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05: 欧盟知识产权局前针对欧盟商标/商标申请相关程序的语言问题系列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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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孙事务所,2019年3月5日

 

问:欧盟及欧盟知识产权局的官方语言分别是什么?

 

答:依据欧盟(“European Union”,英文缩写为:EU)的语言政策(language policy),欧盟的官方语言共24种,分别为:

 

英语、德语、法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保加利亚语、克罗地亚语、捷克语、丹麦语、荷兰语、爱沙尼亚语、芬兰语、希腊语、匈牙利语、爱尔兰语、拉脱维亚语、立陶宛语、马耳他语、波兰语、葡萄牙语、罗马尼亚语、斯洛伐克语、斯洛文尼亚语和瑞典语。

 

依据《欧盟商标条例》(“European Union trade mark regulation” (EU) No. 2017/1001 ,英文缩写为:EUTMR)第146(2)条的规定,欧盟知识产权局的官方语言共五种,分别为:

 

英语、德语、法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

 

 

问:欧盟商标申请可以使用何种语言进行递交?

 

答:依据《欧盟商标条例》第146(1)条的规定,欧盟商标申请人可以使用任何一种欧盟官方语言递交其欧盟商标申请。欧盟商标申请人所选定的申请语言通常被称为欧盟商标申请的第一语言(以下简称为“第一语言”)。

 

同时,《欧盟商标条例》第146(3)条规定,欧盟商标申请人在递交其商标申请时,需一并指定适用于该申请的第二语言(以下简称为“第二语言”),该第二语言必须是欧盟知识产权局的五种官方语言之一。申请人选定第二语言,即表明其同意在该商标申请之后可能出现的异议程序、权利丧失程序和无效程序中可以使用该第二语言作为相应对抗程序的语言。

 

 

问:在针对欧盟商标/商标申请的对抗程序中,对抗程序的程序语言如何确定?

 

答:依据《欧盟商标条例》的相关规定,目前在欧盟知识产权局前针对欧盟商标/商标申请的对抗类程序主要有三类,分别是:

 

  • 针对欧盟商标申请的异议程序(A. 46、47 EUTMR)
  • 针对已注册欧盟商标的权利丧失程序(A. 58、63、64 EUTMR)
  • 针对已注册欧盟商标的无效程序(A. 59、63、64 EUTMR)

 

《欧盟商标条例》第146(5)(6)(7)条及欧盟商标《审查指南》A部分第4章3节规定:欧盟知识产权局前的商标对抗程序必须使用欧盟知识产权局的五种官方语言之一,具体而言:

 

  • 如果欧盟商标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时所选定的“第一语言”和“第二语言”都为欧盟知识产权局的五种官方语言之一,那么对抗程序的请求人可以使用上述两种语言中的任意一种提起对抗请求,并将该语言确定为程序语言;如果对抗程序请求人拟使用除上述“第一语言”和“第二语言”外的欧盟知识产权局其他官方语言提起对抗请求,则其需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应材料的翻译件,该翻译件需使用上述“第一语言”或“第二语言”。翻译件所确定的语言即为对抗程序的程序语言。

 

  • 如果欧盟商标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时所选定的“第一语言”不是欧盟知识产权局的五种官方语言之一,那么对抗程序的请求人可以使用申请人所选定的“第二语言”提起对抗请求,并将该语言确定为程序语言;如果对抗程序请求人拟使用除上述“第二语言”外的欧盟知识产权局其他官方语言提起对抗请求,则其需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应材料的翻译件,该翻译件需使用上述“第二语言”。翻译件所确定的语言即为对抗程序的程序语言。

 

  • 当然,经对抗程序双方一致同意,其也可以选择使用欧盟知识产权局的另一种官方语言作为其相应对抗程序的程序语言。(A. 146 (8) EUTMR)

 

 

 

更多法条内容请见下述链接:

 

法律文件《欧盟商标条例》:http://www.huasun.org/eu_trademark/legal_doc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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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5: 新答疑:欧盟知识产权局前针对欧盟商标/商标申请相关程序的语言问题系列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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