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20: 欧专局2024年3月版审查指南修改更新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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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孙事务所,2024年5月20日

文字/审校:孙一鸣(HUASUN)

 

 

(图片来源:©EPO)

 

 

《欧专局审查指南》(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 in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以下简称《审查指南》)是欧专局依据《欧洲专利公约》及《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就欧洲发明专利申请和欧洲发明专利的审查在实践和程序上所作的指示说明。欧专局2024年3月版《审查指南》已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替代上一版(2023年3月版)《审查指南》。

 

新版《审查指南》的各部分均有获得修改更新。一些修改源于欧专局申诉委员会的案例法的最新发展,另一些修改基于欧专局局长决定以及法条或程序的变化,还有一些修改是根据欧专局用户请求就欧专局的实践做法进行了进一步的澄清。此次新版《审查指南》有以下修改更新尤其值得引起注意,现介绍如下:

 

 

  • 自由评价证据原则

新版《审查指南》E部分IV-4.1章节新增加了欧专局扩大申诉委员会(解释《欧洲专利公约》的最高释法机构)在G2/21案中对证据材料的自由评价原则的如下阐释:

 

欧专局相关部门有权利和责任基于证据来评估所称事实是否充分成立。《欧洲专利公约》(EPC)下的程序受自由评价证据原则的支配。该原则允许并要求相关部门在考虑当事方提交的全部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其自由裁量和信念作出决定。没有固定规则规定某种类型的证据是否令人信服。这并不意味着证据评价可以是任意的,相反,证据必须全面且尽职地评估。唯一决定性的因素是相关部门是否对所称事实的真实性深信不疑,即部门如何评估某一证据的可信度。为此,部门必须将所有支持和反对某一事实陈述的论点与所要求的证明标准进行比较。在此过程中,部门必须遵循逻辑法则和基于经验的概率。部门还应在决定中阐明其得出结论的理由。(参见G 2/21)

 

自由评价证据原则不能简单地忽视一方当事人合法提交的、用于支持被质疑并对最终决定起决定性作用的推论的证据,例如证明技术效果的存在。原则上忽视这种证据将剥夺当事人依据《欧洲专利公约》第113(1)条和117(1)条规定的基本法律程序权利。例如,仅因为证据是在申请日(有优先权时为优先权日)后被公开的,并不足以作为不考虑该证据的理由。

 

具体到证明技术效果的证据(包括在申请日或有优先权时优先权日后才公开的证据)如何被评价,在新版《审查指南》G部分VII-5.2和VII-11章节,也增加了欧专局扩大申诉委员会在G 2/21案中的如下阐释:

 

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后面提交的新效果也是可以依赖的,前提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考虑有效申请日时的常识、并基于原始提交的申请文件,会得出该技术效果是包含在技术教导之内并且由同一原始披露的发明所体现的。(参见G 2/21)

 

任何用于证明技术效果被提交的证据,只要可以用于评估发明的创造性,即应根据自由评价证据原则进行评估。这类证据不能仅因为其在之后被公布就被忽略。(参见G 2/21)

 

 

  • 优先权及其举证责任

新版《审查指南》A部分III-6.1章节,新增了欧专局扩大申诉委员会在G1/22和G2/22案中对优先权及其举证责任的如下阐释:

 

需要注意的是,优先权的转让与可能的优先权申请的转让是不同的,必须根据《欧洲专利公约》进行评估,而不考虑任何国家法律。《欧洲专利公约》未对优先权的转让规定任何形式要求(参见G 1/22和G 2/22)……然而,除非有相反的确实证据,否则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存在一个强烈的可反驳的推定,即根据第88(1)条和第52条规则主张优先权的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也有权享有所主张的优先权。举证责任因此被反转,审查部门、异议部门或第三方对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资格提出质疑时,需证明该资格缺失。尤其是,当一份国际申请(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由共同申请人(包括优先权申请的申请人)提交,但未将优先权申请的申请人命名为欧洲指定的申请人时,仅共同申请的事实就意味着申请人之间存在协议来允许所有申请人依赖优先权,除非有重大事实表明相反情况(参见G 1/22和G 2/22)。

