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25: 欧盟知识产权局就商标违反公共政策或公认的道德准则发布共同实践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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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孙事务所,2024年6月25日
文字:熊亚男(HUASUN)审校:黄若微(HUASUN)

 

 

(图片来源:©EUIPO)

 

 

2011年欧洲商标和外观设计网络(European Trade Mark and Design Network)成立,是欧盟知识产权局重点推动的商标及外观设计领域的合作项目。随着这一项目的逐步推进,欧盟知识产权局与各成员国国内知识产权局的合作得到显著增强,用户组织也得以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该合作项目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在参与的各知识产权局间形成一系列共同实践做法(Common Practice)。我们此前整理过的相关中文介绍详见文末链接汇总。

 

关于协调成员国商标法律的欧盟指令(该欧盟指令的最新版本为DIRECTIVE (EU) 2015/2436,即DIRECTIVE (EU) 2015/2436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6 December 2015 to approximate the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 relating to trade mark,以下简称“指令”)第4(1)(f)条将违反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和公认的道德准则(accepted principles of morality)规定为商标的绝对注册障碍/无效理由。但是,本条规定的用语较为宽泛,未对何谓“公共政策”和“公认的道德准则”做出明确定义,亦未对二者的关系进行说明。虽然欧盟法院的判例法对此曾给出过一些指引,但实践中仍有诸多未明之处,这为法律适用带来了较大的不确定性。

 

2024年4月19日,欧盟知识产权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商标违反公共政策或公认的道德准则的共同实践做法(英文:CP14 Trade marks contrary to public policy or to accepted principles of morality, 该共同实践做法以下简称为CP14)。CP14针对标识违反公共政策或公认的道德准则如何进行评判确立了一般性原则,特别是厘清了“公共政策”和“公认的道德准则”的概念、二者间的关系、审查中的评判标准和考虑因素等问题,并列举了不同类型的被视为违反公共政策和/或公认的道德准则的标识。不过,CP14开头的Common Communication也提醒读者注意下述事宜:

 

  • 对于指令第4(1)(f)条的适用应建立在个案基础之上(case-by-case basis),充分考虑所涉法域的相关公众的一般敏感度和容忍度,并考虑相关成员国和特定案件所处的具体环境;
  • 如果某一标识可能同时违反了(1)公共政策(2)公认的道德准则,则针对(1)(2)的审查标准都应予以适用;
  • 适用指令第4(1)(f)条时还应考虑到对言论自由的可能影响;
  • 对于指令第4(1)(f)条的评估可能会带有主观因素,为此,审查员适用本条时应尽可能提供客观的理由陈述,并引用独立、可靠的来源以支持其所做决定;
  • CP14中包含的示例仅用于说明指令第4(1)(f)条的适用,一些示例被认为在本条下可接受并不意味着其不会因为其他理由被驳回。

 

CP14现已可在欧盟知识产权局网站查阅并下载,英文PDF文件共计47页,大小约1.58MB。

 

就CP14的主要内容,我们在此简要总结介绍如下:

 

 

1. 共识:对公共政策和公认的道德准则的理解

 

1) 公共政策

 

公共政策可以理解为欧盟社会在特定时期的一整套基本规范、原则和价值观。它特别包括欧盟的普世价值观,例如⼈的尊严、⾃由、平等、团结和对于人权的尊重,以及《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CFREU)所宣称的⺠主和法治原则。构成公共政策的内容应从可靠和客观的来源获得,例如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条约和公约、欧盟条约、欧盟立法、欧盟法院的判例法、所适用的成员国立法和判例法,等等。

 

2) 公认的道德准则

 

所谓“公认的道德准则”是指欧盟社会在特定时期所接受的基本道德价值观和标准。具体⽽⾔,公认的道德准则包括整个欧盟(即欧盟所有成员国)所共同接受的基本道德价值观和标准,也包括仅适⽤于个别成员国(在国家层⾯)的基本道德价值观和标准。CP14特别指出,甄别个案中所适⽤的基本道德价值观和标准时,⾄少需要对相关社会(或说相关公众)在某一具体时间点上认为可接受的⾏为规范进⾏一定的实证评估,这主要是考虑到价值观和道德标准会随着时间⽽变化,并且可能因成员国⽽异。

 

 

2. 一般原则:如何评估某一标识是否违反公共政策和公认的道德准则

 

