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后,该项目将于2021年1月22日结束。在该项目框架内,应申请人的请求,已被SIPO(或DPMA)认定为可授权的在先专利申请可以在后续申请受理局DPMA(或SIPO)进入简易程序,获得加快审查。
判决延续了欧盟商标法司法实践中对于商标变形使用的一贯的相对宽松的立场,即,只要实际使用的商标没有改变注册商标中的显著性特征,就有可能满足现行《欧盟商标条例》第18条第1款“真实使用”的要求。
进入新千年以来,德国专利商标局大力推进数字化战略转型,德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均可以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申请。此外值得关注的是,在这一时期欧盟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德国外观设计正式更名为“注册式外观设计”。
欧盟新商标指令取消对商标书面可呈现性的要求,《新类型商标呈现形式的共同通报》概述了各知识产权局接受的商标类型和定义,并特别提示四种非传统类型商标可接受申请的电子文件格式。
该通知规定,自英国正式脱欧日(2019年3月30日欧洲中部时间零时)起,欧盟商标和欧盟外观设计不再在英国境内有效。除非英国和欧盟在后续谈判中就相关问题另行达成了协议,否则该通知内容将在英国正式脱欧后适用。
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2000年是德国专利商标局发展史上变革频繁的时期。发生的重要事件包括东德和西德统一、“德国专利局”更名为“德国专利商标局”、组织机构发生重大调整。
该判决对于试图通过在洛迦诺分类第32类(装饰类)下注册与知名商标标识近似的欧盟外观设计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搭便车者而言,无疑是一个重大的打击。
欧盟法院针对荷兰ESS公司一件关于淋浴排水装置的欧盟外观设计无效上诉案做出终审判决,判决中就欧盟外观设计无效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再次做出澄清,并明确了认定在先设计时的相关原则。
依据《欧盟商标第2015/2436号指令》,成员国可以选择性的在其国内法中引入证明商标这一商标类型,为配合指令相关规定,德国专利商标局拟自2018年中期起接受德国国内证明商标的申请。
2017年10月16日至20日,德国专利商标局代表团访问中国,拜访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等。围绕“中国制造2025”与“德国工业4.0”,双方将开展更多领域的合作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