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18: PCT申请进入欧洲阶段是否需要同时缴纳第三年年费?如果需要缴纳,期限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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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孙事务所,2022年10月18日

 

 

申请欧洲发明专利可以采用以下两种途径:

  • 直接途径(“direct route”):直接向欧专局递交新申请,也包含了巴黎公约途径,即要求优先权的情况下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在递交首次申请(比如之前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或中国实用新型申请)的12个月之内向欧专局递交申请;或
  • PCT途径(“Euro-PCT route”):即通过PCT(“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即《专利合作条约》的英文缩写)途径进入欧洲地区阶段,进入的期限为自最早优先权日起31个月。

本篇答疑将主要就年费缴纳期限如何计算(特别是PCT申请进入欧洲阶段时第三年年费的缴纳规则)进行澄清。

 

 

问:欧洲发明专利年费缴纳的一般规则是什么?

 

答:欧洲专利年费(Renewal fees)的缴纳期限取决于申请日(A. 86(1) EPC),而不是优先权日或PCT申请进入欧洲地区阶段的日期。从第三年起每年需要向欧专局缴纳年费,直到欧洲专利授权公告日所在的那一年的年费被缴纳(A. 86(2) EPC),这些年费只向欧专局缴纳。之后的年费向欧洲专利生效的成员国缴纳(A. 141(1) EPC),对于年费的费率以及缴纳年费的方法,各成员国也都有自己相应的规定。

 

请注意,前述“第三年”“那一年”等所指的都是“专利年”(patent year),从申请日次日起算到下一年的与申请日相同的那个日期为第一个专利年。后续专利年的起止日期依此类推,比如一件欧洲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1月21日,则其第三个专利年的起始日期为2019年1月22日,截止日期为2020年1月21日。

 

欧洲专利的年费缴纳期限的截止日期与本专利年的截止日期不一定相同。具体而言,向欧专局缴纳下一次专利年的年费时,截止日期为申请日所在月份的最后一天。通常情况下不得早于期限截止日3个月缴纳年费,但PCT进入欧洲时的第三年年费不得早于期限截止日6个月缴纳(R. 51(1) EPC)。需要注意,如果在可以有效缴费的最早日期之前缴纳了年费,则根据不同的缴费方式,欧专局将拒收或退还对应款项。

 

以下示例1有助于理解申请日、专利年起止日、年费缴纳截止日、可以缴纳年费的最早日期之间的关系:

示例1:

 

2017-01-21

申请日

2018-10-31

可以有效缴纳第三年年费的最早日期

2019-01-22

第三个专利年的起始日期

2019-01-31

第三年年费缴纳截止日期

2020-01-21

第三个专利年的截止日期

 

在示例1的基础上,下述示例1-1有助于理解一件欧洲专利授权后何时向成员国(而不再向欧专局)缴纳年费:

示例1-1:

 

2017-01-21

申请日

2019-01-22

第三个专利年的起始日期

2019-01-31

第三年年费缴纳截止日期,不晚于此日期按时向欧专局缴纳第三年年费

2020-01-21

授权公告日,同时也是第三个专利年的截止日期

2020-01-22

第四个专利年的起始日期

2020-01-31

第四年年费缴纳截止日期,由于这件欧洲专利授权公告日所在的那一年(第三个专利年)的年费已被缴纳,因此从第四个专利年开始的年费应向这件欧洲专利生效的成员国缴纳,年费的费率、缴纳办法及时限由成员国国内法规定

 

从示例1-1可以看出,对于向欧专局还是向成员国缴纳年费,起决定作用的是相应的专利年的起始日期与授权公告日的先后关系。简言之,如果授权公告日早于第X个专利年的起始日期,则第X年的年费应向成员国缴纳;如果授权公告日等于或晚于第X个专利年的起始日期,则第X年的年费仍应向欧专局缴纳。

 

一般情况下,如果在缴费期限内没有缴纳年费的话,欧专局会发函通知申请人还可以在6个月内补交年费,但需要支付一定的额外费用(R. 51(2) EPC),为应该缴纳的年费的50%。但该函仅是作为欧专局一项自愿的“courtesy service”,而不是法律要求的。因此,欧专局如果不发此函而申请人最终错过6个月的附加期限的话,欧专局并不为可能的后果承担责任。

