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共同实践做法为注册商标变形使用是否改变其显著性特征的认定确立了一般性原则,并以示例形式对于注册商标使用过程中增加要素、减少要素、修改部分特征以及组合变形时的显著性特征的改变情况做了说明。
自今年12月1日开始,中国申请人以英文提交的PCT国际申请将可以选择欧专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ISA)。这将有助于加快以PCT途径进入欧洲阶段的中国申请人的案件处理进度,并在一定程度上节省费用开支。
自2020年9月12日起,欧盟知识产权局作为在后申请局时,欧盟外观设计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DAS码授权欧盟知识产权局以电子方式获取在先申请的优先权文件。
关于立体商标显著性评判的共同实践做法确立了立体商标显著性认定的一些原则,特别涉及形状与其他要素组合时的显著性。关于互联网上外观设计公开的认定标准的共同实践做法中针对不同公开方式的证据保存要点、公开日期认定等值得关注。
《德国商标现代化法案》中涉及德国商标权利失效和无效程序的条款已于2020年5月1日起生效。自此,德国商标的无效和失效程序将全部可以在德国专利商标局前进行。
本官方通知将取代欧专局于2020年3月15日发布的官方通知,特别是将2020年3月15日或之后到期的期限,对于所有当事方及其代理人进一步延长至2020年5月4日。
根据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于2020年2月13日作出的裁定,批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法案因损害申诉人根据《基本法》所享有的与基本权利等同的权利,并因未满足相关《基本法》规定的2/3多数决,无效。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的实施进程将因此进一步受阻。
来自中国的企业在本次评选出的四个主要奖项中占据了三席,显示出中国企业依然是德国市场中侵权和仿冒产品的主要来源,这对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声誉造成了相当程度的负面影响。
德国专利商标局的各项工作仍在继续运行,但可能会因疫情有所延迟。所有正在进行的工业产权相关程序,其由德国专利商标局准许的期限,将被延长至2020年5月4日。但法定期限无法被延长,在此方面,需考虑提起权利恢复请求的可能性。
尤其是德国针对此次疫情的限制措施可以被解释为EPC细则第134条第(2)款中的普遍性扰乱,因此,2020年3月15日或之后到期的期限,对于所有当事方及其代理人被延长至2020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