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08: 欧盟知识产权局就新型商标的形式审查和驳回理由发布共同实践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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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孙事务所,2021年9月8日
文字:熊亚男(HUASUN)田敏(HUASUN)审校:黄若微(HUASUN)

 

(图片来源:©EUIPO)

 

2011年欧洲商标和外观设计网络成立(European Trade Mark and Design Network),是欧盟知识产权局重点推动的商标及外观设计领域的合作项目。随着这一项目的逐步推进,欧盟知识产权局与各成员国国内知识产权局的合作得到显著增强,用户组织也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该合作项目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在参与的各知识产权局间形成一系列共同实践做法(Common Practice)。我们此前整理过的相关中文介绍详见文末链接汇总。

 

欧盟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4月14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关于新型商标的形式审查和驳回理由的共同实践做法(英文:CP11 New types of marks: examination of formal requirements and grounds for refusal,该共同实践做法以下简称为CP11)。CP11主要为新型商标的形式审查和驳回理由确定了一般原则。

 

CP11现已可在欧盟知识产权局网站查阅并下载,英文PDF文件共计85页,大小约2.59 MB。

 

就CP11主要内容,我们在此简要总结介绍如下:

 

1CP11的主要内容

 

CP11为新类型商标的形式审查和驳回/无效理由提供了一般性原则,并就这些原则如何适用给出了对应的示例。CP11中涉及的新型商标主要为:

  • 声音商标
  • 动态商标
  • 多媒体商标
  • 全息商标

 

2.对新型商标的形式审查的共同实践做法

 

2.1)新型商标的类型、定义及呈现方式

 

  • 声音商标定义

仅由声音构成(可能是一种声音,也可能是若干种声音的组合)的标识属于声音商标,且无论其包含的是哪种声音(例如,从声音中感知的言语元素、自然界的声音、动物的声音以及旋律等)。当用音乐符号表示声音商标时,该呈现形式中必须有被划分为小节的五线谱,尤其要有显示谱号和再现旋律所需的音符,以清晰、准确地界定保护范围。

  • 动态商标定义

动态商标不限于描绘运动迹象的商标,如果能够展现出元素位置的变化、颜色的变化或元素的改变的标识也被视为动态商标。当动态商标是由一系列连续的静止图像显示运动或位置变化时,需要在描述中指出运动的持续时间、重复状态或速率。提交动态商标申请时需要注意提交视频文件或一系列能够显示其运动或位置变化的连续静止图像。

  • 多媒体商标定义

由视觉和听觉元素结合而成的标识被归类为多媒体商标。提交此类商标申请的时候需要注意提交对应的视听文件。

  • 全息商标定义

由具有全息特征的元素组成的标识被归类为全息商标;也就是说,从不同角度观看某一个全息商标,其所显现出来的外观是不同的。提交全息商标申请时,可以考虑提交视频文件(比如MP4格式的文件),也可以考虑提交一组图片或照片以呈现该商标标识在不同角度下的视觉效果。

 

2.2)对新型商标的形式审查的要求

 

CP11对于新型商标的形式审查列举了下述一般性要求:

  • 一般情况下,当新型商标涉及到描述时,该描述内容必须与所呈现出的商标相一致,不得与所呈现出的商标相矛盾或扩大其描述范围;
  • 一般情况下,在商标申请时需要填写的标识所包含的文字内容都只能用于检索之目的,而不得扩大已由商标标识呈现文件所确定下来的保护范围;
  • 一般情况下,当商标标识呈现文件所呈现出的商标与申请人提供的描述存在矛盾时,审查员将以商标标识呈现文件所呈现出的内容为准;
  • 一般情况下,商标申请人选择某一商标类型且其提交的商标标识呈现文件符合其选择商标类型的法律要求时,该件商标申请将可被受理,但商标的保护范围和标识会因为商标的类型而有所不同;

CP11在新型商标的优先权审查问题上也做了重点提示。当涉及到优先权审查时,需要判断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商标标识与在后商标申请的标识是否相同。原则上,在后商标申请的标识只有在没有发生修改或添加其他元素的情况下,才被视为与在先商标标识相同;不过,如果从整体上看两个商标只有一般消费者不会注意到的非实质性差异时,依然可以认定在先和在后两个商标相同。