 

6个月的附加期限也错过的话,申请会被视为撤回(A. 86(1) EPC)。欧专局会发函通知申请人权利的丧失(R. 112(1) EPC)。此时,不能要求继续处理(“further processing”,R. 135(2) EPC),而只能请求恢复权利(“re-establishment”, A. 122, R. 136 EPC)。但恢复权利的程序要求比较严苛,特别是要满足已尽到全部谨慎责任(“all due care”)的条件。

 

缴纳年费后,欧专局一般不会发函确认,但可以过一段时间在欧专局网上的登记簿中查到已缴纳的记录,也可以电话或写信要求欧专局确认。

 

 

问:PCT申请进入欧洲阶段,第三年年费的缴纳期限应如何计算?

 

答:如前所述,通过PCT途径进入欧洲地区阶段的期限为自申请日(或最早优先权日,如有)起31个月(R. 159(1) EPC)。据本条本款第(g)项的规定,如果根据R. 51(1) EPC确定的第三年年费缴纳截止日期早于进入欧洲阶段的31个月期限的届满日期,则第三年年费的缴纳期限延长至前述31个月期限的届满日期;相应地,这一新的截止日期也构成了R. 51(2) EPC规定的年费缴纳宽限期的计算基础。

 

以下示例2有助于理解PCT申请进入欧洲阶段时第三年年费缴纳期限的特殊计算规则:

示例2:

 

2016-04-20

最早优先权日

2016-10-17

(国际)申请日

2018-10-31

根据R. 51(1) EPC一般规则确定的第三年年费缴纳截止日期

2018-11-20

根据R. 159(1) EPC规则确定的PCT申请进入欧洲阶段的31个月期限的届满日期,同样也是根据本条本款(g)项特殊规则确定的延期后的第三年年费缴纳截止日期

2019-05-20

第三年年费缴纳宽限期的截止日期(补缴年费时需一并缴纳滞纳金)

 

以下示例2-1反映了另一种可能的情况,即根据R. 51(1) EPC确定的第三年年费缴纳截止日期晚于进入欧洲阶段的31个月期限的届满日期的情况:

示例2-1:

 

2016-07-15

最早优先权日

2017-07-14

(国际)申请日

2019-02-15

根据R. 159(1) EPC规则确定的PCT申请进入欧洲阶段的31个月期限的届满日期

2019-07-31

根据R. 51(1) EPC一般规则确定的第三年年费缴纳截止日期

2020-01-31

第三年年费缴纳宽限期的截止日期(补缴年费时需一并缴纳滞纳金)

 

 

问:PCT申请进入欧洲阶段如果要求提前处理(early processing),是否影响第三年年费缴纳期限的计算?

 

答:对于PCT申请进入欧洲阶段且以欧专局作为指定局(designated Office)的案件,根据A. 23(1) PCT的规定,欧专局在31个月期限届满之前不会开始对案件进行处理或审查,除非申请人明确表达要求处理或审查的请求(A. 23(2) PCT),这就是所谓的“提前处理”(early processing)请求。

 

提前处理请求可以在PCT进入欧洲阶段31个月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候提起(A. 22(3) PCT和R. 159(1) EPC),该请求无需使用特定的措辞,但申请人需清楚表达其希望该申请在欧专局(作为指定局或选定局)在31个月期限届满之前得到提前处理的意愿。对于采用电子申请途径的案件而言,电子表格EPO Form 1200中包含了对应的勾选项目,可以直接勾选。

 

申请人如何确保自己所提起的提前处理请求的有效性呢?按照欧专局《审查指南》对应部分的说明(详见: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html/guidelines/e/e_ix_2_8.htm),申请人需确保在提起提前处理请求的同时满足R. 159(1) EPC规定的条件,至少应:

  • 缴纳申请费(含申请文件超页费,如有)
  • 缴纳检索费(A. 153(7) EPC,如需)
  • 提交翻译(A. 153(4) EPC,如需)
  • 指明作为欧洲发明专利授权程序基础的文件(PCT原始申请文件或修改后的申请文件)

