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12: 欧盟关于立体商标显著性评判形成了什么共同实践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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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孙事务所,2022年5月12日

 

 

欧洲商标和外观设计网络(European Trade Mark and Design Network)是欧盟知识产权局重点推动的商标及外观设计领域的合作项目。随着这一项目的逐步推进,欧盟知识产权局与各成员国国内知识产权局的合作得到显著增强,用户组织也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该合作项目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在参与的各知识产权局间形成一系列共同实践做法。在此合作框架下,包括欧盟知识产权局在内的参与欧洲商标和外观设计网络的各知识产权局已经形成了一系列共同实践做法。

 

本答疑对关于含有文字和/或图形要素且其形状本身不具备显著性的立体商标的显著性评判的共同实践做法 - CP9 Common Practice – Distinctiveness of three-dimensional marks (shape marks) containing verbal and/or figurative elements when the shape is not distinctive in itself(该共同实践做法以下简称为CP9)的内容做简要介绍。

 

 

 

一、立体商标的定义

 

1. 问:立体商标/形状商标是如何被定义的?

 

答:立体商标,又称形状商标,指的是由立体形状所组成或延伸于其上的商标,这里的“立体形状”包括容器、包装、产品本身或它们所呈现的外观。立体商标/形状商标通常有下述三类情形:

 

  • 形状与商品和服务本身不存在关联;
  • 形状由商品本身或其一部分的形状所组成;
  • 形状是商品包装或容器的形状。

 

2. 问:上述三类情形的立体商标是否都具有显著性呢?

 

答:第一种情形(与商品或服务本身无关的立体商标)通常被认为具有显著性。但是,后两种情形,即由商品形状、其包装或容器的形状构成的立体商标的显著性则往往难以判断和评估。

 

 

 

二、CP9的适用范围

 

1. 问:在CP9的范围内,对形状本身不具备显著性的立体商标的整体、自带显著性进行评判时要考量的要素有哪些?

 

答:通常要考虑下列要素:

 

  • 文字和/或图形要素;
  • 单一颜色和颜色组合;
  • 前述要素的组合。

 

2. 问:不在CP9的适用范围内的问题有哪些?

 

答:以下问题不在CP9的考虑范围内:

 

  • 对形状本身显著性的评估;
  • 对前述要素本身显著性的评估;
  • 相对注册障碍是否存在;
  • 是否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 形状或特征源于商品本身,且该形状或特征是达致某一技术结果所必需的,或赋予了商品以实质价值。

 

 

三、立体商标显著性的评判标准

 

1. 问:评判立体商标显著性的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CP9,首先应注意立体商标是否能够实现商标的基础功能,即是否能清晰、无混淆地标示其对应的商品和/或服务的来源,并将其与其他来源区分开来。其次还应考虑该商标所寻求保护的商品的内容,并结合市场实际来考察相关公众的认知情况。

 

 

2. 问:根据CP9怎么评判立体商标显著性呢?

 

答:根据CP9,对立体商标显著性的评估可以分为下述两个步骤:

 

步骤一:识别立体商标的所有构成要素(例如文字、图形、颜色及前述要素的组合)及其自带显著性,并特别注意前述要素在形状上呈现出来时的尺寸、比例、对比情况以及所在位置等;在颜色和颜色组合的情形下,不同颜色在特定形状上的排布也是值得考虑的。

 

步骤二:对立体商标的整体显著性进行评估。这一评估需要建立在形状和其他要素结合所形成的整体印象的基础之上,并同时考虑相关商品以及受特定市场实际情况影响的消费者的认知情况。

 

3. 问:CP9对于立体商标整体显著性形成了哪些较为重要的认定原则?

 

答:比较重要的认定原则如下:

 

(1)如果一个不具备显著性的形状包含了一个具备显著性的要素(比如,下图所举的具备显著性的图形要素),则该形状商标可被认为具备整体显著性。

 

(图片来源:©EUIPO)

 

 

(2) 如果具备显著性的文字或图形要素从其呈现在形状上的比例来看足够大(比如,下图所举的具备显著性的文字要素),则足以赋予该形状商标整体以显著性。

 

(图片来源:©EUIPO)

 

 

(3)原则上,如下图所示,仅仅是在形状上添加了单一颜色而没有与其他具备显著性的文字或图形要素相结合,并不能给形状商标带来整体显著性。

 

 (图片来源:©EUIPO)

 

 

(4)如下图所示,如果若干颜色的排布对于该商品而言是较不常见的,并制造出一种令人记忆深刻的整体印象,则可能给形状商标带来整体显著性。

 

(图片来源:©EUIPO)

 

 

 

(5)原则上,如下图所示,不具备显著性的形状和同样不具备自带显著性的文字、图形等要素的组合,并不能给形状商标带来整体显著性。

 

(图片来源:©EUIPO)

 

 

(6)原则上,如下图所示,一个具备显著性的要素和其他不具备显著性要素呈现在不具备显著性的形状上,只要该具备显著性的要素能够在其他要素中被清晰识别出来,则可能能够为形状商标带来整体显著性。

 

(图片来源:©EUIPO)

 

 

 

相关链接:

 

 

关于含有文字和/或图形要素且其形状本身不具备显著性的立体商标(形状商标)的显著性评判的共同实践做法(CP9)全文(英文,PDF版本)请见:

 

https://euipo.europa.eu/tunnel-web/secure/webdav/guest/document_library/News/cp9/CP9_en.pdf

 

 

 

更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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