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22: 欧洲检索报告(ESR)和扩展欧洲检索报告(EESR)的区别是什么?
德国华孙专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2013年3月22日,德国慕尼黑
问:欧洲检索报告(ESR)和扩展欧洲检索报告(EESR)的区别是什么?
答:对于2005年7月1日及其后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PC)实施细则R.62(1),“欧洲检索报告”(ESR:European search report)都会附上一份“欧洲检索意见”(ESOP: European search opinion),除非可以直接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在实质审查已经提起、并且申请人已明确声明放弃让欧专局发书面邀请询问收到检索报告后是否还继续申请程序)或授权意向通知书(在满足授权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实施细则R.62(2),欧洲检索意见将不会随欧洲检索报告被一同公开。
针对直接向欧专局递交的申请(含巴黎公约途径)欧洲检索报告和欧洲检索意见这两部分合在一起被总称为“扩展欧洲检索报告”(EESR: extended European search report)。
中国申请人提起的PCT申请进入欧洲阶段时,欧专局出具的检索报告被称为“补充欧洲检索报告”(SESR: supplementary European search report),补充欧洲检索报告也会附带一份欧洲检索意见。补充欧洲检索报告和欧洲检索意见这两部分合在一起也被总称为“扩展欧洲检索报告”。
也就是说,目前一般情况下,不论欧洲检索报告还是补充欧洲检索报告,都会附带一份欧洲检索意见,并被总称为扩展欧洲检索报告。
在2010年4月1日前,扩展欧洲检索报告是可以不答复的。不答复时,第一份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内容一般会和欧洲检索意见相同,欧专局一般会就第一份审查意见通知书给出四个月的答复期限。此期限可以被请求延长。
自2010年4月1日起,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PC)实施细则R.70a的规定,扩展欧洲检索报告中提到的缺陷必须被补正。不答复扩展欧洲检索报告的话,申请将视为被撤回。如果实质审查请求还未被提起,则答复的期限和提起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一样,为欧洲检索报告被公开的六个月内。如果实质审查请求在收到扩展欧洲检索报告之前已经被提起,则答复的期限为收到欧专局询问收到扩展欧洲检索报告后是否还继续申请程序的书面邀请的六个月内。此期限不可以被请求延长,但错过后可以通过请求继续处理(Further processing, Art. 121 EPC)来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