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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孙欧洲知识产权通讯》第十期正式发布

德国华孙专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2018年1月30日,德国慕尼黑

 

 

 

 

《华孙欧洲知识产权通讯》(以下简称“华孙通讯”)是一份由德国华孙专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主办、华孙(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协办、对华孙欧洲知识产权网(www.huasun.org)上最新发布的德国和欧洲知识产权业界动态和实务知识进行整理和汇编的刊物。

   

  此次发布的《华孙通讯》第十期(2018年1月)共收录文章22篇,PDF文件页数总计71页,大小约为3.18MB。

 

本页面最后更新日期: 2018-02-14

2018-01-25: 中德专利审查高速公路 (PPH) 项目延期三年

延期后,该项目将于2021年1月22日结束。在该项目框架内,应申请人的请求,已被SIPO(或DPMA)认定为可授权的在先专利申请可以在后续申请受理局DPMA(或SIPO)进入简易程序,获得加快审查。

本页面最后更新日期: 2018-02-05

2018-01-22: 欧盟法院通过判决澄清商标变形使用有关问题

判决延续了欧盟商标法司法实践中对于商标变形使用的一贯的相对宽松的立场,即,只要实际使用的商标没有改变注册商标中的显著性特征,就有可能满足现行《欧盟商标条例》第18条第1款“真实使用”的要求。

本页面最后更新日期: 2018-02-11

人事任命公告:黄若微担任华孙(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总经理

华孙(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2018年1月9日,中国北京

 

根据华孙(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孙一鸣先生于2017年12月11日签署的执行董事决定,自决定签署之日起,由黄若微担任华孙(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总经理。

 

根据华孙(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华孙(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实行执行董事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主持领导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华孙(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自2015年1月30日成立以来,公司业绩增长稳健,人员规模逐步扩大,现已成为“华孙”这一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品牌的重要支柱之一,与华孙慕尼黑办公室(HUASUN Patent- und Rechtsanwälte)以及华孙欧洲知识产权网一起,共同为中国企业在日趋激烈的欧洲市场竞争中保驾护航。

 

黄若微个人简介:

 

本页面最后更新日期: 2018-01-31

2018-01-05: 欧专局发布第18版《与欧洲专利公约相关的成员国国内法》

此手册更新至2017年10月,提供获取各成员国、延伸国及生效国就与欧洲专利相关的重要立法的途径,帮助了解授权后的欧洲专利在成员国国内生效的翻译要求及在各成员国需支付的年费等信息。

本页面最后更新日期: 2018-05-15

2017-12-29: 德国专利商标局140周年纪念之十二:数字化战略转型与发展(2001-2017)

进入新千年以来,德国专利商标局大力推进数字化战略转型,德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均可以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申请。此外值得关注的是,在这一时期欧盟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德国外观设计正式更名为“注册式外观设计”。

本页面最后更新日期: 2018-01-25

华孙北京办公室正式迁址

因业务发展、规模扩大和提升办公环境之需,华孙北京办公室已于2017年12月25日正式迁至新址(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11号华一控股大厦501室)。电子邮箱、电话等其他联系方式保持不变。欢迎各界新老朋友莅临访问和交流。

本页面最后更新日期: 2018-01-09

2017-12-26: 欧盟《新类型商标呈现形式的共同通报》正式发布

欧盟新商标指令取消对商标书面可呈现性的要求,《新类型商标呈现形式的共同通报》概述了各知识产权局接受的商标类型和定义,并特别提示四种非传统类型商标可接受申请的电子文件格式。

本页面最后更新日期: 2018-01-22

我所受邀为国知局代表团讲解德国和欧洲专利制度

培训过程中,我所负责人孙一鸣先生,德国专利律师Roland Künzel先生主要就德国和欧洲专利制度及专利申请、审查实务中的疑问等进行了详细讲解和释疑。

本页面最后更新日期: 2018-01-05

2017-12-14: 欧盟外观设计条例第7(2)条规定的宽限期应如何适用?

德国华孙专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2017年12月14日,德国慕尼黑

 

 

问:欧盟外观设计条例第7(2)条规定的宽限期应如何适用?(仅讨论注册式外观设计的情况)

 

答:《欧盟外观设计条例》(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6/2002 of 12 December 2001 on Community designs,以下简称“条例”)第4条第1款规定,作为欧盟外观设计获得保护的实质条件是具备新颖性(novelty,具体规定见条例第5条)和独特性(individual character,具体规定见条例第6条)。判断注册式外观设计新颖性和独特性的相关时间节点是申请日或优先权日。简而言之,在前述日期之前公开的外观设计,都有可能成为破坏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新颖性和/或独特性的在先公开设计。

 

本页面最后更新日期: 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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