 

CP11特别列举了如下涉及优先权审查时判断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商标标识与在后商标申请的标识是否相同的四种情形:

 

a.如下图所示,如果两个商标所保护的客体和标识完全相同,即使呈现格式不同或在后商标的类型与在先商标不同,要求优先权也可以被接受。

(图片来源:©EUIPO)

 

b. 如下图所示,由于在先和在后商标所保护的客体不同,无论两个商标的格式或类型如何,这两个商标依然被认定为不同,因此优先权请求会被驳回。

(图片来源:©EUIPO)

 

c. 如下图所示,两个声音商标,在先商标用五线谱(图片)形式呈现,另一个则用音频文件形式呈现;在此情况下,只有后者(音频)中的所有声音元素都被包含在前者(五线谱)中的情况下,在先商标和在后商标才能被认定为一致从而可以要求优先权。

(图片来源:©EUIPO)

 

d. 如下图所示,承前文c情形,同为声音商标,但是商标中的构成元素存在不一致,则优先权请求将被驳回。

(图片来源:©EUIPO)

 

3. 对新型商标绝对注册障碍(驳回理由或无效理由)的共同实践做法

 

CP11在本部分集中对不同类型的商标的显著性判断进行说明。和传统类型的商标一样,新型商标仍需避免存在关于协调成员国商标法的第2015/2436/EC号欧盟指令第4(1)(b)条规定的缺乏显著性的绝对注册障碍。

 

3.1)声音商标

 

CP11针对具有显著性特征的声音商标情形进行了如下说明:

 

a. 从声音标识中感知到的声音由一个音符、音符组合或一曲旋律构成时,只要相关公众能够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则该声音标识具有显著性;

b. 从声音标识中感知到的声音包含了独特的语言元素时,只要发音清晰,即使以中性或机械声发音,那么该声音标识也可能被认定为具备显著性;

c. 从声音标识中感知到的语言元素无法被理解时,只要该声音能够被消费者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该标识即具有显著性;

d. 原则上,当从声音标识中感知到的声音与所申请的商品和/或服务无关时,只要它能够被消费者作为区别其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那么该标识就具有显著性。

 

CP11针对不具有显著性特征的声音商标情形进行了如下说明:

 

a. 原则上,当声音标识由与商品/服务本身的性质或与之相关的特征所产生的声音构成时,消费者只会将其视为一种功能性表征,那么该声音标识则不具有显著性;

b. 当声音标识由音符、音符组合、曲调组合或者旋律组合构成时,该声音标识如果缺乏共鸣且不能够被消费者作为区别其商品或服务来源标志的话,即使该声音商标与商品/服务之间没有任何联系,该声音标识也不会被认定为具有显著性;

c. 当声音标识由非显著性/描述性/通用性的语言元素构成且以清楚直白的发音方式呈现该语言元素时,同时其中没有任何突出或独特的元素,那么该声音标识不具有显著性。不过,如果这些非显著性/描述性/通用性的语言元素以独特的方式进行排列组合,且可能被消费者用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则该声音标识在整体上有可能被认定具有显著性。

 

3.2)动态商标

 

CP11针对具有显著性特征的动态商标情形进行了如下说明:

 

(图片来源:©EUIPO)

 

a. 如上图所示,如果该动态标识中包含了具有显著性的语言元素或图形元素时,且该图形要素包含运动或者位置、颜色、其他元素的改变时,即使该运动或位置变化本身不具有显著性特征,该动态标识也通常被认为具有显著性。

b. 如截图所示,当动态标识中含有难以理解的元素时(它不会赋予商品或服务任何含义或与其产生联系),只要该动态标识能够被消费者作为区分其商业来源的标志,那么该动态标识就具有显著性。

 

CP11针对不具有显著性特征的动态商标情形进行了如下说明:

 

(图片来源:©EUIPO)

 

a. 如上图所示,原则上,当动态标识中包含由商品/服务或商品/服务的相关特征而产生的运动时,这会被消费者视为是该商品或服务的一种功能,那么该动态标识不具有显著性。

b. 如上图所示,当动态标识是由不具有显著性/具有描述性/具有通用性的文字和/或图形元素构成的移动或者是位置、颜色或其它元素的变化时,除非前述动态本身足以分散人们对非显著性或描述性或通用性所传达的信息的注意力,否则该动态标识依然会被认定为不具有显著性特征。

