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05: 统一专利法院保护函制度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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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孙事务所,2024年8月5日

撰稿:黄若微(HUASUN)

 

 

(图片来源:©UPC)

 

 

制度背景

 

《统一专利法院协议》(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以下简称UPCA)第62条规定了统一专利法院(以下简称UPC)可采取的临时保护措施(Provisional and protective measures),此类措施既包括了实践中最常见的临时禁令(本条第1款),也包括对涉嫌专利侵权的产品的扣押或移交(第3款)、对被控侵权人的动产/不动产进行的预防性扣押(包括冻结其银行账户和其他资产,第3款)。第62条第5款亦明确,UPCA第60条(关于保存证据和勘验场所)第5-9款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本条所述措施,这意味着,统一专利法院可依申请在不传唤相对人(即作为单方措施)、不进行口审的情况下,签发临时禁令和/或采取本条所述其他临时保护措施。上述内容亦见于《统一专利法院程序规则》(Rules of Procedure of the Unified Patent Court,以下简称《UPC程序规则》)第212条第1款的规定。

 

考虑到:

 

  • UPC采取的临时保护措施的效力将覆盖届时已加入单一专利法律体系的各个欧盟成员国;
  • 根据欧盟法院最新判例法,发出临时禁令无需以发明专利有效性经对抗程序检验为前提(欧盟法院2022年4月28日第C-44/21号初步裁决);
  • 《UPC程序规则》第101条规定,原则上法官应在书面审理结束后三个月内审结此类中间程序(interim procedure),这意味着留给程序相对人的应对时间将非常有限;

 

因此,如何为相对人创设一项可用以事前防御上述临时保护措施的制度并尽可能平衡申请人和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利益关系,就被纳入了统一专利法院立法者的考量范围。

 

 

UPC保护函制度介绍

 

作为针对临时禁令的事前预防性措施,保护函制度(德语:Schutzschrift;英语:Protective letter)在德国、比利时、荷兰的法律实践中早已有之。以德国为例,《德国民事诉讼法》第945a条规定的“保护函”(Schutzschrift)制度使得禁令相对人在预见到竞争对手(禁令申请人)可能会提起针对自己的临时禁令时,提前就可能发生争议的事项,向德国法院提交一份类似于答辩理由书的函件,主要用以阐述法院为何不应依据禁令申请人的请求直接签发临时禁令。依据当前《德国民事诉讼法》第945a条的规定,禁令相对人的保护函仅需直接向位于德国黑森州(Hessen)的“保护函登记中心”(Schutzschriftenregister)提交。此时,向保护函登记中心递交的保护函,被视为向所有德国相关地方法院进行了递交。德国地方法院在收到保护函中所列明的禁令申请人的临时禁令申请时,有义务在临时禁令程序中,引入禁令相对人之前已经递交的保护函,并在做出临时禁令裁定时,充分考虑禁令相对人的理由及证据。

 

《UPC程序规则》吸纳了保护函制度,并在第207条及其他相关条文中对此做了详细的规定。为方便行文和阅读,以下采取问答形式对统一专利法院保护函制度所涉及的各个方面做简要介绍。

 

1. 谁可以向UPC提交保护函?

 

根据《UPC程序规则》第207条第1款并结合UPCA第47条规定,实际上,任何人只要认为以其作为相对方的临时措施的申请将有可能向UPC提起,就可以依据本条规定向UPC提交保护函。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保护函不仅是针对临时禁令的预防性措施,同时也可针对UPCA第62条所述的其他临时保护措施。

 

2. UPC提交的保护函中应当包含哪些内容?应使用何种语言?

 

根据《UPC程序规则》第207条第2款,向UPC提交的保护函应清楚声明其文书性质为“保护函”,并以所涉专利的语言提交至UPC注册处(Registry)。保护函中必须包含下述内容:

 

