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02: 欧洲专利在比利时生效不再需要提供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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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华孙专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2017年2月2日,德国慕尼黑

文字:朱彦奇(HUASUN) 审校:冯秋凤(HUASUN)

 

 

      ( 图片来源:©BE ECONOMIE)

 

 

欧洲专利的申请、审查程序由欧专局统一负责,而在欧洲专利授权公告后,欧洲专利进入成员国的生效程序各个成员国都有各自的规定。欧洲专利权利人有可能需要对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或整个专利文件进行翻译,才能在欧洲专利组织某一成员国生效。

 

在2017年1月1日前,根据《伦敦协议》,在德国、英国、法国、爱尔兰、瑞士、列支敦士登、卢森堡和摩纳哥,因为其官方语言含欧专局官方语言(英、德、法)的至少一种,因此,在欧洲专利授权后不需要翻译,即可在这些国家直接生效。不过,一般仍需要向生效国的专利局登记欧洲专利在该国部分的代理人或联系人地址,以负责转交与欧洲专利在该国部分相关的通知。

 

2017年1月1日,比利时专利法多项修订生效,为比利时加入《伦敦协议》扫清了障碍。相应的,比利时放弃了《欧洲专利公约》第65条关于欧洲专利生效的翻译要求。根据比利时修订后的法律,授权公告日在2017年1月1日及之后的专利文本语言为英语的欧洲专利进入比利时国内生效时,不再需要提供专利文本的翻译。在实践中,这意味着,不管授予、修改或是限制欧洲专利时采用欧专局的何种官方语言,所有欧洲专利在比利时生效均不用再提供翻译。

 

 

相关链接:

 

欧专局官方公报原文:

http://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official-journal/2016/12/a99.html

 

比利时知识产权局公告原文:

http://economie.fgov.be/fr/binaries/lettre_information_tcm326-280962.pdf

 

本页面最后更新日期: 2017-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