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19: 欧盟知识产权局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法律改革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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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华孙专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2017年10月19日,德国慕尼黑

 

 

 

问:欧盟知识产权局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法律改革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答: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法律改革是欧盟商标改革的第二阶段,本次改革内容主要包含部分《欧盟商标条例》(EU Trade Mark Regulation, 以下简称EUTMR)、《欧盟商标实施条例》(EU Trade Mark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以下简称EUTMIR)以及《欧盟商标委派条例》(EU Trade Mark Delegated Regulation, 以下简称EUTMDR)相关规定的实施生效。第二阶段改革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商标呈现形式(Graphical Representation – Types of mark)

 

自2017年10月1日起,商标图样呈现方式的强制性规定被取消,只要拟申请商标的呈现形式能够满足清晰、精确、自洽、可外化等条件,从而使得主管机构和普通公众能够以此来判定拟申请商标的保护范围即可。同时,本次改革规定了更为广泛的商标类型,并且对于不同类型的商标在递交时需要注意的格式要求、以及是否可以对商标进行描述分别做了说明,基本信息可参见下表(第一列:商标类型;第二列:是否要求描述;第三列:格式要求):

 

(图片来源:© EUIPO)

 

 

二、引入欧盟证明商标(EU Certification Marks)

 

证明商标是用以证明商品/服务的原料、产品制造方法/服务提供方式、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达到了一定标准的商标。在递交证明商标申请时,除基本的申请信息例如商标标识、商品/服务信息等,申请人还需要提交包含商品/服务特征、管理使用条件、监督及测试方法等内容的证明商标使用规则。该规则可以在申请递交后的两个月内进行补交。

 

关于证明商标,本次改革规定了两项重要的限制:1. 证明商标的持有人不得在该证明商标涵盖并证明的商品/服务上使用该商标;2. 证明商标用以证明的商品/服务特征、品质不得包含产地(geographical origin)。

 

 

三、一系列程序上的变化(Procedural changes)

 

本次改革对于欧盟商标各程序也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其中重要的内容包括:

 

1. 优先权请求的提出时间:欧盟商标申请过程中主张优先权的,需要随同欧盟商标申请一并提出,不得补充提起。优先权证明文件可于申请递交之后的3个月内进行补交。证明文件副本无需经过在先知识产权主管机构认证。(EUTMR Articles 35 and 39; Articles 4 and 6 and Article 7 (f) and (h))

 

2. 程序语言及翻译的提供:例如,若异议人在提出异议请求时使用的并非异议双方合意的异议程序语言,申请人可以要求异议人提供一份异议请求的翻译件,申请人需在异议程序对抗部分开始日之前提起上述请求。欧盟知识产权局可以为异议人设定一个提交该异议请求翻译件的期限,如若异议人在上述期限内没有提交相应翻译件,则程序语言仍为双方此前达成合意的语言。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关于商标显著性、声誉证据的翻译。(EUTMDR Article 3)

 

3. 商标无效程序的替代程序:当代理人在未经授权抢注商标后,相关权利人可以要求转让该商标作为申请该商标无效的替代方案。(EUTMR Article 12(2)(a); EUTMDR Article 20 )

 

4. 传真的使用:自2018年1月1日起,欧盟知识产权局将不再接受通过传真方式递交的欧盟商标申请以及欧盟商标续展请求,传真将仅作为补充手段进行使用。当无法通过电子方式在线提交欧盟商标申请时,申请人可以通过传真的方式向欧盟知识产权局递交商标申请,但是必须在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提交的方式重新提交一遍商标申请。此外,在续展期限届满前的3个工作日内,若权利人无法通过电子方式在线提交欧盟商标续展请求,可以将传真方式作为补充手段。并且,若拟申请商标含有颜色要素,则不得通过传真的方式递交申请。(欧盟知识产权局第EX-17-4号局长决定)

 

5. 申诉程序相关事项:本次改革进一步澄清了对申诉理由及答复内容的要求、交叉申诉需要满足的形式要件、在申诉委员会前首次提出的请求/证据/事实的被采纳条件、申诉委员会发现新的注册障碍事由时建议重启审查程序、加快程序、申诉委员会的组织结构等。(EUTMDR Title V APPEALS)

 

 

 

相关条例具体内容请见下述链接:

 

《欧盟商标条例》(EUTMR):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qid=1497603909400&uri=CELEX:32017R1001

《欧盟商标实施条例》(EUTMIR):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qid=1502179207235&uri=CELEX:32017R1431

《欧盟商标委派条例》(EUTMDR):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ALL/?uri=CELEX:32017R1430&qid=1502179207235

关于立法改革进程的更多信息请见:https://euipo.europa.eu/ohimportal/de/eu-trade-mark-regulation

欧盟知识产权局新决定更多信息请见:https://euipo.europa.eu/ohimportal/decisions-and-communications-of-the-executive-director

更新记录 

2017-10-19: 新答疑:欧盟知识产权局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法律改革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本页面最后更新日期: 2017-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