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9-18: 爱尔兰免除欧洲专利公约第65条的翻译要求
德国华孙专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2012年9月18日,德国慕尼黑
昨天,欧洲专利局在其官方网站发表了题为——爱尔兰免除欧洲专利公约第65条的翻译要求——的新闻报道,结合爱尔兰专利局官方网站的新闻报道,总结如下:
爱尔兰专利法的若干修订已于2012年9月3日正式开始生效,这为爱尔兰加入伦敦协议铺平了道路。
为落实关于欧洲专利公约第65条应用的伦敦协议,这些法律修订是必要的。爱尔兰作为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其官方语言(英语)同时也是欧洲专利局的官方工作语言之一,通过这次修订,爱尔兰省去了其原有的翻译要求,即初始申请语言为法语或德语的欧洲专利申请若要在爱尔兰生效需在指定时间内提交一份专利说明书的英文译本。提交译本相关费用也同时被取消。也就是说,根据修订后的法律,申请人将不再需要为其在2012年9月3日以后获得的、申请语言为法语或德语的欧洲专利向爱尔兰提交一份专利说明书的英文译本。
背景信息:
关于欧洲专利公约第65条应用的伦敦协议——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欧洲专利组织框架下,为简化翻译要求,减少申请者在欧洲范围内申请专利的费用,各方一直在不断努力。终于,2000年10月17日,在伦敦举办的政府间会议上通过了这一非强制性协议。所有已批准或已加入此协议的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均承诺将大量或完全免除对专利申请翻译成本国文字的要求。根据伦敦协议第1条第1、2、3款,
- 以欧洲专利局官方工作语言(德语、英语、法语)之一为国家官方语言的成员国应完全免除依欧洲专利公约第65条第1款的翻译要求;
- 对于国家官方语言不是欧洲专利局官方工作语言之一的成员国,如果欧洲专利是以被该国所指定的欧洲专利局官方语言授权的、或者被翻译为该规定语言并依欧洲专利公约第65条第1款的规定被提交,则应免除依欧洲专利公约第65条第1款的翻译要求。但这些国家可以要求权利要求被翻译为该国的一种官方语言。
欧洲专利局原始报道请参见以下链接:
http://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2/20120917.html
爱尔兰专利局原始报道请参见以下链接:
http://www.patentsoffice.ie/en/news_article.aspx?article=785a881b-dbee-4e25-8a6c-bbeddb80c074
欧洲专利公约第65条请参见以下链接:
http://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html/epc/2010/e/ar65.html
关于欧洲专利公约第65条应用的伦敦协议简介请参见以下链接:
http://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london-agreement.html
关于欧洲专利公约第65条应用的伦敦协议文本请参见以下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