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18: 德国对专利标注标识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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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华孙专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2012年6月18日,德国慕尼黑
问:德国对专利标注标识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德国专利法第146条规定,如果谁在物品或其包装上、或者在公开宣传中使用标识而使人认为该物品受德国专利或专利申请保护的话,则在任何有正当利益的人的要求下,必须告知其使用的标识是基于什么专利或什么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在公开后会赋予临时的保护权利)。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2条规定,上述德国专利法第146条的规定也适用于公开的欧洲专利申请或在德国生效的欧洲专利(欧洲专利标识在其它成员国的规定也是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2条依据各个成员国自己的规定)。
另外,根据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广告不能在不可忽视的范围内产生误导。
在德国,有很多的相关司法解释。比如,如果一件专利还未授权的话,则标注标识时必须注明目前仅是专利申请。对于未公开的专利申请,不得进行此类标注。又比如,“实用新型”不能标注成是受“专利”保护(在德国,"Patent"仅指发明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等)。
在标识中标注专利号或已经公开的申请的申请号的话,会被认为已经完成了德国专利法第146条所规定的信息告知义务。
在不履行信息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标注标识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
本页面最后更新日期:
2014-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