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孙申请指南(德国发明专利)
作者:孙一鸣(德国专利律师、欧洲专利律师、欧洲商标和外观设计律师)
2024年2月22日更新,德国慕尼黑
目录
1. 概述
在德国,技术发明可以通过申请发明专利(Patent)得到保护。(“Patent”或“专利”在德国仅指“发明专利”,而不包括“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
德国发明专利授予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 1(1) PatG)。
需要注意的是,科学发现、科学理论、数学方法,外形的美观设计,思想活动、游戏、商业活动的计划、规则和程序,数据处理设备的程序,以及信息的呈现,不得授予发明专利(§ 1(3) PatG)。违反公序良俗的发明,克隆人类的方法,改变人类生殖细胞基因特征的方法,对人类胚胎的工业或商业目的的使用,以及造成动物痛苦却对人类或动物没有实质性医学效用的改变动物基因特征的方法、及借助这些方法获得的动物,也不得授予发明专利(§ 2 PatG)。
另外,包括生殖细胞在内的形成和发展各阶段的人类身体,以及仅是对包括基因序列和序列片段在内的其各组成部分的发现,不是可以授予专利的发明(§ 1a(1) PatG)。但是,从人类身体分离的组成部分或通过其它方式采用技术方法获得的组成部分,包括基因序列和序列片段,是可以授予专利的发明,即使该组成部分的结构和一个自然的组成部分的结构相同(§ 1a(2) PatG)。
另外,动植物品种,实质为生物性的培育动植物的方法、及仅仅通过这些方法获得的动植物,以及对人或动物身体进行的外科手术或治疗方法、在人或动物身体上进行的诊断方法,不得授予发明专利,但在前述外科手术、治疗方法、或诊断方法中应用的材料或材料混合物除外(§ 2a(1) PatG)。但是,当发明主题为植物或动物,且发明的实施技术上不限于某一种植物品种或动物品种时,发明可以被授予发明专利;当发明主题为一种微生物方法或其它技术方法或通过这种方法获得的产品,则发明可以被授予发明专利,只要不涉及一种植物品种或动物品种(§ 2a(2) PatG)。
当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时,则具有新颖性。现有技术包含了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通过书面或口头描述、使用或其它方式使公众可以知晓的所有知识。(§ 3 PatG)
当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现有技术显而易见得到发明时,则发明具有创造性。(§ 4 PatG)
比申请日或优先权日有更早的时间优先性、但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或之后可以使公众知晓的德国发明专利申请、欧洲发明专利申请(针对德国的指定费需已经缴纳,PCT进入欧洲时申请文件需已经以欧专局官方语言被公布)、及PCT申请(德国专利商标局需为指定局)的原始提交版本(即三类抵触申请的原始提交版本),构成评判新颖性的现有技术,但在评判创造性时不被考虑。(§§ 3(2), 4 PatG)
发明专利或发明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确定。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14 PatG)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最长为二十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16 PatG)。从申请日第3年起,每年都需要缴纳年费 。
2. 申请途径
申请人可以向德国专利商标局直接递交申请。要求优先权的情况下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需要在递交中国在先申请的12个月之内向德国专利商标局递交申请。
另外,通过PCT(“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即《专利合作条约》的英文缩写)途径进入德国也很常见。PCT申请进入德国的期限为自最早优先权日起31个月。
3. 授权程序
德国发明专利的申请程序大致可以分为下列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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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1:递交申请或请求进入德国国家阶段(到收到德国专利商标局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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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2:实质审查(从收到德国专利商标局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到收到授权裁定或申请被驳回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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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3:授权公告(从收到授权裁定,到授权公告)