  • 保护函提交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名称及其收件信息;
  • 预计可能提起临时措施申请的申请人的姓名/名称;
  • 所涉专利的专利号及相关的已决或未决的法律程序的信息(如有)。

 

3. UPC提交的保护函中还可以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UPC程序规则》第207条第3款,保护函中还可以包含针对潜在的临时措施程序中的申请人所依据的事实的挑战(比如申请人的专利无效的理由)、书面证据以及法律论点(比如临时措施申请应被驳回的理由)。

 

4. UPC提交保护函的同时需要缴纳费用吗?

 

根据《UPC程序规则》第207条第4款,提交保护函需缴纳官费。未缴纳官费的,保护函被视为没有提交。

 

当前提交一份保护函的官费费率为:200欧元。(https://www.unified-patent-court.org/sites/default/files/upc_documents/ac_05_08072022_table_of_court_fees_en_final_for_publication_clean.pdf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据UPC现已形成的判例法(案号UPC_CFI_292/2023;详见:https://www.unified-patent-court.org/sites/default/files/upc_documents/2023-12-20%20LD%20Munich%20UPC_CFI_292_2023%20ORD_596193-2023%20ACT_567009-2023%20anonymized.pdf ),在相对人提交了保护函而申请人未能成功申请法院采取临时措施的案件中,依据UPCA第69条的规定,申请人将被判承担相对人提交保护函所发生的费用。

 

5. 保护函提交后在多长时间内有效?有效期可以延长吗?

 

根据《UPC程序规则》第207条第9款,保护函在提交后六个月内有效。如果在保护函提交后六个月内没有对应的临时措施申请被提起,则保护函将被从登记簿中移除,除非保护函提交人在六个月期限届满前提起再延长六个月的请求并缴纳延期费用(当前官费费率为100欧元)。

 

​6. 保护函提交后,UPC内部是如何处理的?

 

UPC注册处在收到保护函后,会尽快审查其是否符合形式要求(主要是是否包含必须的信息以及是否缴费)。对于满足形式要求的保护函,注册处会记录受理日期、分配编号,并将其录入登记簿、向UPC各部门提供保护函的详细信息;特别是,如果保护函所涉及的临时措施申请此时已经被提起,则注册处会将收到保护函这一情况通知给负责该案的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对于不符合形式要求的保护函,注册处也会予以其限期补正的机会。(《UPC程序规则》第207条第5款、第6款)

 

在保护函有效期内,如有其所涉及的临时措施申请被提起,则注册处会尽快将保护函副本分别提供给负责该案的合议庭/独任法官以及申请人。值得注意的是,满足形式要求的保护函虽然被注册处录入登记簿,但通常来说并非公开可查的文件,而只有在其被提供给前述临时措施申请人后才会被公开。(《UPC程序规则》第207条第7款、第8款)

 

​7. 相对人提交保护函后,UPC是否因此负有召集双方举行口审的义务?

 

换言之,这个问题就是:UPC是否仍有可能在不传唤相对人、不进行口审的情况下,采取UPCA 第62条规定的临时保护措施(如签发临时禁令)?

 

细究《UPC程序规则》第209条(关于临时措施申请的审查)的内容,UPC对于下述事项均有自由裁量权:

 

  • 是否通知相对人并要求其在期限内提交针对临时措施申请的答辩意见;
  • 是否召集当事人(相对方可以缺席)举行口审。

 

虽然《UPC程序规则》第209条第2款第 (d) 项亦指出UPC在行使前述裁量权时应特别考虑(consider)相对人已提交的保护函的内容,但并未对法院施加必须传唤当事人举行口审的义务。也就是说,即使相对人提交了保护函,UPC仍有可能在不传唤相对人、不举行口审的情况下采取UPCA 第62条规定的临时保护措施(如签发临时禁令)。

 

