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03: 扩展欧洲检索报告(EESR)的答复是否可以申请延期?
德国华孙专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2014年12月3日, 德国慕尼黑
问:扩展欧洲检索报告(EESR)的答复是否可以申请延期?
答:直接申请(包括巴黎公约途径)欧洲发明专利时,欧专局会出具一份欧洲检索报告(ESR: European search report),并附上欧洲检索意见(European search opinion)。含欧洲检索意见的欧洲检索报告(ESR)也被称为扩展欧洲检索报告(EESR)。
中国申请人提交的PCT申请进入欧洲时,国际阶段一般不是欧专局进行国际检索,因此在进入欧洲地区阶段后欧专局会另外出具一份补充欧洲检索报告(SESR: supplementary European search report),并附上欧洲检索意见(European search opinion)。含欧洲检索意见的补充欧洲检索报告(SESR)也被称为扩展欧洲检索报告(EESR)。
在扩展欧洲检索报告的检索意见中,欧专局会对申请的实质授权条件(如新颖性和创造性等)进行详细的评判,并指出申请含有的缺陷。
直接申请(包括巴黎公约途径)时,根据R70a(1)及R70(1)EPC,回复EESR的期限为自欧洲检索报告公布日起6个月内。该6个月的期限是在EPC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的,而不是欧专局规定的期限。因此不适用R132(2)EPC请求延期的规定。
PCT申请进入欧洲且欧专局出具补充检索报告时,根据R70a(2)及R70(2)EPC,回复EESR的期限为自欧专局发出R70(2)及R70a(2)EPC通知(询问申请人是否希望继续申请程序)的送达日起6个月内。这里6个月的期限是欧专局规定的,而不是EPC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因此适用R132(2)EPC请求延期的规定。不过根据R132(2)EPC,因为这里已经给出6个月的期限(发其它官方通知时,欧专局一般规定4个月或2个月的答复期限),因此仅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如重病)才能请求延期。
不管是直接申请(包括巴黎公约途径),还是PCT申请进入欧洲,错过回复EESR的6个月的期限的话,均可以通过继续处理程序(A121EPC: Further processing)补救。但无法通过恢复权利程序(A122EPC: Re-establishment of rights)补救,因为R136(3)EPC明文规定:“Re-establishment of rights shall be ruled out in respect of any period for which further processing under Article 121 is available…”
欧洲发明专利相关的法律条文原文链接请参考华孙欧洲知识产权网:
http://www.huasun.eu/eu_patent/legal_doc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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