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04: 在先申请为实用新型的PCT申请能否进入欧洲?
德国华孙专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2013年3月4日,德国慕尼黑
问:若国内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之后又申请了实用新型的PCT,这一在先申请为实用新型的PCT申请能否进入欧洲?
答:根据PCT条约第8条第1款及实施细则第4条第4.10(a)款规定,PCT申请可以要求在巴黎公约成员国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提交的一件或多件在先申请的优先权(比如可以要求一件或多件中国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根据PCT条约第8条第2(a)款规定,按PCT条约第8条第1款提出的优先权要求的条件和效力,应按照巴黎公约第4条规定。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第A(1)款规定,在先申请可以是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申请。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第C(1)款规定,在先申请为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申请时,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
因此,PCT申请可以要求中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申请的优先权。
根据PCT条约第43条和第44条的规定,PCT申请可以在指定国或选定国获得按该国法律授予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等保护类型。根据PCT条约实施细则第4条第4.9(a)(ii)款规定,PCT请求书的提交意味着该PCT申请要求获得指定国(选定国也是指定国)可以获得的所有保护类型。
因此,在PCT申请的国际阶段,是无法指明希望获得哪个具体国家的哪项具体保护类型的。只有在进入国家/地区阶段时,才能选择某个国家的某项具体保护类型。PCT成员国的保护类型种类请见:http://www.wipo.int/pct/en/texts/pdf/typesprotection.pdf
欧盟或欧专局并没有统一的实用新型保护,因此PCT进入欧专局时只能寻求获得欧洲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最早优先权日起31个月)。
但欧洲一些成员国是有实用新型保护的,比如PCT进入德国时可以寻求获得德国发明专利和/或德国实用新型保护(期限为最早优先权日起30个月)。
PCT条约法条请参见:
http://www.sipo.gov.cn/zcfg/flfg/zl/gjty/200804/P020100708593432124280.pdf
PCT条约实施细则法条请参见:
http://www.sipo.gov.cn/zcfg/flfg/zl/gjty/201004/zlhztyssxz20120701.pdf
巴黎公约法条请参见:
http://www.wipo.int/export/sites/www/treaties/zh/docs/paris.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