1)可能的适用情形:在本小节中,CP14特别将所谓“低俗品味(bad taste)”从本条可能的适用情形中区分出来,并明确:某一标识如果仅仅是被视为反映了某种“低俗品味”,则并不足以适用指令第4(1)(f)条的规定。

 

2)时间节点:在本小节中,CP14明确,原则上以商标申请日作为评估某一标识是否违反公共政策和/或公认的道德准则的时间节点。

 

3)评估时应考虑的标准和因素(不完全列举):

 

(3.1)对标识本身的评估

 

对标识进行评估时,首先应通过词典条目、百科全书等可靠的参考资料来厘清其文字和/或图形元素并确定该标识和/或其所传达的信息在商标申请注册的地区所能理解的语言中的可能含义,随后再分析这些含义是否可能违反公共政策或公认的道德准则。为此,词语的所有用法(正式用语、口语、俚语等)均应被纳入考虑。以下示例反映了对于标识的文字元素适用指令第4(1)(f)条规定进行评估的情况:

(图片来源:©EUIPO)

 

但是,CP14也指出,标识中的其他元素可能会对标识含义的理解产生影响,从而使得标识整体被视为或不被视为违反指令第4(1)(f)条规定,以下为正、反两个方面的示例:

(图片来源:©EUIPO)

 

(图片来源:©EUIPO)

 

此外,在对标识进行审查时,也应考虑到标识中所包含的文字和/或图形元素和/或其所传达的信息的含义是否随着时间推移使得其在商标申请之际已不再违反公共政策,或者已经不再触犯公认的道德准则,以下示例可供参考:

(图片来源:©EUIPO)

 

 

(3.2)对商品和服务以及标识、相关公众之间的关系的评估

 

分析对应的商品和服务是甄别相关公众及其对标识的认知情况、进而评判标识是否违反公共政策或公认的道德准则的必要步骤。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相关公众”的范围并不一定局限于申请注册的商品和/或服务所直接针对的公众,而也应当包括那些可能并非这些商品和/或服务的直接受众、但在其日常生活中可能接触到该标识的其他群体。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标识的含义和/或其传达的信息非常明确和强烈,无论其所申请获得保护的商品和/或服务是什么,商标申请都会由于违反公共政策或公认的道德准则而被驳回,如下示例:

(图片来源:©EUIPO)

 

但是,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商标所寻求保护的商品和/或服务可能会影响到相关公众对于该标识的认知,以下为正、反两个方面的示例:

(图片来源:©EUIPO)

(图片来源:©EUIPO)

 

 

3. 示例:哪些标识可能违反指令第4(1)(f)条的规定

 

当标识中含有/涉及下述内容时,根据CP14,该标识可能会被认为违反公共政策和/或公认的道德准则(不完全列举):

 

  • 非法物质
  • 公共安全风险
  • 粗俗元素(脏话、具有冒犯意味的手势等)
  • 淫秽、性及影射
  • 对特定群体做贬低或诽谤的标识
  • 犯罪活动、反人类罪行以及种族主义/极权主义/极端主义政权、组织和运动
  • 众所周知的悲剧事件

 

 

 

 

相关链接: 

 

欧盟知识产权局新闻公告原文请见:

https://www.euipo.europa.eu/en/news/publication-and-implementation-of-cp14

 

CP14全文PDF版本请见:

https://www.tmdn.org/network/documents/10181/2569797/CP14_Common_Communication_en.pdf/5fd22402-3545-4710-a518-8ee9993ee91b

 

 

欧盟知识产权局此前已形成的一些共同实践做法的中文介绍:

 

关于尼斯分类标题概括说明的共同实践做法:

http://www.huasun.org/ipnews/228

 

关于黑白商标保护范围的共同实践做法:

http://www.huasun.org/ipnews/279

 

关于商标混淆可能性(非显著组成部分的影响力)的共同实践做法:

http://www.huasun.org/ipnews/320

 

关于含描述性/非显著性文字内容的图形商标的显著性判断的共同实践做法:

http://www.huasun.org/ipnews/401

 

关于立体商标显著性评判和互联网上外观设计公开认定标准的两项共同实践做法:

http://www.huasun.org/ipnews/716

 

关于注册商标的变形使用共同实践做法:

http://www.huasun.org/ipnews/736

 

关于新型商标的形式审查和驳回理由发布共同实践做法:

http://www.huasun.org/ipnews/764

 

关于商标申诉程序中的证据问题的共同实践做法:

http://www.huasun.org/ipnews/769

 

 

本页面最后更新日期: 2024-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