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1-02: 五大局专利审查高速路试点项目将于1月6日起正式实施
德国华孙专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2014年1月2日,德国慕尼黑
2013年9月,世界上最大的五个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日本知识产权局、韩国知识产权局、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美国专利商标局(以上知识产权局合称五大知识产权局,英文缩写IP5)——就自2014年1月起开始实施一个全面的五大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高速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英文缩写PPH)试点项目达成一致。该项目将适用于PCT和各国国内专利申请,并将提高专利申请的速率。当前在五大知识产权局之间运作的“专利审查高速路”的相关安排将被纳入上述项目的全面框架之中。近日,欧专局就此在其网站上发布了题为“基于PCT和国内专利工作结果的五大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高速路试点项目”的通知。
该通知由我们选取主要内容,翻译如下:
I.背景
欧洲专利局(EPO)、日本专利局(JPO)、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和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即五大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五大局”,英文缩写IP5)于2013年9月24日宣布了启动一项全面的“专利审查高速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英文缩写PPH)试点项目的共同意向。
该项目将推广适用当前已在五大局之间运行的快速专利审查程序,其目的在于使申请人更加快速高效地获得专利授权,同时也允许各知识产权局采纳其他知识产权局此前的工作结果。
本通知取代载于2012年欧洲专利公报(OJ EPO 2012)60 f., 75 f. , 89 f的相关通知。
II. 五大局PPH试点项目
在专利审查高速路框架下,若申请人的专利的权利要求已在五大局中的任何一个被确认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则申请人可以向五大局中的任何一个知识产权局要求加速处理其在该知识产权局提起的相应的专利申请,同时有关知识产权局可以采纳现有的工作(主要是检索和审查)成果。
在五大局PPH试点项目框架下,一项PPH请求可以基于五大局中任一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检索机构或国际初步审查机构做出的最新PCT工作成果(国际检索机构的书面意见或国际初步检索报告),或者基于五大局中任一知识产权局就某一国内专利申请或进入该国国家阶段的PCT申请的出具的工作结果,只要在上述文件中认定申请中的一项或若干项权利要求是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
在欧专局认定一项或若干项权利要求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请求在五大局中的其他任一知识产权局(即:日本专利局、韩国知识产权局、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美国专利商标局)参加PPH试点项目。提起上述请求的程序和要求可以在各知识产权局的网站上进行查询。
在本通知语义下,五大局中的其他知识产权局(即日本专利局、韩国知识产权局、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其作为国际检索机构(ISA)和/或国际初步审查机构(IPEA)且其出具的工作结果被作为提起PPH请求的基础的情况下,将被称为“在先审查局(Office of Earlier Examination,英文缩写OOE)”,而受理PPH请求的知识产权局(在本通知中指的是欧专局)则被称为“在后审查局(Office of Later Examination,英文缩写OLE)”。
A.五大局PPH试点项目试行期
五大局PPH试点项目将于2014年1月6日正式开始,为期三年,于2017年1月5日结束。以下相关要求适用于自2014年1月6日起向欧专局提起的PPH请求。
欧专局将对试点项目的结果进行评估,并决定在试行期之后是否以及如何进一步推行该项目。如果为了充分评估五大局PPH项目可行性的需要,试行期可以延长。如果参与到五大局PPH试点项目的申请数量超过了可承受的范围,或基于其他原因,欧专局也可能提前终止这一试点项目。如果五大局PPH试点项目在2017年1月5日之前终止,欧专局会专门发文就此进行通知。
B.参加五大局PPH试点项目的要求
如果申请人希望在欧专局参与到五大局PPH试点项目中来,那么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 提起参与PPH试点项目请求的欧洲专利申请必须和对应的专利申请(即在五大局中其他知识产权局提起的专利申请)有相同的最先申请日,这里所谓的的“最先申请日”指的是以下两种情况之一:在五大局中的其它任一知识产权局提起的对应的该国国内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日或申请日(参见附件1),或由五大局中的其它任一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检索机构和/或国际初步审查机构(注释1)的对应的PCT申请的优先权日或申请日(参见附件2)。
- 对应的专利申请中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被作为国内阶段或地区阶段知识产权局、国际检索机构和/或国际初步审查机构的五大局中的其它任一知识产权局认为是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注释2和注释3)。权利要求被国际检索机构和/或国际初步审查机构认定为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即符合本通知所称的“可专利性/可授权”要求。
- 参与PPH试点项目请求所涵盖的欧洲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必须和被在先审查局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充分吻合。在考虑到对权利要求不同的形式要求所带来的差异的前提下,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被认为“充分吻合”:权利要求范围相同,或权利要求范围近似,或欧洲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范围小于在先审查局对应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有鉴于此,一项权利要求被认为范围更小的情形发生在以下情况:一项在先审查局对应专利申请的权利被修改,且该修改是基于某一另外特征(在专利文件的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中载明)而进一步限缩范围。此外,如果欧洲专利申请中的某一权利要求引入了新的/不同的类别的权利要求(相比于在先审查局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则不被认为符合上述“充分吻合”的要求。例如,在先审查局(已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仅包含制造某一产品的方法,而在欧洲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中另外引入了基于该方法专利而生成的产品专利,则不符合上述“充分吻合”的要求。申请人被要求声明欧洲专利申请和在先审查局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是“充分吻合”的。
- 针对该件提起参加PPH试点项目请求的欧洲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尚未开始。对于未公开申请的审查开始日期只能通过申请人/代理人要求或通过使用MyFiles服务查看文件才能获知;已公开申请则可以通过欧洲专利登记簿(European Patent Register)进行查看。
C.参加五大局PPH试点项目所需文件
(略,详情请参考英文原文,具体材料准备请咨询欧洲专利律师)
D.加速处理
参与PPH试点项目的请求获得欧专局批准后,欧洲专利申请将被加速处理。适用于PACE(Programme for the accelerated prosecution of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s)项目(注释6)的条件类推适用于五大局PPH试点项目下的欧洲专利申请。
如对本通知有任何疑问,可咨询Panagiotis Rigopoulos(PCT国际法律事务部律师)邮箱:international_legal_affairs@epo.org
注释1:(略)
注释2:(略)
注释3: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权利要求“被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的”是指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员在最新出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明确指出了该权利要求是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的,即使该申请尚未获得专利授权。上述审查意见通知书包括:
- 授权通知书,
- 第一/二/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 驳回决定,
- 复审决定,以及
- 无效决定。
以下情形下,权利要求也“被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如果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意见通知书未明确指出特定的权利要求是可授权的,申请人必须随参与 PPH 试点项目请求书附上“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意见通知书未就某权利要求提出驳回理由,因此,该权利要求被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是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的”之解释。 例如,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第六项“审查的结论性意见”之“关于权利要求书”部分或“第二/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第五项“审查的结论性意见”之“关于权利要求书”部分未提及的权利要求,可以被认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申请人必须就此给出上述解释。
注释4:(略)
注释5:(略)
注释6:欧专局2010年5月4日关于欧洲专利申请加快处理程序PACE项目的通知(Notice form the EPO dated 4 May 2010 concerning the programme for the accelerated prosecution of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s – “PACE”),请参见OJ EPO 2010, 352(链接:http://archive.epo.org/epo/pubs/oj010/06_10/06_3520.pdf)
该通知原文,请参见:
http://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official-journal/information-epo/archive/20131218.html#1
2013年9月24日,五大知识产权局就“专利审查高速路”联合试点达成一致。详细中文介绍,请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