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27: PCT申请进入欧专局时,有哪些机会可以修改申请文件?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德国华孙专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2019年5月27日,德国慕尼黑
问:PCT申请进入欧专局时,有哪些机会可以修改申请文件?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PCT申请指定/选定欧专局进入欧洲地区阶段的期限是自最早优先权日(没有优先权时即为国际申请日)起31个月(R. 159(1) EPC)。
在进入欧洲地区阶段之前,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即有机会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比如,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可以修改权利要求(A. 19 PCT),在提起国际初步审查请求的情况下可以修改说明书、权利要求、附图(A. 34 PCT)。
在向欧专局提起进入欧洲地区阶段的请求时,申请人可以以原始PCT申请文件、或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作为欧专局前授权程序的基础(R. 159(1)(b) EPC)。这里作为欧专局后续审查基础的修改后的申请文件既可以是国际阶段根据A. 19 PCT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或根据A. 34 PCT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也可以是申请人在进入欧洲地区阶段时才确定的新修改的申请文件。
对于中国申请人来说,PCT申请的受理局和国际检索单位一般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进入欧洲地区阶段后,欧专局会对现有技术进行“补充检索”(A. 153(7) EPC,相对国际检索单位所做的国际检索而言)。在欧专局补充检索之前,申请人可以在收到欧专局相应通知的6个月期限内修改申请文件,并以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作为欧专局补充检索的基础(R. 161(2) EPC)。为尽快获得欧专局的补充检索报告,在提起进入欧洲阶段的请求时,申请人可以在1200表格(PCT进入欧洲阶段的请求表)中主动放弃该修改机会。如果放弃的话,欧专局后续就不会再发该官方通知,而是会直接以申请人在提起进入欧洲阶段请求时确定的作为欧专局前授权程序基础的申请文件进行补充检索。
在收到欧专局的补充检索报告(含检索意见,因此也被称为“扩展欧洲检索报告”)后,申请人会再收到一份提醒答复扩展欧洲检索报告期限的官方通知,从该官方通知送达起规定期限(通常为6个月)内可以向欧专局确认是否进一步继续该欧专申请的程序(R. 70(2) EPC)。在上述期限内,申请人应就扩展欧洲检索报告中指出的缺陷进行更正,并在需要的情况下对说明书、权利要求和附图进行修改(R. 70a(2) EPC)。
在答复扩展欧洲检索报告之后,除非欧专局审查部门同意(比如在审查意见中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进一步的修改不被允许(R. 137(3) EPC)。
所有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均需要注意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不得包含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范围的主题(A. 123(2) EPC)。就进入欧洲地区阶段的PCT申请而言,原始申请文件既非被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文件,也非进入欧洲地区阶段时提交的修改后的申请文件,而是指在国际阶段向受理局提交的原始PCT申请文件。在提交申请文件的修改时,申请人应标明具体的修改内容并指明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对应的基础(R. 137(4) EPC)。
另外,还应注意申请文件需满足单一性的要求(A. 82, R. 44 EPC)。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得涉及与原权利要求不满足单一性的未检索的主题(R. 137(5) S. 1 EPC),这一问题往往在申请人试图将权利要求中的某一技术特征用从说明书中提取的另一技术特征来替换时会发生。
此外,还应注意申请文件在满足单一性要求的前提下,在相同类别("category":product, process, apparatus or use)中一般仅能出现一个独立权利要求,除非申请的主题涉及
- (a) 相互联系的一组产品,
- (b) 一件产品或装置的不同使用,
- (c) 某一特殊问题的替代解决方案,而且通过一个权利要求来涵盖这些替代方案并不合适。(R. 43(2) EPC)
如果此前欧专局就这一问题根据R. 62a EPC要求过申请人指明作为检索基础的符合R. 43(2) EPC的权利要求的话,则申请人的后续所有修改不得涉及欧专局因R. 62a EPC规定而未检索的主题(R. 137(5) S. 2 EPC)。
更新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