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15: 在德国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外观设计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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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孙事务所,2024年8月15日

 

 

问:在德国如何判断一件使用中的设计是否侵犯他人在先的外观设计?

 

答:

 

一、背景介绍

 

在德国,外观设计侵权可能以两种侵权形式存在:

  • 欧盟外观设计侵权,
  • 德国外观设计侵权。

 

1.欧盟外观设计侵权

 

欧盟外观设计分为注册式(“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英文缩写为“RCD”)和非注册式(“Un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英文缩写为“UCD”)两种,(Art. 1(2) CDR)。

 

鉴于欧盟外观设计具有单一性,其在整个欧盟(由27个成员国组成)境内具有同样效力,(Art. 1(3) CDR)。因此在德国使用的外观设计可能侵犯他人在先的欧盟外观设计。

 

《欧盟外观设计条例》(Community Design Regulation, CDR:(EC) No 6/2002 CDR)第80条第1款以及第81条第1款第a)项(Art. 80(1), 81(1)a) CDR)规定,每个成员国必须指定一定数量的国内一审及二审法院作为欧盟外观设计法院(Community design courts),这些欧盟外观设计法院拥有审理涉及欧盟外观设计侵权的专属管辖权。

 

在德国,地方法院(Landgerichte)被指定为审理涉及欧盟外观设计侵权的一审法院(§ 63(1) DesignG)。在审理欧盟外观设计侵权案件时,法院应适用《欧盟外观设计条例》的相关规定(Art. 88(1) CDR),当《欧盟外观设计条例》没有规定时,适用法院所在地的国内法(Art. 88(2) CDR), 在德国即为《德国外观设计法》。

 

2.德国外观设计侵权

 

在德国,原则上《德国外观设计法》(Designgesetz, DesignG)仅保护注册式的外观设计 (§ 2(1) DesignG),但是,鉴于欧盟层面承认非注册式外观设计,在德国未经注册的外观设计,也可以通过“非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在整个欧盟境内享有三年的保护期限。鉴于实践中发生的外观设计侵权大多为注册式外观设计侵权,因此本答疑也以注册式外观设计侵权为基础来进行。

 

依据《德国外观设计法》第52条第1款(§ 52(1) DesignG)的规定,德国外观设计侵权由德国的地方法院(Landgerichte)专属管辖,其审理侵权案件时适用《德国外观设计法》的相关规定,且其判决效力只限于德国境内。

 

3.侵权判定标准的一致性

 

在实践中,上述侵权诉讼中法律适用的不一致并不会导致侵权判定标准的不一致。这是因为,作为欧盟成员国,德国国内法需要与相关的欧盟法协调。在与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相关的法律规定中,两者的规定基本一致。因此本答疑将两者合并介绍,以《德国外观设计法》为基础,并同时给出《欧盟外观设计条例》中的对应条款。

 

 

二、外观设计侵权的判定

 

《德国外观设计法》第38条第1款规定(§ 38(1) DesignG / Art. 19(1) CDR),外观设计权利人享有实施其外观设计以及禁止第三人未经其同意实施其外观设计的独占权。上述实施特别指制造、许诺销售、市场投放、进口、出口或使用包含该外观设计或应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或为上述目的占有上述产品。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德国的外观设计以及欧盟注册式外观设计在申请时仅进行形式审查,并没有相应的实质审查,因此其权利基础的牢固性常常遭受质疑。但是,《德国外观设计法》第39条(§ 39 DesignG / Art. 85(1) CDR)规定,在判断侵权时,应从有利于权利人角度出发,假定外观设计已经满足了获得法律效力的所有条件。

 

1.外观呈现形式特征

 

注册式外观设计的保护基于注册式外观设计在申请中反映出的可视的外观呈现形式的特征(§ 37(1) DesignG)。这里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外观设计保护的是外观呈现形式的特征(Merkmale der Erscheinungsform)而非产品本身。虽然在外观设计申请时必须填写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11(3) DesignG / Art. 36 (2) CDR),但是,申请时填写的产品名称以及对于设计复制件的说明或者对于样品的描述都不会影响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11(6) DesignG / Art. 36(6) CDR)。也就是说,外观设计的侵权不仅仅会发生在同类的产品中。如果不同类的产品使用了相同的外观设计,也可能构成外观设计侵权。

 

第二,这些外观呈现形式特征必须是可视的。对于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不可视的设计(例如使用于作为复杂产品零部件的设计,其呈现特征在产品正常使用过程可能已经被隐藏),则不属于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4 DesignG / Art. 4(2) CDR)。

 

第三,根据《德国外观设计法》第3条第1款第1项(§ 3(1) Nr. 1 DesignG/Art. 8 (1) CDR)规定,仅仅由其技术功能决定的产品呈现特征被排除在外观设计保护范围之外。如果某些相似的设计特征仅仅是由于技术功能需求而产生的产品呈现特征,则不被视为侵权。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外观设计申请时呈现出来的可识别的“整体印象”对设计内容的披露以及保护范围的确定起到决定性作用,而不是外观设计所有呈现特征的罗列。