 

至于R. 159(1) EPC规定的其他条件(比如缴纳指定国家费、提交实质审查请求并缴纳审查费以及缴纳年费等)是否应被满足,则取决于提起提前处理请求的日期与前述事项的法定期限届满日期之间的先后关系。简而言之,如果下述事项的法定期限届满日期晚于提前处理请求的提起日期,则这些事项是否被完成不会影响提前处理请求的有效提起(A. 153(2) EPC 和 A. 11(3) PCT):

  • 缴纳指定国家费(R. 39(1) EPC规定的期限)
  • 提起实质审查请求并缴纳审查费(R. 70(1) EPC规定的期限)
  • 缴纳(第三年)年费(R. 51(1) EPC规定的期限)

 

此处关于第三年年费缴纳与提前处理请求之间的关系,我们结合欧专局2013年2月21日关于提前处理请求的通知(Notice from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dated 21 February 2013 concerning the request for early processing,链接:http://archive.epo.org/epo/pubs/oj013/03_13/03_1563.pdf)所举示例做进一步说明。

 

如果根据R. 51(1) EPC一般规则确定的第三年年费缴纳截止日期晚于提前处理请求的提起日期,则未缴纳第三年年费不影响提前处理请求的有效提起。请注意,在提前处理请求被有效提起之后,本案即进入欧洲阶段(同时意味着国际阶段结束),第三年年费的缴纳期限不得再根据R. 159(1)(g) EPC的特殊规定顺延至31个月期限届满之日(如前文示例2)。如申请人未能根据R. 51(1) EPC按时缴纳年费且亦未能在R. 51(2) EPC规定的宽限期内补缴年费及滞纳金,则本案申请将被视为撤回。详见以下示例3。

示例3:

 

2010-12-01

最早优先权日

2011-01-03

(国际)申请日

2012-12-03

提起提前处理请求

2013-01-31

根据R. 51(1) EPC一般规则确定的第三年年费缴纳截止日期

2013-07-01

根据R. 159(1) EPC规则确定的PCT申请进入欧洲阶段的31个月期限的届满日期,但由于提前处理请求已被有效提起,即,本案已进入欧洲阶段,因此本条本款(g)项特殊规则确定的延期后的第三年年费缴纳截止日期并不适用于本案

2013-07-31

第三年年费缴纳宽限期的截止日期(补缴年费时需一并缴纳滞纳金)

 

在另一种情况下,如果根据R. 51(1) EPC规则确定的第三年年费缴纳截止日期早于提前处理请求的提起日期,则缴纳第三年年费就成为了提前处理请求被有效提起的必要条件。详见以下示例3-1。

示例3-1:

 

2011-01-03

(国际)申请日

2013-01-31

根据R. 51(1) EPC一般规则确定的第三年年费缴纳截止日期

2013-03-01

提起提前处理请求(且缴纳第三年年费是提前处理请求被有效提起的必要条件)

 

最后再次强调,如果申请人的Euro-PCT案件在进入欧洲阶段时要求欧专局在31个月期限届满前提前开始处理,则第三年年费的缴纳期限一律按照R. 51(1) EPC确定的一般规则计算,相应地,申请人或代理人应据此安排对应的期限监控和年费缴纳工作,而不应适用R. 159(1)(g) EPC规定的特殊规则(即顺延至31个月期限届满之日)。

 

 

 

相关链接:

 

《欧洲专利公约》:

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html/epc/2020/e/ma1.html

 

《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

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html/epc/2020/e/ma2.html

 

欧专局《审查指南》关于年费的内容:

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html/guidelines/e/a_x_5_2_4.htm

 

欧专局《审查指南》关于提前处理请求的内容:

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html/guidelines/e/e_ix_2_8.htm

 

欧专局2013年2月21日关于提前处理请求的通知(Notice from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dated 21 February 2013 concerning the request for early processing):

http://archive.epo.org/epo/pubs/oj013/03_13/03_1563.pdf

 

更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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