整个程序一般需要几年时间,个案之间有时相差会很大。从2012年1月23日起,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德国专利商标局之间开通了专利审查高速路(“PPH”)项目。因此,在要求中国优先权的情况下,如果中国的在先申请已经被授权或其权利要求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符合授权条件,则可以通过参加专利审查高速路项目来加速相应的德国发明专利的授权程序。
在德国没有住所、经营地、分公司的申请人,其在德国专利商标局或联邦专利法院前涉及德国发明专利的程序必须由德国专利律师或德国律师代理。(§ 25(1) PatG)
3.1. 阶段1: 递交申请或请求进入德国国家阶段
3.1.1. 直接申请
直接申请时,申请文件可以用任意语言递交。用德文之外的语言递交时,最迟必须在递交申请的三个月内提交申请文件的德文翻译,否则申请会被视为撤回(§ 35a PatG)。
不要求优先权时,申请人需要提供给的主要信息和材料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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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英文名称/姓名和英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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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人的英文姓名和地址;申请人和发明人不一致时,请注明权利是如何从发明人转移到申请人的(职务发明、继承或根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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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文件的德文翻译
要求优先权时,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需要提交中国在先申请的时间、国家、案号,以及中国在先申请文件的复印件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优先权证明)(§ 41 PatG)。
在申请日起七年之内,申请人或任何第三方(该第三方并非审查程序参与方)可以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起审查请求(§§ 44 (1),(2) PatG)。因为审查请求的官方费用并不高,因此往往在递交申请的同时就可以提起包含检索的审查请求,以尽早启动实质审查程序。在德国专利商标局收到审查请求前,申请人仅能更正明显错误,或更正审查员指出的错误(即审查员所指出的申请存在的明显问题,§ 42 PatG),或修改权利要求(§ 38 PatG)。
直接申请德国发明专利时可以采用电子递交,递交后可以立即从德国专利商标局得到含有申请号等信息的确认。之后,德国专利商标局会转交相关的通知,比如对收到申请的确认函,文件有缺陷的情况下要求补正缺陷的通知,有关申请文件公布的通知,及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等。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会列出德国专利商标局对现有技术的检索结果,并含有对专利申请是否满足实质性授权条件(单一性、清楚性、新颖性、创造性等)的详细评述。
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后,如果申请人决定继续申请程序,则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是数个月)针对审查员指出的问题进行答复。
3.1.2. PCT途径
根据PCT第45条第2款,地区专利组织(如欧洲专利组织)的成员国自己可以决定指定或选定该国家的PCT申请是否被视为要求进入地区专利局进行审查。根据此规定,德国决定指定或选定德国的PCT申请既能进入欧专局地区阶段也能进入德国国家阶段。
PCT申请进入德国国家阶段时,中国的申请人需要在进入德国的31个月期限(自最早优先权日起)内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交申请文件的德文翻译。
因为进入德国时自优先权日起31个月的期限往往还没有过,因此在申请人不明确请求的话,德国专利商标局会等到31个月的期限过了之后才开始处理该申请(A23(1) 或A40(1) PCT)。只有在申请人明确请求的情况下,德国专利商标局才会在进入德国的31个月期限结束之前提前开始处理申请(A23(2) 或A40(2) PCT)。
申请人需要提供的主要信息和材料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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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申请的申请号、国际申请日、最早优先权日(如果有优先权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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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英文名称/姓名和英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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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人的英文姓名和英文地址;申请人和发明人不一致时,需要注明权利是如何从发明人转移到申请人的(职务发明、继承或根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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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申请的德文翻译;在对PCT申请文件有修改的情况下,既要提供原始PCT申请文件的翻译,也要提供修改后的申请文件的翻译
