指定欧盟获得保护,则英国也将采取措施使其在英国境内就该国际注册获得保护。
4. 关于非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的特别规定:
根据协议第57条规定,如果权利人在过渡期结束前依据《欧盟外观设计条例》相关规定获得了非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的相应权利,则其将依法成为英国法下可执行的对应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英国也应为其提供与《欧盟外观设计条例》同等水平的保护,且其保护期限时长将至少等同于相应的非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的剩余保护期限的时长。
除欧盟商标和欧盟外观设计之外,协议还对欧盟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在英国脱欧后的效力安排、保护范围、登记程序等做了规定。整体而言,协议兼顾了英国脱欧后的独立需求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人对于权利稳定性的期待,通过英国与欧盟各知识产权主管机构的协作、过渡期内的特别规定等安排,以尽可能减少英国脱欧给权利人带来的冲击和不便。
二、欧洲发明专利
欧洲专利局也在2020年1月30日于其官方网站上发布通知,就英国脱欧给欧洲专利体系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了澄清。
欧专局在通知中指出,欧洲专利组织是一个在《欧洲专利公约》(英文全称: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基础之上建立的有38个成员国的国际组织,而非欧盟机构,其成员国除了包括英国及欧盟其他27个成员国外,还包括瑞士、挪威、土耳其等10个非欧盟国家。因此,英国正式脱离欧盟,并不影响其作为欧洲专利组织的成员国地位,即,既不会影响欧洲发明专利的申请授权,也不会对欧洲发明专利的异议程序、申诉程序或其他限制、撤销程序产生影响。英国公民及居民、英国法人作为欧洲发明专利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也不会受到影响(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任何人均有权提起欧洲发明专利申请,而与其国籍、住所或经营地无关)。英国的欧洲专利律师及法律从业者在欧专局前的代理资质也不会因为英国脱欧而受到影响。
欧专局进一步指出,由于英国同样仍是《伦敦协定》(英文全称: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Article 65 of the Convention on the Grant of European Patents)缔约国,因此指定在英国生效的欧洲专利的权利人仍可豁免在英国提交翻译的义务。
相关链接:
欧盟知识产权局新闻公告链接:
https://euipo.europa.eu/ohimportal/en/news/-/action/view/5549753
欧盟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关于英国脱欧的专题页面链接:
https://euipo.europa.eu/ohimportal/en/Brexit-q-and-a
欧洲专利局关于英国脱欧的官方通知链接:
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official-journal/information-epo/archive/20200129.html
欧盟委员会网站发布的英国脱欧协议: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uriserv:OJ.CI.2019.384.01.0001.01.ENG&toc=OJ:C:2019:384I:TOC (关于知识产权的安排,详见第54-6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