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重点落脚在涉争商标近似性的判断上。欧盟普通法院以本案相关公众认知为判断原点,并在坚持欧盟商标统一性原则的基础上,通过视觉、发音和概念上的比较,认可了申诉委员会对于涉争商标存在近似的判断。
这份公布于2019年5月21日的研究报告主要呈现了中小企业成长与知识产权应用之间的关联性。报告显示,至少申请一项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之后进入增长期的可能性比其他中小企业增加21%,成为高成长企业的可能性增加10%。
欧盟普通法院指出,在独立裁判原则的前提下,欧盟知识产权局及其申诉委员会所做决定仍应对当事人提交的作为证据的在先决定/判决进行回应,特别是在不采纳前述证据时,应做充分说理,否则违反了原《共同体商标条例》第75条(现《欧盟商标条例》第94(1)条)的规定。
调查报告显示,随着电子商务及各国贸易的发展,更多仿冒商品以小型包裹的形式出现,而且大多通过邮政快递的渠道运输,加大了海关执法难度。此外调查结果也显示中国(含香港)、印度及新加坡等为此类侵权商品的主要来源国。
脱欧协议草案第四章(第54-61条)集中体现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事项,其中规定:在过渡期结束前已注册的欧盟商标的权利人,可免费就同一标识在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成为相应的英国商标的权利人;过渡期结束前已注册的欧盟外观设计比照前述办法处理。
在审查雀巢公司三维商标(形状为Kit Kat巧克力棒)是否在欧盟全境内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时,欧盟法院强调,尽管不需针对每个成员国逐一提供显著性证据,但所提供的证据最终必须足以证明该商标在整个欧盟地区均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
报告显示,与2010年相比,2017年中国申请人的申请数量分别增长了806.4%(欧盟商标)和522.6%(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截至2018年1月1日,来自中国的有效的欧盟注册商标已有29513件,有效的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达到了31088件。
在本案中,欧盟法院认为,商标权利人有权依据欧盟关于协调成员国商标法的第2008/95/EC号指令第5条以及《欧盟商标条例》第9条的规定,禁止第三方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移除商标权利人所持有的商标、加贴其他新商标的行为。
近年来eSearch plus和TMview检索工具先后推出了商标图形检索服务,通过该服务用户可直接上传图片对图形商标进行检索,比传统的使用维也纳图形要素分类进行图形商标检索更加直观、简便。
2013年底,苹果通过其关联公司在欧盟申请"IWATCH"商标。欧盟知识产权局申诉委员会先后做出的两份决定显示,该商标被认为在其申请的第9类计算机相关商品上和第14类钟表手环相关商品上均具有描述性且缺乏显著性,因此不予注册。