在申请日起七年之内,申请人或任何第三方(该第三方并非审查程序参与方)可以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起审查请求(§§ 44 (1),(2) PatG)。因为审查请求的官方费用并不高,因此PCT申请进入德国国家阶段时就可以提起包含检索的审查请求,以尽早启动实质审查程序。在德国专利商标局收到审查请求前,申请人仅能更正明显错误,或更正审查员指出的错误(即审查员所指出的申请存在的明显问题,§ 42 PatG),或修改权利要求(§ 38 PatG)。
PCT申请进入德国国家阶段的请求现在也已经能够采用电子递交,在递交的当天即可获得官方收到申请的电子确认。不过,官方案号目前仍然会由官方之后另行通知。其后,德国专利商标局会转交相关的通知,比如文件有缺陷的情况下要求补正缺陷的通知,有关申请文件公布的通知,及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等。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会列出德国专利商标局对现有技术的检索结果,并含有对专利申请是否满足实质性授权条件(单一性、清楚性、新颖性、创造性等)的详细评述。
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后,如果申请人决定继续申请程序,则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是数个月)针对审查员指出的问题进行答复。
3.2. 阶段2: 实质审查
在实质审查阶段,德国专利商标局主要围绕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单一性,以及申请文件对发明的披露是否清楚等来进行审查。针对德国专利商标局的审查意见,申请人可以对审查意见进行评论并对申请文件进行相应修改。
在德国专利商标局做出专利授权的裁定前,申请人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修改不能超出原始申请文件的范围。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范围的修改,不产生任何权利。(§ 38 PatG)
错过答复德国专利商标局审查意见的期限时,专利申请将被驳回。德国专利商标局会发出驳回申请的决定,自该决定送达一个月内,还可以通过请求继续处理(“Weiterbehandlung”, §123a PatG)来弥补,但会产生额外的费用。
申请人在答复德国专利商标局审查意见时,可以请求德国专利商标局在准备驳回申请的情况下给予参加听证(“Anhörung”, §46(1) PatG)的机会。这样,德国专利商标局在准备驳回申请之前,会发出注明听证时间和地点的邀请函。
在德国专利商标局驳回申请的情况下,申请人还可以考虑在驳回申请的裁定送达的一个月内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起申诉(“Beschwerde”,§73 (1),(2) PatG)。
在德国专利商标局认为申请符合实质授权条件时,会发出授权裁定书。
另外, 值得注意的是,德国发明专利申请人可以分离(“Abzweigung”)出德国实用新型,德国实用新型申请日和优先权日与发明专利申请相同,分离的期限为发明专利申请程序结束(比如申请被撤回、被视为撤回、或被驳回等)或异议程序结束的月末起两个月之内,但必须在申请日起十年之内(§ 5(1) GebrMG)。从发明专利申请分离出德国实用新型时,原有的发明专利申请程序仍继续进行,不受影响。
3.3. 阶段3: 授权公告
德国专利商标局的授权裁定书中附有授权的专利文本,含说明书、权利要求和附图(在有附图的情况下)。
如果申请人不同意德国专利商标局授权的文本,则可以在授权裁定书送达的一个月内书面提起申诉(“Beschwerde”)。
如果收到授权裁定书后立即书面表示放弃申诉权,则授权公告程序会被加快。若不就该授权裁定书面明确表示放弃申诉权,德国专利商标局将等到前述申诉期限届满之后再开始安排专利授权的公告及证书的递送。
最后,德国专利商标局会转交德国发明专利证书及专利文本。
4. 专利审查高速路(PPH)
德国专利商标局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之间的PPH试点项目开通于2012年1月23日,初期为期两年。在数次延长之后,中德PPH项目于2024年又一次延长三年,至2027年1月22日结束。在PPH试点项目框架内, 应申请人的请求,已被首次申请受理局(OFF)认定为可授权的专利申请可以在后续申请受理局(OSF)进入简易程序,获得加快审查。
申请人必须用德语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出PPH的加快审查请求。德国专利商标局现在为所有PPH合作专利局提供了统一的申请表格。申请人需要填写该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文件。
