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17: 欧专局更新关于新冠病毒爆发所造成扰乱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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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孙事务所,2020年4月17日
文字:邹亦楠(HUASUN)审校:孙一鸣(HUASUN)

 

(图片来源:©EPO)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以下采用英文缩写“COVID-19”)爆发的影响,欧专局官网今日发布了日期为2020年4月16日的新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就在疫情期间造成的期限延误或错过的问题及其补救措施作出说明,并将原延长至2020年4月17日的期限进一步延长至2020年5月4日。

 

 

该通知由我们全文翻译如下:

 

1.  欧专局于2020年3月15日发布了关于COVID-19爆发造成的扰乱的官方通知[1],并提请注意《欧洲专利公约》(EPC)和《专利合作条约》(PCT)规定的有关未遵守期限的法律补救措施。特别是,根据EPC细则第134条第2款的规定,当时将在2020年3月15日当天或之后到期的期限,对于所有当事方及其代理人延长至2020年4月17日,并且提及了EPC细则第134条第五款及PCT细则第82条之四.1的适用。由于疫情所造成的一般性扰乱(general dislocation)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继续蔓延,所以有必要将期限进一步延长。因此,本通知将取代之前于2020年3月15日发布的通知(OJ EPO 2020,A29),除日期外,其余内容保持不变。

 

2.  作为欧洲专利局所在地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与其他许多缔约国一样,正受到对人员流动和流通以及某些服务、交流和一般公共生活的限制,这些限制可以被定义为EPC细则第134条第(2)款中的普遍性扰乱(general dislocation)。因此,在2020年3月15日或之后过期的期限,将对于所有当事方及其代理人延长至2020年5月4日[2]。根据EPC第150条第2款的规定,这也适用于PCT国际申请。如果普遍性扰乱超过上述日期,则可以通过发布另一份通知进一步延长上述期限。

 

3.  在不影响本通知第2款的情况下,且对于本通知未涵盖的情况,对于因特殊情况而导致的信件邮寄或送达期限延误或错过的情况,EPC细则第134条第(5)款为因受到COVID-19爆发影响的地区的申请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供了保障。本规定适用于申请人无法控制的特殊原因而未能遵守时限规定的情况,因此,任何申请人、程序当事方或其代理人可能会因疫情爆发所造成的影响而援引本规定[3]。

 

4.  根据EPC细则第134条第(5)款的规定,如果有关人员提供的证据表明,在期限届满前十天中的任何一天,由于该特殊情况而无法遵守期限,并且,邮寄或送达最晚应在中断结束后的第五天完成,则该文件将被视为已按时收到。

 

5.  在不影响本通知第2款以及PCT适用的期限和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可参见PCT细则第82条之四.1。特别是,当有关当事人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据表明,由于自然灾害或有关当事人在其居住地、营业地点或逗留地的其他类似原因而未遵守PCT规定的期限要求,并且有关当事人已经在合理可能的范围内尽快采取了相关行动(不迟于规定期限后六个月),则可以免除其期限延误的责任。该规定适用于在国际阶段正在进行的国际申请,但不适用于优先权期限。

 

 


[ 1 ] 欧专局于2020年3月15日发布的有关新冠病毒爆发所造成的扰乱的官方通知,OJ EPO 2020, A29。

[ 2 ]  2020年5月4日为EPC细则第134条第2款涵义中一般性扰乱结束后的第一天。

[ 3 ]  2020年3月15日起高风险区域包括:奥地利,蒂罗尔州联邦州;中国湖北省(包括武汉市);法国大东部地区(这个地区包括:阿尔萨斯、洛林、香槟-阿登);德国:北威州海因斯贝格;伊朗;意大利;韩国:庆尚北道(北庆尚);西班牙,马德里。

 

 

2020年4月10日起,国家和地区将不再被划分为国际危险区域。由于疫情蔓延,全球都存在着感染COVID-19的风险。

 

请注意,受新冠状病毒传播影响的区域的定义可能会被更新。请访问欧专局官方网站了解常规更新。

 

 

 

相关链接:

 

欧专局此次通知的英语原文:

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official-journal/information-epo/archive/20200416.html

 

欧专局官网有关新型冠状病毒高风险区域定义的常规更新:

https://www.epo.org/news-issues/covid-19.html

 

本页面最后更新日期: 2020-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