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17: 欧专局明年起不再接受对欧洲专利申请文件的手写修改
德国华孙专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2013年12月17日,德国慕尼黑
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49条规定说明书、权利要求和摘要必须采取录入或打印的方式,只有在必须的时候才允许图形符号和字符以及化学或数学公式采用手写方式。但是在目前实践中,对拟授权文本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以及摘要等部分的手写修改仍然存在。自2014年1月1日起,上述实践做法将不再被允许,即,除了图形符号和字符以及化学或数学公式允许手写修改这一例外情形,欧专局将不再接受对欧洲专利拟授权文本的任何手写修改。就此,欧专局上周在其网站上发布了题为“欧专局2013年11月8日关于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49条和第50条如何适用于手写修改的通知”的公告。
该公告原文由我们翻译如下:
欧洲专利局正致力于实现欧洲专利申请和异议的全面电子化,并将进一步提高其专利公开的质量。鉴此,欧专局引进了一套用于电子生成拟授权文本(Druckexemplar)的系统。这意味着其必须能够通过使用文本处理软件实现对提交文件的电子读取,但是,对于手写修改而言,上述电子读取是无法实现的。
目前,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49条规定了说明书、权利要求和摘要必须采取录入或打印的方式,只有在必须的时候才允许的例外为:图形符号和字符,以及化学或数学公式。
2014年1月1日起,欧专局将不再采取现行做法,而将严格按照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50(1)条以及第49(8)条的规定,不再接受文件中用以替代部分欧洲专利申请文本的手写修改。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49(8)条第二句将不会受到影响。上述规定亦相应适用于异议程序(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86条)。
在口头程序中,若需要修改前述文件,欧专局建议携带笔记本电脑或类似设备,以便在该设备上进行修改。欧专局也将提供相应的技术或其他设备。开放给专利代理人的办公室通常都配有可以读取光盘和U盘等存储设备的计算机,并配有可以直接打印U盘文件的打印机。
欧专局建议相关人士以电子副本的形式携带可能需要修改的文件,并确保设备上没有电脑病毒或恶意软件。欧专局也将为申请人和权利人提供他们的拟授权文本(Druckexemplar)或专利文件(EP-B)的电子副本。
该公告原文,请参见:
http://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official-journal/information-epo/archive/20131211.html
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49条,请参见:
http://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html/epc/2013/e/r49.html
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50条,请参见:
http://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html/epc/2013/e/r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