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08: 中国申请人是否可以以欧专局作为国际初审单位?在国际初审报告结果较为积极的情况下,如何加快在欧专局前的授权程序?
德国华孙专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2014年10月8日, 德国慕尼黑
问:中国申请人是否可以以欧专局作为国际初审单位?在国际初审报告结果较为积极的情况下,如何加快在欧专局前的授权程序?
答:欧专局是否可以成为来自中国(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的PCT申请的国际初审单位,取决于欧洲专利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之间协议的相关规定。欧洲专利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之间签署的于2012年4月1日起实施至今的《关于欧专局在专利合作条约下作为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审单位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第3(2)条中有如下规定:
The Authority shall act as International Preliminary Examining Authority for any international application filed with the receiving Office of, or acting for, any Contracting State, provided that the receiving Office specifies the Authority for that purpose…
根据《协议》第1条,此处的“the Authority”即指代欧专局。由上述条文可见,欧专局成为某一PCT申请的国际初审单位的前提条件是:该PCT申请的受理局已明确选择欧专局可以作为在该受理局提起的PCT申请的国际初审单位。
然而,很遗憾,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至今并未开放由其受理的国际申请以其他国家和/或地区知识产权主管机构作为国际初审单位。只要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国际申请,国际初步审查就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这一点也可在欧专局的Euro-PCT申请指南中得到印证,以下为截至2014年1月1日尚未规定欧专局可以成为其受理的国际申请的国际初审单位的国家列表:
- United Arab Emirates (AE)
- Antigua and Barbuda (AG)
- Australia (AU)
- Canada (CA)
- China (CN)
- Dominica (DM)
- Saint Kitts and Nevis (KN)
-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 (KP)
- Republic of Korea (KR)
- Papua New Guinea (PG)
- Iran (Islamic Republic of) (IR)
综上,目前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的PCT申请不能以欧专局作为其国际初审单位。
此外,在国际初审报告结果较为积极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通过欧专局和其他国家之间的PPH合作项目来加快在欧专局前的授权程序。例如,欧专局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美国专利商标局、日本专利局和韩国知识产权局(统称为“五大局”或“IP5”)之间的PPH试点项目已于2014年1月6日起开始实施。在该项目框架下,若申请人的专利的权利要求已在五大局中的任何一个被确认为符合授权条件,则申请人可以向五大局中的任何一个知识产权局要求加速处理其在该知识产权局提起的相应的专利申请,同时有关知识产权局可以采纳现有的工作(主要是检索和审查)成果。一项PPH请求可以基于五大局中任一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或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做出的最新PCT工作成果(国际检索机构的书面意见或国际初步检索报告),或者基于五大局中任一知识产权局就某一国内专利申请或进入该国国家阶段的PCT申请出具的工作结果,前提是在上述文件中认定申请中的一项或若干项权利要求是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关于五大局PPH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可以参考我所主办的华孙欧洲知识产权网的相关内容:http://www.huasun.eu/eu_patent/huasun_guide#5
参考链接:
《关于欧专局在专利合作条约下作为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审单位的协议》原文链接:http://www.wipo.int/export/sites/www/pct/en/texts/agreements/ag_ep.pdf
如果希望了解更多Euro-PCT的相关信息,可以查看欧专局的Euro-PCT申请指南,HTML版链接:http://www.epo.org/applying/international/guide-for-applicants/html/e/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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