这一点也在被称为UPC临时禁令第一案的myStromer AG v. Revolt Zycling AG (案号UPC_CFI_177/2023;详见:https://www.unified-patent-court.org/sites/default/files/upc_documents/23-06-22-ld-dusseldorf-order-rop212-upc_cfi-177-2023-anonymized-1.pdf )中得到了印证:虽然作为相对人的Revolt Zycling AG事先提交了针对临时禁令的保护函,但UPC在综合考虑案件紧迫性、权利稳定性等因素之后,仍在myStromer AG申请后很快签发了临时禁令,而未传唤相对人举行口审。

 

 

可能面临的问题

 

由于UPC持续更新的”Case load of the Court”(介绍统一专利法院工作量情况的新闻公告)并未将其收到的保护函数量纳入定期统计范围,因此我们暂无法确知截至目前UPC收到的保护函的数量。不过,从2023年6月26日发布的UPC行政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公告(链接:https://www.unified-patent-court.org/en/news/communication-7th-upc-admin...)所透露的信息来看,在单一专利制度/统一专利法院开始运行的第一个月内,UPC就收到了至少236份保护函,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该制度在实践中得到运用的情况。

 

尽管有前述法律条文对UPC的保护函制度做了规定,然而在实践中仍有不少尚待澄清的问题,在此试举二例如下:

 

第一个问题是临时措施的申请人和相对人可能都较关心的信息保密问题。如果临时程序未传唤相对人,那么临时措施的申请人可以在法院未按其申请采取临时措施的情况下撤回该申请并要求法院不公开相关信息(《UPC程序规则》第209条第4款);如果申请人发现其提交的临时措施申请所涉及的专利也正是某封保护函所涉及的专利,则申请人同样可以撤回申请并要求信息保密(《UPC程序规则》第209条第5款)。不过,对于保护函本身依据《UPC程序规则》第207条第7款公开的问题,仍存在不明确之处:比如,这种公开应当达到何种程度,是否为全文完整公开?又如,从法条内容来看,提交保护函的相对人似可依据UPCA第262条第2款或第262A条(Protection of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的规定向UPC请求对保护函中的保密信息不予公开或仅向特定人公开,但一般公众可否依据UPCA第262条第3-6款的规定请求公开该等保密信息?这些问题似乎都有待UPC的相关法律实践予以进一步澄清。对于拟提交保护函的企业及其代理律师而言,前述未明之处也可能使其在准备提交保护函时更多一重考虑,即:为免保密信息被不适时地“曝光”,哪些信息、证据和理由可以包含在保护函中,而哪些最好暂时不提?

 

另一个问题则涉及到UPC专属管辖选出(opt-out)的情形:登记了单一效力的欧洲专利受到UPC专属管辖,与其有关的临时保护措施的申请以及对应的保护函均提交至UPC,应无疑义。但对于“传统”欧洲专利而言,如果其没有选出UPC的管辖,则专利权人在过渡期内理论上既可以向UPC、也可以向成员国法院申请临时保护措施,如此一来,潜在相对人如果仅向UPC提交保护函,显然无法被成员国法院在决定是否采取临时措施时考虑在内。即使是对于那些选出了UPC专属管辖的欧洲专利来说,由于专利权人仍有可能随时撤回选出(withdraw the opt-out)继而向UPC申请临时保护措施,相对人也同样会面临向哪个/哪些法院提交保护函的难题(当然,前提是相关国家也存在保护函制度)。

 

 

 

*本文写作过程中与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曹志勋博士进行了有益的讨论,在此特致谢意。

 

 

 

 

相关链接:

 

《统一专利法院协议》(文中简称UPCA):https://www.unified-patent-court.org/sites/default/files/upc_documents/agreement-on-a-unified-patent-court.pdf

 

《统一专利法院程序规则》(文中简称《UPC程序规则》):https://www.unified-patent-court.org/sites/default/files/upc_documents/rop_en_25_july_2022_final_consolidated_published_on_website.pdf

 

关于德国法上的临时禁令和保护函制度的中文介绍:http://www.huasun.org/questions/659

 

 

本页面最后更新日期: 2024-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