在德国专利商标局尚未开始对申请进行审查之前,申请人可以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出PPH加快审查请求,但需满足:申请的专利至少有一项或多项由在先审查局认定为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同时请求进入PPH加快审查程序的德国申请中的所有权利要求必须与由在先审查局认定为可授权的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充分对应。德国专利商标局将基于合作局的工作结果独立进行检索和审查。
此外,德国专利商标局于2015年7月6日加入全球专利审查高速公路(Global 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简称GPPH),目前包括德国专利商标局在内共有27个专利局加入GPPH项目。在GPPH试点项目框架内,应申请人的请求,若申请人的专利的权利要求已经在参与此项目的某一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机构被认为具有可专利性,那么可以要求作为后续申请受理局的德国专利商标局进入简易程序,获得加快审查。但是中国目前尚未加入GPPH,因此中德双方目前只能基于双边PPH项目。
5. 申请的官方费用
直接申请时,德国发明专利电子递交的官方申请费为40欧元。权利要求超出10项时,从第11项起每项费用30欧(纸质递交)或20欧(电子递交)。
对于直接申请而言,单独提起检索的费用为300欧,提起检索请求之后再提起审查请求的话审查费150欧。如果直接提起审查请求(包括检索和审查),则检索和审查的总费用为350欧。
PCT进入德国国家阶段时,官方申请费为60欧元,权利要求超出10项时,从第11项起每项费用30欧。
PCT 申请进入德国国家阶段时,审查费用为350欧。但在有国际检索报告、并且国际检索报告已经就权利要求中的所有发明进行检索的情况下,提起审查请求(包括检索和审查)的官费会减免200欧元,即一共150欧元。
在实质审查和授权公告阶段一般不产生官方费用(例外情形比如申诉程序的申诉费)。
德国发明专利的权利期限最长为20年。从申请递交的第三年开始,每年必须缴纳年费来维持权利的有效性。随着时间往后推移,年费的费用额也逐步增加。
6. 异议、限制和无效程序
在德国发明专利授权公告九个月之内(异议期限),任何人(“违法获得”时仅受侵犯人)都可以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起异议程序。异议需要书面提出,并附上理由。支持异议的事实应被详细说明。该说明如果没有包含在异议书中的话,则应该在异议期限内补交。(§ 59(1) PatG)
异议只能基于如下撤销理由(§§ 59(1), § 21(1) PatG):
- 发明专利的主题属于被排除授权的发明主题,或缺乏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 发明专利没有清楚、完全地披露发明,以至技术人员无法实施
- 发明专利的实质内容来源于其他人且没有得到该他人允许(“违法获得”)
- 发明专利的主题超出原始提交的申请文件的范围;当专利基于分案申请或“违法获得”情况下受侵犯人重新提交的专利申请时,专利的主题超出在先申请原始提交文件的范围
撤销理由只涉及发明专利的一部分时,则发明专利在进行相应限缩后被维持有效。限缩可以采用修改权利要求、说明书或附图的形式进行。(§ 21(2) PatG)
被撤销后,发明专利及专利申请的效力被视为自始即不存在。部分撤销时,也相应地适用该规定。(§ 21(3) PatG)
在异议程序的一方提出请求或专利部门认为适宜的情况下,会举行听证。在听证邀请函中,专利部门应指出为了做决定而有必要讨论的要点。听证及最后决定的宣告将公开举行。异议程序的一方在提出请求的情况下,如果听证将妨碍请求人值得保护的相关利益,则听证可以不公开举行。(§ 59(3) PatG)
专利部门通过裁定做出决定,是否及在何范围内维持专利有效或撤销专利。在异议被撤回时,异议程序将由德国专利商标局依职权在没有异议人的情况下继续进行。(§ 61 (1) PatG)
此外,专利权人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撤销专利的请求或通过修改权利要求提出限制专利的请求。该请求需书面被提出并附上理由。针对该请求的最终决定由德国专利商标局专利部门作出。(§ 64 PatG)
最后,专利无效宣告程序通过诉讼被提起,被告为专利登记簿中记载的专利权人或强制许可权利人。在可以提出异议的异议期限内,或在异议程序正在进行时,不得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的诉讼。诉讼应向德国联邦专利法院书面提起。起诉状应注明原告、被告、争议标的,包含诉讼请求,并说明作为理由的事实和证据材料。(§ 81 (1),(2),(4),(5) PatG)
提出专利无效宣告的理由除了包含上文提到的异议可以基于的撤销理由之外,还可以基于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被扩大。(§ 22(1) PatG)
联邦专利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并要求被告在一个月内做出声明。如果被告没有及时做出声明,则可以在不举行口头审理的情况下立刻按起诉状做出决定,并认为原告提出的事实主张均被证明。如果被告及时提出反对意见,则联邦专利法院将通知原告该反对意见,并决定口头审理的期日。当事人均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不举行口头审理。(§ 82 PatG)
诉讼的决定以判决形式做出。在判决中也会对程序费用的负担做出决定。(§ 84 Pat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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