 

 

  • 官方通知在其注明的日期被视为送达

在欧专局前的程序中,存在着众多从官方通知送达日起算的期限(比如审查意见的答复期限)。从2023年11月1日起,《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更新后的第126条第2款和第127条第2款生效,意味着此前官方通知默认其送达需要10天的规定将从该日期起被废除。新版《审查指南》E部分II-2.3章节和II-2.4章节再次明确规定,官方通知不管电子传递还是邮递均视为在官方通知注明的日期被送达,除非其未能到达目的地。

 

 

  • 有并行程序时异议程序的加快

新版《审查指南》D部分VII-1.2章节新增了有并行程序时加快处理异议程序的如下规定:

 

如果程序的一方当事人在欧洲专利侵权诉讼在统一专利法院或缔约国的国家法院审理期间,提交了有理由说明的加快处理请求,或者如果统一专利法院、国家法院或缔约国的主管机关通知欧专局侵权诉讼正在进行中,则异议程序的处理将得到优先考虑。

 

同时,新版《审查指南》在E部分VIII-5章节也明确了有并行的撤销程序正在进行时,统一专利法院、国家法院或缔约国的主管机关也可以请求欧专局加快处理:

 

此外,如果统一专利法院、国家法院或缔约国的主管机关通知欧专局正在进行侵权或撤销程序,欧专局也将加速处理异议程序。

 

 

  • 单一专利请求的时间规定

单一专利自2023年6月1日起被实施。新版《审查指南》C部分新增V-2.1章节反映了单一专利请求的时间规定:

 

单一效力的请求必须在欧洲专利授权公告日起一个月内向欧专局提交。为了提供灵活性,用户可以在欧洲专利授权裁定发出后提交请求(EPO表格2006A),详见《2023年欧洲专利局公报》第3号增刊。提前提交的单一效力请求在欧洲专利授权公告日之前将不会被处理,只有从该日期起才会出现在单一专利保护登记簿中。

 

 

  • 新增生效国格鲁吉亚

自2024年1月15日起,格鲁吉亚成为欧洲专利的第5个生效国(既非欧专组织成员国,目前共39个;亦非延伸国,目前仅波黑),新版《审查指南》A部分III-12.1章节)也更新反映了生效国的更新情况,目前共有(括号中注有双边生效协议发生效力的日期):摩洛哥(MA,2015年3月1日起),摩尔多瓦(MD,2015年11月1日起),突尼斯(TN,2017年12月1日起),柬埔寨(KH,2018年3月1日起),格鲁吉亚(GE,2024年1月15日起)。

 

 

 

取方式

 

新版《审查指南》有英语、德语和法语三种官方语言的版本,并提供HTML格式以及PDF格式免费下载。

 

新版《审查指南》 依然沿用了以往的整体结构,分为总则和八个部分(A部分至H部分),每个部分下又细分各章节。其一级目录如下

 

总则(General Part)

A部分 形式审查指南(Guidelines for Formalities Examination)

B部分 检索指南(Guidelines for Search)

C部分 实质审查的程序方面的指南(Guidelines for Procedural Aspects of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D部分 异议、限制和撤销程序指南(Guidelines for Opposition and Limitation/Revocation Procedures)

E部分 一般程序性事项指南(Guidelines on General Procedural Matters)

F部分 欧洲专利申请(The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

G部分 可专利性(Patentability)

H部分 修改和更正(Amendments and Corrections)

 

 

 

 

 

相关链接:

 

欧专局网站《审查指南》专题页面:

https://www.epo.org/en/legal/guidelines-epc

 

新版《审查指南》在线HTML版:

https://www.epo.org/en/legal/guidelines-epc/2024/index.html

 

新版《审查指南》PDF下载版:

https://link.epo.org/web/legal/guidelines-epc/en-epc-guidelines-2024-hyperlinked.pdf

 

新版《审查指南》与2023年3月版变化对照(PDF):

https://link.epo.org/web/legal/guidelines-epc/en-epc-guidelines-2024-hyperlinked-showing-modifications.pdf

 

本页面最后更新日期: 2024-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