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华孙专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2017年12月14日,德国慕尼黑
问:欧盟外观设计条例第7(2)条规定的宽限期应如何适用?(仅讨论注册式外观设计的情况)
答:《欧盟外观设计条例》(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6/2002 of 12 December 2001 on Community designs,以下简称“条例”)第4条第1款规定,作为欧盟外观设计获得保护的实质条件是具备新颖性(novelty,具体规定见条例第5条)和独特性(individual character,具体规定见条例第6条)。判断注册式外观设计新颖性和独特性的相关时间节点是申请日或优先权日。简而言之,在前述日期之前公开的外观设计,都有可能成为破坏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新颖性和/或独特性的在先公开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