 

 

2.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基本标准

 

2.1.整体印象是否一致

 

判断一件使用中的设计是否侵犯他人在先的外观设计,关键在于判断被诉侵权设计是否给知悉用户造成与在先外观设计相同的“整体印象”。如果经过对比,被诉侵权外观设计无法给知悉用户不同的“整体印象”,则构成外观设计侵权。

 

2.2.“知悉用户”(informierter Benutzer)

 

首先,判断的主体标准是“知悉用户”(informierter Benutzer)。

 

“知悉用户”是指具有一定知识和经验水平的用户,他们既不是普通的消费者,也不是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专家,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个拟制人(fiktive Person)。 “知悉用户”的注意力水平高于普通消费者,但由于缺乏专业技术知识,因此又不同于专业人员,他熟悉相关商品类别,并会注意这些产品的细节,但不理解其技术细节特征。“知悉用户”具有下述特征:

 

  • 知识水平(Kenntnisstand)——区别于普通消费者,“知悉用户”了解该商品领域内存在的设计,并且对这些设计通常包含的元素具有一定的认识(BGH GRUR 2013, 285 Rn. 55 – Kinderwagen Ⅱ)。
  • 敏感度(Grad der Aufmerksamkeit)——“知悉用户”对产品的设计细节有相对较高的敏感度,能够注意到设计上的细微差别(BGH GRUR 2013, 285 Rn. 55 – Kinderwagen Ⅱ)。此外,“知悉用户”会注意到设计者在开发产品时的设计自由度。

 

2.3.“整体印象的对比(Vergleich im Gesamteindruck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通过列举在先外观设计和被诉侵权设计呈现形式的各个具体特征(Merkmalsgegenüberstellung),并对两者的相似性和差异性进行对比和评估。在外观设计的呈现形式比较复杂的情况下,这种方法可以以可视化的形式比较清晰地呈现两者的整体印象。这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在具体判定过程中法院会对各个设计特征的重要性进行分级,例如:
    • 具有决定性作用的特征,
    • 一般性作用的特征,和
    • 较小的作用的特征。

 

在评估过程中,重点会放在那些对整体印象具有决定性作用的特征上,对于某些特征或者比较不重要的细节并非都要进行列举和对比,因为总体印象并不是所有设计特征的总和。

 

  • 在进行特征对比和评估时不但要考虑两者之间的相似之处(Übereinstimmungen),也要考虑两者的区别(Unterschiede),并在此基础上权衡它们对整体印象的影响(GRUR 2011, 142 Rn. 20 - Untersetzer)。
  • 一般而言,以黑白形式注册的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扩展至所有颜色。在司法实践中,仅仅是颜色的差异通常不会被作为判定外观设计具有不同整体印象的决定性特征。

 

3. 设计自由度

 

在适用基本标准进行侵权判定时还需要考量设计者在开发其外观设计时的设计自由度(§ 38(2) DesignG/Art. 10 (2) CDR)。

 

在侵权判定时需要考量被诉侵权设计设计者的设计自由度:设计自由度越高,设计者在产品外观上可以选择的变化空间越大,其越有可能找到与现有设计明显不同的新颖设计,此种情况下,即便是一些细微的相似点也可能被认定为侵权(例如杯子、婴儿车、户外鞋鞋底)。反之,如果在某个特定领域中,功能或技术限制较多,设计者的设计自由度就比较低,那么即使被控侵权设计在某些方面与他人在先外观设计相似,也可能不会被视为侵权(例如:汽车轮胎)。

 

此外,现有设计的密度与设计自由度之间也存在相互影响:如果现有设计的密度比较小,设计者的设计自由度就会更高。相反,如果现有设计的密度已经很高,设计者设计出区别于当前设计的难度就会更大,因而设计者的设计自由度就会比较低。

 

根据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GH)的解释,判断设计自由度的时间节点以外观设计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为准(GRUR 2011, 142 Rn. 18 - Untersetzer)。

 

由技术或者功能所决定的特征也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设计者的设计自由度。从知悉用户的角度来看,这些技术性特征一般不是构成判断整体印象的特征。

 

此外,在先外观设计与其申请日(或优先权日)时现有设计的距离/差异表明了在多大程度上实际利用了可能的设计自由度,因而会影响到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一般而言,一件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之间距离/差异越大,该设计的保护范围也就越大;相反,一件外观设计与其申请时现有设计之间距离越小,其保护范围相应的也就越小。

 

 

三、结论

 

德国的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以被诉侵权设计与在先外观设计相比是否给知悉用户以相同“整体印象”为核心,此外设计自由度也需要被考虑。

 

更新记录 

2024-08-15: 新答疑: 在德国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外观设计侵权?
本页面最后更新日期: 2024-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