 

3.3)多媒体商标

 

CP11针对具有显著性特征的多媒体商标情形进行了如下说明:

 

 

(图片来源:@EUIPO)

 

a. 如上图所示,一般而言,当多媒体标识中的至少一个要素(声音或图像)本身具有显著性时,那么整个标识就具有显著性。

b. 如上图所示,当多媒体标识中包含无法理解或识别的元素时,即使它不会传达任何含义,但只要它能够被消费者作为区分商业来源的标识,那么该多媒体商标就具有显著性。

 

CP11针对不具有显著性特征的多媒体商标情形进行了如下说明:

 

(图片来源:©EUIPO)

 

a. 如上图所示,某一多媒体标识中包含了非显著性或描述性或通用图形,且该通用图形中包含非显著性的声音或运动,那么该标识在整体上不具有显著性特征。

b. 如上图所示,如果某一多媒体标识无法对消费者施加持续的感知印象,那么消费者就无法将其视为区分商业来源的标志,因此该多媒体标识就不具有显著性特征。

 

例外:如下图所示,当不具有显著性特征或具有描述性特征或属于通用图像和声音的组合标识使得该多媒体标识应用于某种商品或服务时能够实现商标本质功能(却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则这种情况下该多媒体标识具有显著性特征。

(图片来源:©EUIPO)

 

3.4)全息商标

 

原则上,如果全息标识与其所保护的商品或服务之间存在关联,那么仅由文字和图形组成的全息标识通常难以被视为区分商业来源的标志。此外,对全息标识是否具有显著性的评估还取决于其全息效果以及语言或图形元素的大小和位置变换在全息标识中是否清晰可辨。

 

CP11针对具有显著性特征的全息商标情形进行了如下说明:

 

a. 如下图所示,当全息标识由具有显著性特征的语言元素和/或具有显著性特征的图形元素组成时,即使添加到这些元素上的全息特征不具备显著性,那么此全息标识整体上也被认定为是具有显著性的。

(图片来源:©EUIPO)

 

b. 当全息标识中包含无法理解的元素时,即使它不会传达任何含义或与商品或服务之间有所联系,但只要它能够被消费者认为是区分商业来源的标志,那么该全息标识即具有显著性。

 

CP11针对不具有显著性特征的全息商标情形进行了如下说明:

 

a. 一般情况下,当全息标识由不具有显著性特征或具有描述性特征或通用性的语言元素或图形元素组成时,该标识整体上不具有显著性。

b. 通常,将全息效果添加到不具有显著性的语言元素或图形元素中并不一定足以使该标识具有显著性,因为消费者只会将其视为装饰性的元素,而不管其是否与所申请的商品或服务有关联。

 

 

 

相关链接:

 

欧盟知识产权局新闻公告原文请见:

https://euipo.europa.eu/ohimportal/en/news/-/action/view/8639477

 

关于新型商标的形式审查和驳回理由的共同实践做法全文PDF版本请见:

https://euipo.europa.eu/tunnel-web/secure/webdav/guest/document_library/contentPdfs/EUIPN/CP11/common_communication_cp11_en.pdf

 

欧盟知识产权局此前已形成的一些共同实践做法的中文介绍:

 

关于尼斯分类标题概括说明的共同实践做法:

http://www.huasun.org/ipnews/228

 

关于黑白商标保护范围的共同实践做法:

http://www.huasun.org/ipnews/279

 

关于商标混淆可能性(非显著组成部分的影响力)的共同实践做法:

http://www.huasun.org/ipnews/320

 

关于含描述性/非显著性文字内容的图形商标的显著性判断的共同实践做法:

http://www.huasun.org/ipnews/401

 

关于立体商标显著性评判和互联网上外观设计公开认定标准的两项共同实践做法:

http://www.huasun.org/ipnews/716

 

关于注册商标的变形使用共同实践做法:

http://www.huasun.org/ipnews/736

 

 

本页面最后更新日期: 2021-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