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19: 欧盟知识产权局发布最新修订的《申诉委员会程序规则》
华孙事务所,2024年2月19日
撰稿:黄若微(HUASUN)
(图片来源:©EUIPO)
欧盟知识产权局于2024年2月16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新闻公告,介绍了最新修订的《申诉委员会程序规则》(英文:Rules of Procedure of the Boards of Appeal,缩写BoA RoP)的相关情况。
经过前期的内、外部磋商及修订准备工作之后,申诉委员会主席团于2023年12月12日做出主席团第2023-22号决定,通过了最新修订的《申诉委员会程序规则》。此次修订旨在将申诉委员会程序规则朝着更加实用、全面和用户友好的方向做出改进,以进一步提升申诉委员会提供的服务的透明度、负责度和整体质量。修订后的《申诉委员会程序规则》预计于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此次修订对部分术语进行调整(确保全文一致)以准确反映现行相关条例的规定,同时也进一步厘清了申诉委员会各参与者的权限/职责分配情况。具体而言,最主要的实质性修改涉及以下方面:
- 期限的计算和延长(《申诉委员会程序规则》第3条)
本次修订对本条第3、4、5款的内容和逻辑顺序重新做了整合,并在第5款明确了当事人提交的延期请求的理由或证据不充分时对其进行驳回的时间点、负责人员及法律依据。此外,本条原第6款的内容(相对方不同意延期时的处理)被删去,并将原第7款内容重新修订后作为新的第6款(根据修订后的本款规定,在双方对抗程序中,当事双方共同提起的延期请求可被批准予以最多六个月的延期;如果前述延期请求中未包含具体的延期时长,则将被默认予以两个月的延期)。
- 替代性争议解决(《申诉委员会程序规则》第33-34条)
2023年11月21日,欧盟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调解程序管理的第EX-23-9号局长决定(Decision No EX-23-9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mediation processes)以及关于成立和运营调解中心的第ADM-23-45号局长决定(DECISION No ADM-23-45 on the Establishment and Operation of the Mediation Centre),前述局长决定于次日即2023年11月22日开始生效,欧盟知识产权局亦于同日宣布调解中心正式启动运营。本次《申诉委员会程序规则》的修订亦体现了申诉委员会在替代性争议解决方面的职责和对应的程序规定,对原第33条、第34条的标题和内容做了大幅修改,并新增第33a条(Conducting conciliation)和第33b条(Concluding conciliation)。
- 程序中止(《申诉委员会程序规则》第44条)
相比于上一版本,本条的结构和内容亦做了较大幅度修改:修订后的本条分别规定了单方程序(第1款)和双方对抗程序(第2款、第4款)中的中止情形,并将延期请求中未写明延期时长的情况下默认予以的延期时长由原先的一个月改为两个月(第5款)。
截至欧盟知识产权局新闻公告发布当日(2024年2月16日),最新修订的《申诉委员会程序规则》仅提供英文版本(清洁版本和以高亮体现修订情况的版本),但欧盟知识产权局表示将在适当的时候提供其他四门工作语言(法语、德语、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的翻译文本。
相关链接:
欧盟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最新修订的《申诉委员会程序规则》的新闻公告:
https://www.euipo.europa.eu/en/news/revised-rules-of-procedure-of-the-boards-of-appeal-now-available
最新修订的《申诉委员会程序规则》(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https://euipo.europa.eu/tunnel-web/secure/webdav/guest/document_library/contentPdfs/about_euipo/boards_of_appeal/Rules_of_Procedure_en.pdf (英文,PDF格式,清洁版本)
最新修订的《申诉委员会程序规则》(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https://euipo.europa.eu/tunnel-web/secure/webdav/guest/document_library/contentPdfs/about_euipo/boards_of_appeal/Rules_of_Procedure_comparative_version_en.pdf (英文,PDF格式,以高亮体现修订情况的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