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05: 如何证明某一商标标识已成为通用名称/通用标志(Art. 7(1)(d) EUTM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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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孙事务所,2021年8月5日

 

问:如何证明某一商标标识已成为通用名称/通用标志(Art. 7(1)(d) EUTMR)?

 

答:《欧盟商标条例》第7条第(1)款第(d)项(以下使用缩略形式Art. 7(1)(d) EUTMR)规定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被注册。法条原文如下:

 

Article 7 Absolute grounds for refusal

 

1. The following shall not be registered:

...

(d) trade marks which consist exclusively of signs or indications which have become customary in the current language or in the bona fide and established practices of the trade;

...

 

本条的立法原意旨在阻止那些仅由通用名称或通用标志构成的标识被作为商标注册,这是因为这些标识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背离了商标的核心功能。需要注意的是,判断某一标识是否属于“通用名称或通用标志”,要放在欧盟商标申请日当时的相关语言环境下或业已形成的真实商业实践中进行考察,而且这里所谓的“通用”性质通常指向的不是商品或服务自身的属性或特征。另外,本条所述绝对注册障碍既适用于那些起初并不具备特定含义的文字标识,也适用于那些原本具备其他含义的文字标识和缩略词,另外也可适用于图形元素。

 

基于《欧盟商标条例》第59条和第62条关于注册商标有效性的推定,在欧盟商标无效程序中,如果援引Art. 7(1)(d) EUTMR这一绝对注册障碍作为无效理由的无效请求人要推翻前述有效性推定,则承担对该绝对注册障碍在欧盟商标申请日当时的存在进行证明的举证责任。

 

Art. 7(1)(d) EUTMR在法律实践中的适用要点是如何证明某一标识已成为通用名称或通用标志。根据欧盟普通法院最近的判例(2021年3月17日第T-878/19号判决),本条从“质”和“量”两方面都为主张这一绝对注册障碍的当事方设置了一个很高的证明标准。具体来说:

 

  • 首先,是否成为通用名称/通用标志要结合该商标所寻求保护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考察;
  • 其次,“相关公众”的认知情况同样构成判断是否适用本条的基础;
  • 再次,何谓“业已形成的真实商业实践”同样需要主张适用本条的当事方提供证据;
  • 最后,是否适用本条要基于商标标识的整体而非其中个别要素做出判断。

 

欧盟普通法院第T-878/19号判决基于过往判例实践,还对本条的证明途径/证明方式做了下述总结:

  • 无效申请人在证明某一商标标识成为通用名称/通用标志时,其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仅局限于孤立的案例或零星的例子,而是需要有相当多的例子进行佐证(特别是对“业已形成的真实商业实践”);
  • 来自欧盟域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能够证明欧盟的相关公众对该商标标识的认知情况,则也是可以采纳的;
  • 日期晚于欧盟商标申请日的证据材料通常被认为是无关的因而不被采纳,不过,某些没有包含日期的书证如能用于支持其他包含日期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则也可能被采纳。

 

《欧盟商标审查指南》中对于“相关公众”的认定也有下述重要提示值得注意(基于欧盟法院实践做出的总结):

  • “相关公众”不一定仅包括相关市场中的全部消费者和终端用户,在考察相关市场的特征的基础上,可能还要考虑在相关市场中从事该商品交易活动的商家的认知情况;
  • 当争议商标指向的对象既有专业人士又有非专业人事的情况下,则只要该标识被其中一部分相关公众认为是通用名称或通用标志即可,无需考虑另一部分的相关公众是否能通过该标识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 普通法院在2011年6月7日的第T-507/08号判决中还特别指出,如果在相关市场中该标识只被一个商家使用,则不能仅据此认定该标识已成为通用名称或通用标志。

 

总而言之,对于无效请求人来说,援引Art. 7(1)(d) EUTMR这一绝对注册障碍作为无效理由所需要达成的证明标准是非常高的。如果其无效请求仅基于诸如维基百科的摘录、某一科学出版物的引用、若干网站链接(在欧盟境内可访问)、字典中的某一词条、谷歌搜索的结果以及相关企业雇员的观点等,恐怕都不足以满足前述证明标准。相比之下,语言学家的专家证词以及相关公众的代表性调查结果可能在本条的证明方面更有助益。

 

 

相关链接:

 

《欧盟商标审查指南》中对于Art. 7(1)(d) EUTMR适用的解释,请参见:

https://guidelines.euipo.europa.eu/1922895/1786633/trade-mark-guidelines/chapter-5-customary-signs-or-indications--article-7-1--d--eutmr-

 

欧盟知识产权局申诉委员会成员Stefan Martin近期就此发表的评论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反映欧盟知识产权局官方立场),请参见:

https://euipo.europa.eu/ohimportal/en/key-user-newsflash/-/asset_publisher/dIGJZDH66W8B/content/a-heavy-evidential-burden?pk_campaign=keyuser-newsflash-may-2021&pk_kwd=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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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5: 新答疑: 如何证明某一商标标识已成为通用名称/通用标志 (Art. 7(1)(d) EUTM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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